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注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注釋本
定價:36
NT $ 36
 

內容簡介

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本社特組織編輯出版了這套法律注釋本系列叢書。除了法律文本為權威標準文本外,還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的實用性與易用性。

特點︰

(1)權威部門審定。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相關立法同志進行審定,內容準確權威;

(2)法律適用提要。由立法機關相關專家撰寫該法的適用提要,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重點法條注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且每個條文都提煉出條文主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容;

(4)相關配套規定。書末附錄一些較為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使讀者在使用中更為方便、實用。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毒品定義
 第三條 禁毒的社會責任 
 第四條 禁毒工作方針和工作機制 
 第五條 禁毒委員會 
 第六條 禁毒工作保障 
 第七條 鼓勵禁毒社會捐贈 
 第八條 鼓勵禁毒科學技術研究 
 第九條 鼓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 
 第十條 鼓勵禁毒志願工作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國家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組織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部門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新聞媒體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單位內部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基層組織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毒品危害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條 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管制 
 第二十條 麻醉藥品提取、儲存場所的警戒 
 第二十一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管制 
 第二十二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流失的應急處置 
 第二十四條 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制造方法 
 第二十五條 授權國務院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有關場所的毒品檢查 
 第二十七條 娛樂場所巡查和報告毒品違法犯罪 
 第二十八條 查獲毒品和涉毒財物的收繳與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監測 
 第三十條 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系統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采取治療、教育、挽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吸毒人員的檢測和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負責社區戒毒的機構 
 第三十五條 社區戒毒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戒毒醫療機構 
 第三十七條 戒毒醫療機構有關職責 
 第三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適用條件 
 第三十九條 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 
 第四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程序和救濟措施 
 第四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第四十二條 戒毒人員入所查檢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職能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配備執業醫師 
 第四十六條 探訪、探視和物品檢查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期限 
 第四十八條 社區康復 
 第四十九條 戒毒康復場所 
 第五十條 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員的戒毒治療
 第五十一條 藥物維持治療 
 第五十二條 戒毒人員不受歧視 
第五章 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三條 禁毒國際合作的原則 
 第五十四條 國家禁毒委員會的國際合作職責
 第五十五條 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 
 第五十六條 執法合作 
 第五十七條 涉案財物分享 
 第五十八條 對外援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妨害毒品查禁工作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毒、介紹買賣毒品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吸毒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 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娛樂場所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非法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戒毒醫療機構發現吸毒不報告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
 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禁毒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歧視戒毒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 13修訂)(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8.28)(節錄)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8.3)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8.26)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1.29)(節錄)
 強制戒毒辦法(1995.1.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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