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上的替代責任

侵權法上的替代責任
定價:348
NT $ 303
  • 作者:張民安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0-1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301167245
  • ISBN13:9787301167243
  • 裝訂:平裝 / 475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在侵權法上,行為人承擔的過錯侵權責任可以分為替代責任和個人責任,其中替代責任是指行為人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的侵權責任,而個人責任則是指行為人就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無論是行為人承擔的替代責任還是行為人承擔的個人責任都是過錯侵權責任,以行為人在控制第三人的行為方面存在過錯作為條件,或者以第三人在行為時存在過錯作為條件,雖然侵權法認為行為人承擔的替代責任要比他們承擔的個人責任更嚴格一些,但是行為人承擔的替代責任仍然是過錯侵權責任而非所謂的嚴格責任。本書從理論和實務、國內和國外兩個角度對替代責任的一般理論和幾種典型的替代責任制度做出了詳細的分析,詮釋當代兩大法系國家侵權法在替代責任方面的最新理念,揭示了當代侵權替代責任制度當中所蘊涵的豐富內涵,對于提升我國侵替代責任的理論水準和指導我國立法機關科學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目錄

第一章替代責任總論
一、替代責任的界定
二、能夠產生替代責任的控制義務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和侵權責任法第34條存在的問題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和第9條之間的關系
五、控制義務產生的根據
第二章國家就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一、導論
二、國家侵權責任的歷史
三、國家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
四、國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
五、國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範圍
六、國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行為
七、國家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八、國家或者國家機關侵權責任的免除
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侵權責任的承擔
第三章公司就其董事的侵權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一、導論
二、公司就其董事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承擔的替代責任——兩大法系國家公司擬制理論對公司侵權責任性質的影響
三、公司就其董事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承擔的個人責任——兩大法系國家公司實在體理論對公司侵權責任性質的影響

.四、公司就其董事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承擔的個人責任或者替代責任——我國公司實在體或者擬制理論對公司侵權責任性質的影響
五、公司和董事就董事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公司就其董事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獨立性
第四章雇主就其雇員的侵權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一、雇主替代責任的界定
二、雇主替代責任的歷史發展
三、雇主替代責任的理論根據
四、雇主替代責任的性質
五、雇主與其雇員之間的雇佣關系
六、雇員的過錯侵權行為
七、雇員的職務範圍
八、雇主替代責任的法律效果
第五章雇主就其承攬人的過失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一、雇主不就承攬人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
二、承攬人與雇員的區分標準
三、雇主不就承攬人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例外
四、雇主就其過錯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五、雇主違反不得轉移的義務承擔的侵權責任
六、雇主就其承攬人從事的活動承擔的嚴格責任
第六章父母就其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一、監護制度同侵權法的關系
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根據
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的理論根據
四、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的性質
五、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六、法律效果
後記
 

一、替代責任在侵權法上的地位

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並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在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情況下,行為人應當就其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遭受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在侵權法上,行為人承擔的此種侵權責任被稱為個人責任,因為此種侵權責任是建立在行為人本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基礎上,以行為人實施致害行為時存在過錯作為必要條件。如果行為人之外的第三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並因此導致受害人遭受損害,行為人是否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在侵權法上,如果行為人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則行為人承擔的此種侵權責任被稱為替代責任。在侵權法上,行為人是否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兩大法系國家作出的回答並不完全相同。在英美法系國家,侵權法采取否定的意見,認為行為人原則上僅僅就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遭受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不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遭受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行為人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或者受害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該種特殊關系使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了控制第三人行為的義務。如果行為人承擔了控制第三人行為的義務而沒有適當履行所承擔的控制義務並因此導致第三人對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行為人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國,司法判例對此作出的說明並不完全相同。法國司法長期以來拒絕承認一般意義上的替代責任,即使《法國民法典》第1384(1)條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僅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而且還應對由其負責的人的行為引起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因為法國司法判例認為,《法國民法典》第1384(1)條被看做是對民法典第1384(3)條、第1384(4)條和第1384(5)條的具體陳述,是對這些條款的簡單說明,因此,它本身並非一條一般的原則。但是,法國最高法院在1991年之後放棄了此種法律原則,認為民法典第1384(1)條具有自己獨立的價值,並非僅僅是對其他條款的具體說明。自此以後,民法典第1384(1)條被看做是一般意義上的替代責任條款,區別于《法國民法典》第1384(3)條、第1384(4)條和第1384(5)條具體規定的替代責任。雖然如此,法國司法判例也不會動不動就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4(1)條責令行為人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究竟是否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4(1)條責令行為人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替代責任仍然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要結合案仵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從這種意義上講,法國侵權法實際上僅僅承認特殊情況下的替代責任,不承認一般意義上的替代責任。在我國,侵權法是否承認一般意義上的替代責任?我國侵權法沒有作出明確說明,筆者認為,我國侵權法不應當承認一般意義上的替代責任,而僅僅應當承認特殊情況下的替代責任。在侵權法上,行為人原則上僅僅就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不就第二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當受害人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遭受損害時,他們原則上只能要求第三人就其實施的侵權行為對自己承擔侵權責任,不得要求行為人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自己承擔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行為人不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此種原則的確立一方面是為了保護行為人行為的積極性,防止他們承擔的侵權責任過重,一方面是為了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防止社會的進步和繁榮因此被窒息。在遵循行為人不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的情況下,現代兩大法系國家和我國的侵權法也對這樣的原則作出了例外規定,認為行為人在某些例外情況下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當第三人在這些例外情況下實施了侵權行為並因此導致受害人遭受損害時,無論侵權法是否責令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對受害人承擔個人侵權責任,行為人都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行為人在例外情況下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則。該種規則僅僅是行為人不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的例外,是對一般原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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