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譯序的主角通常是作者及其論著。盡管國內法學界對《中世紀歐洲的羅馬法》的作者並不熟悉,盡管這本小冊子也是一本值得推介的經典,但是考慮到主題的特殊性,譯者不想越俎代庖,這本小冊子並不是一本語言晦澀的著作,而只是希望介紹在當代中國翻譯並傳播這本小冊子的意義,重提其潛涵的法律流派和基本理論。


保羅‧維諾格拉多夫,聲譽卓著的俄裔英國法學家與歷史學家。歷史法學代表人物之一。曾在莫斯科大學擔任歷史教授,因與當局發生沖突。被迫離開俄羅斯前往英國。1892年其不朽名著《英格蘭的維蘭制》(Villainage in England)出版。該著作的價值可能只有梅特蘭的《末日審判書及其他》(Domesday Book and Beyond)可與之相提並論。1903年繼法律史學巨擘波洛克之後,被任命為牛津大學的考博斯法理學教授。隨後成為英國皇家學會成員。曾先後獲得多所著名大學的榮譽學位。成為多個外國學會的成員。而且歷史輪回一般。又成為莫斯科大學的榮譽歷史教授。代表作有《英格蘭的維蘭制》、《采邑的成長》(The Growth of the Manor)、《十一世紀的英格蘭社會》(English Society in the EleventhCentu ry)以及《歷史法學概要》(Outlines in}tistorical.Jurisprudence)。
 

目錄

第一講 羅馬法的衰落
第二講 法學的復興
第三講 法國的羅馬法   
第四講 英國的羅馬法   
第五講 德國的羅馬法   
附錄
 

譯序的主角通常是作者及其論著。盡管國內法學界對本書的作者並不熟悉,盡管這本小冊子也是一本值得推介的經典,但是考慮到主題的特殊性,譯者不想越俎代庖,這本小冊子並不是一本語言晦澀的著作,而只是希望介紹在當代中國翻譯並傳播這本小冊子的意義,重提其潛涵的法律流派和基本理論。

一、中世紀法律與法學︰近現代西方法學的“前見”

保羅‧維諾格拉多夫在國內法學界名聲不彰,[1]與其所研究的領域密切相關。中世紀,即使在西方也是遙遠的過去,何況千里之外的中國。看起來,這也無可厚非,法學本來就是一個與現實生活息息相關的學科,眼前的條條層出不窮,還忙不過來研究呢。即使那個大家動輒援引的羅馬法,似乎也與中世紀無關,這並不是說《國法大全》毫無參考價值,我們斷無理由對古代羅馬繁榮的經濟交往與發達的法學研究所層層累積的智識財富視而不見。中世紀的法律與法學,特別是羅馬法,夾在輝煌的古代羅馬與近代西方之間甚為尷尬,而“黑暗的中世紀”的觀念在全世界更是流行了數百年,長期以來,國內出版的西方法律史著作對這一階段往往一掠而過。當然這一觀念在西方早已破產,而隨著伯爾曼(Harold J.Berman)的大作《法律與革命》(Law and Revolution︰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的引入,以及戴東雄的《中世紀意大利法學與德國的繼受羅馬法》在大陸出版,國內法學界逐漸開始關注這個長期被人忽視的歷史階段,並已有多部著作出版。

必須承認的是,蠻族的大遷徙確實是造成古典智識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如維諾格拉多夫在這本小冊子中所指出的,在數個世紀當中,所謂學識只是古代資料的殘片。但是,如果比較羅馬帝國後期,特別是拜佔庭帝國與西歐各日耳曼王國,我們不得不承認,蠻族也使歐洲歷史的發展轉向一個新的方向。蠻族要素與羅馬要素互相作用,最終奠定了近現代歐洲的政治與法律傳統。政治思想在中世紀的演變,早在一百多年前,基爾克(Otto von Gierke)就在其《中世紀的政治思想》(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中詳加闡釋。而在此之前,19世紀的法學巨擘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在其不朽名著《中世紀羅馬法》(History of Roman Law in the Middle Ages)中,也對羅馬法在中世紀的演變予以了全面梳理。阿蒂亞與薩默斯通過詳盡的研究指出,英美這兩個典型普通法國家的法律體系盡管在表面上存在種種相似性,但實質上存在深刻的差異。[1]這一點同樣適用于大陸法系各國。在很大程度上,這是因為在中世紀法國、英國與德國不同的政治與社會環境下,羅馬法與日耳曼法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競爭與融合,或言之,羅馬法蠻族化與蠻族法羅馬化。這是一個歐洲各民族發現自己、認識自己與引導自己的歷史進程。在英國以及法國北部這樣王權強大的地區,羅馬法的引入大多是拿來主義的結果;但是,即使在德國這樣王權時時受到諸侯威脅的地區,雖然看起來羅馬法席卷而過,卻也並非照單全收正如那句法諺所說︰“未經注釋法學家認可的學說不在法官考慮之列。”而法學研究更是如此。盡管中世紀法學家所掌握的資料無法與現代法學家相比,他們采用的方法現在看來也過于簡陋,然而他們仍然奠定了後世法學研究的基礎從注釋法學派到評論法學派,從波倫亞到巴黎、牛津,再到德國各大學,我們看到法學研究一脈相傳,借用時下的一個時髦說法,中世紀的法學研究成果構成了近現代法學理論的“前見”。這些法學研究不僅發掘、繼承並發揚了古代羅馬法學家以及中世紀經院哲學家的理論成就,而且其中很多人積極參與司法實踐,更關注法學研究與社會需求之間的聯系,可謂精通羅馬法,而不役于羅馬法。所以,法學家或者法學家型法官在中世紀的羅馬法復興進程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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