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界定了公安行政失職的概念。因為公安行政失職這一概念是由公安機關和行政失職兩部分組合而成,所以,本章內容就是以界定這兩個概念為使命。
首先界說公安機關及其行政職權。從介紹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概念、范圍、職權入手,着重區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權和行政管理權,試圖提煉出區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權和行政管理權的可操作性標准,明確界定公安行政行為的概念、特點、范圍。
因為在實踐中很多應該國家賠償的公安行政行為借行使公安刑事司法權為名,逃避司、法救濟和國家賠償。其次將不作為放在法理學、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語境中進行了分析和歸納,區分了合法不作為和違法不作為、區分了不履行法定職責與不履行法定義務、區分了純正不作為與不純。
正不作為,演繹出行政失職來指代,行政不作為,即將公安行政不作為稱為公安行政失職,這是《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的認定》主要創新點之一。此外,在總結分析行政法學界對公安行政失職行為特點及表現形式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個性化的公安行政失職特點及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