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實用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實用版)
定價:72
NT $ 63
 

內容簡介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並於2004年8月28日進行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以下簡稱《票據法)),是我國管理和規范票據活動的基本規定,與之相配套的有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票據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第四條 [票據權利與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
[正當的票據持票人]
[持票人與票據權利人]
[票據權利與非票據權利]
[票據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的區別]
第五條 [票據代理]
[票據代理的條件]
[無權代理]
[越權代理]
第六條 [非完全行為能力人簽章的效力]
第七條 [票據簽章]
第八條 [票據金額的記載]
第九條 [票據的記載事項及其更改]
第十條 [票據的基礎關系]
[票據的基礎關系]
[給付對價]
[票據的無因性]
第十一條 [無對價的票據取得]
第十二條 [非法、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效力]
第十三條 [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的事由]
第十四條 [偽造和變造票據的效力]
[票據偽造]
[票據變造]
第十五條 [票據喪失及其救濟]
[票據喪失]
[票據喪失的補救方式]
第十六條 [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的場所和時間]
第十七條 [票據時效]
第十八條 [票據利益的返還請求權]
[利益返還請求權]
[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要件]

第二章 匯票
第一節 出票
第十九條 [匯票的定義和種類]
第二十條 [出票的定義]
第二十一條 [出票行為的有效條件]
[票據的資金關系]
第二十二條 [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匯票上記載事項的種類]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第二十三條 [匯票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票據付款地]
第二十四條 [不具票據上效力的記載事項]
第二十五條 [付款日期的記載形式]
[付款日期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出票的效力]
第二節 背書
第二十七條 [匯票權利轉讓]
[背書]
第二十八條 [粘單]
第二十九條 [背書的記載事項]
第三十條 [記名背書]
第三十一條 [背書的連續]
第三十二條 [后手及其責任]
[前手與后手]
[后手未盡到審查義務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附條件背書、部分背書、分別背書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的禁止行為]
第三十五條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及其效力]
[委托收款背書]
[設質背書]
[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第三十六條 [不得背書轉讓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背書人的責任]
第三節 承兌
第三十八條 [承兌的定義]
第三十九條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的提示承兌]
第四十條 [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
第四十一條 [付款人的承兌期間]
第四十二條 [承兌的記載]
第四十三條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第四十四條 [付款人承兌后的責任]
第四節 保證
第四十五條 [匯票保證]
第四十六條 [匯票保證的記載事項]
第四十七條 [未記載事項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票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
第四十九條 [票據保證人的責任]
第五十條 [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第五十一條 [共同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保證人的追索權]
第五節 付款
第五十三條 [提示付款的期限]
第五十四條 [付款人當日足額付款]
第五十五條 [匯票簽收]
[持票人收款]
[委托銀行收款]
第五十六條 [收款銀行和受托付款銀行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形式性的審查]
[票據付款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提前付款的責任承擔]
第五十九條 [付款的幣種]
第六十條 [付款的效力]
第六節 追索權
第六十一條 [行使追索權的情形]
……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詳細資料

  • ISBN:9787509321171
  • 規格:130頁 / 普通級 / 1-1
  • 出版地:大陸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票據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第四條 [票據權利與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
[正當的票據持票人]
[持票人與票據權利人]
[票據權利與非票據權利]
[票據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的區別]
第五條 [票據代理]
[票據代理的條件]
[無權代理]
[越權代理]
第六條 [非完全行為能力人簽章的效力]
第七條 [票據簽章]
第八條 [票據金額的記載]
第九條 [票據的記載事項及其更改]
第十條 [票據的基礎關系]
[票據的基礎關系]
[給付對價]
[票據的無因性]
第十一條 [無對價的票據取得]
第十二條 [非法、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效力]
第十三條 [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的事由]
第十四條 [偽造和變造票據的效力]
[票據偽造]
[票據變造]
第十五條 [票據喪失及其救濟]
[票據喪失]
[票據喪失的補救方式]
第十六條 [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的場所和時間]
第十七條 [票據時效]
第十八條 [票據利益的返還請求權]
[利益返還請求權]
[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要件]

第二章 匯票
第一節 出票
第十九條 [匯票的定義和種類]
第二十條 [出票的定義]
第二十一條 [出票行為的有效條件]
[票據的資金關系]
第二十二條 [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匯票上記載事項的種類]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第二十三條 [匯票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票據付款地]
第二十四條 [不具票據上效力的記載事項]
第二十五條 [付款日期的記載形式]
[付款日期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出票的效力]
第二節 背書
第二十七條 [匯票權利轉讓]
[背書]
第二十八條 [粘單]
第二十九條 [背書的記載事項]
第三十條 [記名背書]
第三十一條 [背書的連續]
第三十二條 [后手及其責任]
[前手與后手]
[后手未盡到審查義務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附條件背書、部分背書、分別背書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的禁止行為]
第三十五條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及其效力]
[委托收款背書]
[設質背書]
[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第三十六條 [不得背書轉讓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背書人的責任]
第三節 承兌
第三十八條 [承兌的定義]
第三十九條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的提示承兌]
第四十條 [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
第四十一條 [付款人的承兌期間]
第四十二條 [承兌的記載]
第四十三條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第四十四條 [付款人承兌后的責任]
第四節 保證
第四十五條 [匯票保證]
第四十六條 [匯票保證的記載事項]
第四十七條 [未記載事項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票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
第四十九條 [票據保證人的責任]
第五十條 [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第五十一條 [共同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保證人的追索權]
第五節 付款
第五十三條 [提示付款的期限]
第五十四條 [付款人當日足額付款]
第五十五條 [匯票簽收]
[持票人收款]
[委托銀行收款]
第五十六條 [收款銀行和受托付款銀行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形式性的審查]
[票據付款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提前付款的責任承擔]
第五十九條 [付款的幣種]
第六十條 [付款的效力]
第六節 追索權
第六十一條 [行使追索權的情形]
……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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