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注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注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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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權威文本:選取標准文本,由權威立法機關審定並撰寫適用提要;專業解讀:對專業術語進行解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注釋,每條提煉條文主旨;實用信息: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索引,書后附錄文書東西,流程圖等實用工具;相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壟斷行為種類
第四條 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原則
第五條 對經營者集中的原則
第六條 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則規定
第七條 對特定行業經營者的規范
第八條 行政性限制競爭
第九條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第十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自律
第十二條 經營者和相關市場的定義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三條 壟斷協議及橫向壟斷協議
第十四條 縱向壟斷協議
第十五條 壟斷協議的豁免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禁止行為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七條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
第十八條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因素
第十九條 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條 經營者集中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集中申報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申報豁免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申報集中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資料補正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集中的初步審查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集中的進一步審查
第二十七條 審查考慮的因素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集中的禁止及其豁免
第二十九條 附加限制性條 件
第三十條 決定與公告
第三十一條 反壟斷審查與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二條 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禁止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
第三十四條 禁止招投標活動中的地方保護
第三十五條 禁止排斥或者限制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禁止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第三十七條 禁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三十八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權和保密義務
第三十九條 反壟斷機構調查措施
第四十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程序
第四十一條 保密條款
第四十二條 被調查對象的配合調查義務
第四十三條 被調查對象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對壟斷行為的處理和公布
第四十五條 調查中止和經營者承諾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實施處罰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五十條 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反壟斷與知識產權保護
第五十六條 農業領域的反壟斷豁免
第五十七條 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2003年6月18日)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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