在後傳統社會,用什麼樣的道德和法律把人們非暴力地整合起來?這樣的道德和法律有什麼共同的理性根據?哈貝馬斯以商談理論為基礎,為建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為確立現代道德提供了新的理論藍圖。他的思想對于我們重新思考普遍道德的問題,重新思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建設的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王曉升,1962年7月生于江蘇省射陽縣,1991年于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獲得博士學位,現為中山大學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曾經先後在英國和德國做訪問學者,曾出版《語言與認識》、《現代化︰發展和價值》、《走出語言的迷宮—後期維特根斯坦哲學概述》、《後期維特根斯坦心理哲學研究》(與郭世平合著)、《價值的沖突》、《哈貝馬斯的現代性社會理論》等著作,發表論文百余篇。目前的主要興趣是社會歷史觀的研究以及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交往理論中的道德和民主
一 實踐理性規劃的破產
二 用交往理性改造實踐理性
三 交往理性對于實踐理性的優勢地位
四 道德和法律的規範基礎的危機
五 商談原則︰道德規則和法律規則的共同基礎
六 商談原則和生活世界
第二章 道德和法律、政治的分離
一 自然法傳統︰法律的合法性根源于道德
二 道德和法律分離的歷史分析
三 道德和法律的差別
四 道德和法律的互補關系
五 政治正義和道德正義的區分
六 政治正義和道德正義的關系
七 正義制度中的道德人和道德理論
第三章 道德命題的認知主義解釋
一 道德認知主義的新思路
二 道德命題的“真理性”新解
三 道德命題和它的語用學維度
四 道德的直覺與道德的反思
五 羅爾斯的反思平衡和程序正義的困境
六 對羅爾斯的“重疊共識”的批評
七 羅爾斯的回答
第四章 普遍原則、商談原則與道德規範語用學論證
一 作為過渡原則的普遍原則
二 道德命題有效性的語用學論證
三 對于獨白式論證的批評
四 規範性商談中的三種有效性要求
五 普遍原則及其遇到的困難
六 道德規範的證明與道德規範的運用
第五章 道德普遍性的超驗語用學論證
一 建構主義論證方式的困難
二 阿佩爾的超驗語用學論證
三 對普遍原則的超驗語用學論證
四 先驗語用學的最終性質的批判
五 生活世界中的交往及其語用學前提
六 道德和倫理︰對理性多元化事實的回應
七 哈貝馬斯思想中的邏輯困難
八 對道德烏托邦的回應
第六章 商談論權利概念
第七章 商談論法律思想
第八章 商談論民主觀分析
第九章 商談理論與生活世界
第一章 交往理論中的道德和民主
一 實踐理性規劃的破產
二 用交往理性改造實踐理性
三 交往理性對于實踐理性的優勢地位
四 道德和法律的規範基礎的危機
五 商談原則︰道德規則和法律規則的共同基礎
六 商談原則和生活世界
第二章 道德和法律、政治的分離
一 自然法傳統︰法律的合法性根源于道德
二 道德和法律分離的歷史分析
三 道德和法律的差別
四 道德和法律的互補關系
五 政治正義和道德正義的區分
六 政治正義和道德正義的關系
七 正義制度中的道德人和道德理論
第三章 道德命題的認知主義解釋
一 道德認知主義的新思路
二 道德命題的“真理性”新解
三 道德命題和它的語用學維度
四 道德的直覺與道德的反思
五 羅爾斯的反思平衡和程序正義的困境
六 對羅爾斯的“重疊共識”的批評
七 羅爾斯的回答
第四章 普遍原則、商談原則與道德規範語用學論證
一 作為過渡原則的普遍原則
二 道德命題有效性的語用學論證
三 對于獨白式論證的批評
四 規範性商談中的三種有效性要求
五 普遍原則及其遇到的困難
六 道德規範的證明與道德規範的運用
第五章 道德普遍性的超驗語用學論證
一 建構主義論證方式的困難
二 阿佩爾的超驗語用學論證
三 對普遍原則的超驗語用學論證
四 先驗語用學的最終性質的批判
五 生活世界中的交往及其語用學前提
六 道德和倫理︰對理性多元化事實的回應
七 哈貝馬斯思想中的邏輯困難
八 對道德烏托邦的回應
第六章 商談論權利概念
第七章 商談論法律思想
第八章 商談論民主觀分析
第九章 商談理論與生活世界
序
人和人之間如何非暴力地、自願地結合在一起,這是許多思想家努力思考並力圖加以解決的問題。按照契約論者對于原初狀態的構想,人和人之間存在著像狼與狼一樣的戰爭(如霍布斯),或者對于其他人的利益是完全“冷淡的”(如羅爾斯)。那麼,這些處于原子狀態的個人是如何被結合在一起並和諧地生活的呢?按照契約論者的觀點,他們是靠契約(法律)和道德。但是,在現代社會,道德和法律的社會整合功能受到了極大的挑戰。于是我們就不得不認真地面對人和人之間如何結合在一起的實踐問題。�在哈貝馬斯看來,這個問題是當代社會所面臨的最突出的問題之一。哈貝馬斯所提出的“商談道德與商議民主”就是要解決現代社會中所面臨的實踐問題。在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框架中,我們也討論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的關系,但是我們主要關注的是上層建築是否適應經濟基礎的問題,而沒有考察上層建築是不是受到人民的贊同的問題。我們認為,上層建築是否適直經濟基礎的問題,是上層建築對于經濟基礎的效率問題,是上層建築的合理性的問題,而上層建築是否受到人民的支持和擁護,這是上層建築的正當性的問題。長期以來,歷史唯物主義考察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關系的時候,只要考察上層建築是不是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如果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那麼這就說明,上層建築是適應經濟基礎的;如果不能促進經濟基礎的發展,那麼就不適應。實際上,在某些情況下,雖然新的政治制度可能對經濟的發展有促進作用,但可能在某些國家具有促進作用,而在其他國家卻沒有這種作用。這是因為,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之間的關系中還存在著是否被人民接受的問題,或者說,衡量上層建築,我們不僅要考察它是否適應經濟基礎,是否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而且還要考察它是否被人民所接受。當然,一般來說,促進生產力發展的上層建築最終是會受到人民贊同的,但是,這也不是必然的。這里存在著復雜的政治、道德和文化的要素。哈貝馬斯對于商談道德和商議民主的考察有助于我們從人和人之間的關系的微觀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我們知道,傳統社會是借助于神秘的宗教、道德和形而上學以及與這種道德結合在一起的法律來調節人和人之間的關系的。但是,自從啟蒙運動以來,不僅道德和法律發生了分裂,而且宗教、道德和形而上學也分裂開來。而在宗教改革的過程中,在現代科學批判的過程中,宗教的權威地位被動搖了,各種不同形式的道德觀出現了。同時,伴隨著現代主體哲學而誕生的現代理性觀貫徹了一種強烈的道德自主觀念。按照這種道德自主觀念,每個人都是自由的道德主體,每個人都自己為自己進行道德立法。如果說在啟蒙時代,這種道德自主性仍然受到普遍性原則的束縛,單個的行為主體還承擔著國家公民的社會角色,那麼在現代社會,這種道德的普遍性原則不再是毫無疑問的了,而單個主體和國家公民的角色之間的沖突也日益明顯。道德的普遍性原則或者被看做是文化的霸權,或者被看做是主體的懦弱(尼采)。道德多元主義、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出現了。羅爾斯把現代社會中所出現的道德、宗教和形而上學的多元化狀態稱為“理性多元論的事實”。面對著這種多元論的事實,羅爾斯等人采取一種簡單認同的態度。對于他來說,在現代社會中,把人和人整合在一起的是社會的契約(法律和政治制度)。只有這種法律或者政治制度才是人們在理性多元論的事實的基礎上所能夠達到的重疊共識。于是對于他來說,道德、宗教、形而上學完全是多元的,甚至是相互沖突的。這些相互沖突的文化觀念是無法把社會整合起來的。法律租政治制度承擔著前所未有的社會整合負擔。宗教、道德和形而上學失去了傳統的社會整合的功能。事實上,隨著現代化過程的推進,傳統的道德、宗教和形而上學的社會約束力在不斷減弱,在國家和國際範圍內不同的道德觀念之間的沖突日益加劇。于是,人們不禁要問,在現代社會,是不是可以找到某種普遍的道德觀念?與這種道德觀念結合在一起的文化能不能發揮一種社會整合的作用?
……
我們知道,傳統社會是借助于神秘的宗教、道德和形而上學以及與這種道德結合在一起的法律來調節人和人之間的關系的。但是,自從啟蒙運動以來,不僅道德和法律發生了分裂,而且宗教、道德和形而上學也分裂開來。而在宗教改革的過程中,在現代科學批判的過程中,宗教的權威地位被動搖了,各種不同形式的道德觀出現了。同時,伴隨著現代主體哲學而誕生的現代理性觀貫徹了一種強烈的道德自主觀念。按照這種道德自主觀念,每個人都是自由的道德主體,每個人都自己為自己進行道德立法。如果說在啟蒙時代,這種道德自主性仍然受到普遍性原則的束縛,單個的行為主體還承擔著國家公民的社會角色,那麼在現代社會,這種道德的普遍性原則不再是毫無疑問的了,而單個主體和國家公民的角色之間的沖突也日益明顯。道德的普遍性原則或者被看做是文化的霸權,或者被看做是主體的懦弱(尼采)。道德多元主義、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出現了。羅爾斯把現代社會中所出現的道德、宗教和形而上學的多元化狀態稱為“理性多元論的事實”。面對著這種多元論的事實,羅爾斯等人采取一種簡單認同的態度。對于他來說,在現代社會中,把人和人整合在一起的是社會的契約(法律和政治制度)。只有這種法律或者政治制度才是人們在理性多元論的事實的基礎上所能夠達到的重疊共識。于是對于他來說,道德、宗教、形而上學完全是多元的,甚至是相互沖突的。這些相互沖突的文化觀念是無法把社會整合起來的。法律租政治制度承擔著前所未有的社會整合負擔。宗教、道德和形而上學失去了傳統的社會整合的功能。事實上,隨著現代化過程的推進,傳統的道德、宗教和形而上學的社會約束力在不斷減弱,在國家和國際範圍內不同的道德觀念之間的沖突日益加劇。于是,人們不禁要問,在現代社會,是不是可以找到某種普遍的道德觀念?與這種道德觀念結合在一起的文化能不能發揮一種社會整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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