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第二版)》包含了論及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之關系的兩篇中文譯作。這兩篇作品在產生時間上跨越了四十年。第一篇作品以綱領性的方式,努力將刑法總論的體系建立在刑事政策的指導思路上︰構成要件所遵循的是法的明確性原則;違法性則依照各種特定的秩序原則,利用正當化事由來解決社會沖突;而答責性所考慮的是可罰性,它要接受罪責和為預防所需的刑罰幅度的雙重限制。第二篇作品描摹和批判性地點評了20世紀刑法體系思想的演變,並以刑事政策為基礎討論了法益保護、客觀歸屬、不法和罪責及答責性等內容。


克勞斯‧羅克辛(Claus Roxin),1931年5月15日生于德國漢堡,1957年于漢堡大學亨克爾教授門下獲博士學位(論文︰《開放的構成要件和法律義務要素》);1962年取得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哲學教授資格(論文︰《正犯與犯罪行為支配》);之後先後于哥廷根大學和慕尼黑大學任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律通論教授、系主任、整體刑法學研究所主任等職至1999年退休。截至2010年,共獲得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韓國等12國高校授予的19個名譽博士學位。
 

目錄

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










作者後記
構建刑法體系的思考
一、導言
二、以存在論為根基的刑法體系
三、我本人以刑事政策為基礎構建的體系之原理
四、雅各布斯的刑法構造之體系性理論
五、結論
 

這本呈現在讀者面前的小冊子,包含了論及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之關系的兩篇中文譯作。這兩篇作品在產生時間上跨越了四十年。第一篇作品產生于1970年。它以綱領性的方式,努力將刑法總論的體系建立在刑事政策的指導思路上︰構成要件所遵循的是法的明確性原則。在違法性這一犯罪階層,則依照各種特定的秩序原則,利用正當化事由來解決社會沖突,這些秩序原則有自我保護(Selbstschutz)、權利證明(Rechtsbewahrung)和利益衡量(Interessenabwagung)等等。緊接著,就是答責性這個範疇了,該範疇所考慮的是可罰性。按照我的方案,在具體案件中,可罰性需要接受雙重的限制︰其一是,個人的罪責大小,其二是,為了預防所需的刑罰幅度。

這些基礎性的思想,在德國以及世界上受到了高度的關注。在我的刑法總論教科書中,這些思想有著更為詳細的闡述,而且,我的總論教科書第一卷也有中文版了。

本書中的第二篇譯作,尚未在德國書面發表。它是我于2009年在歐洲以外的許多不同國家所做的一篇講演。這篇講演描摹了20世紀刑法體系思想的演變,並對這些不同的方案做了批判性(kritisch)討論。同時,于這篇報告中,我還試圖在某些重點的地方繼續深化我在第一篇作品中所提出的那些思路。

刑法上的不法包括了構成要件和違法性這兩個犯罪階層。對于這種不法,我現在是從刑法的任務中將之導引出來的。在我看來,刑法的任務是法益保護。我們將法益理解為︰對于人類和平、自由地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那些前提條件。在刑法上保護法益,只有通過如下的方式才是可能的,即︰禁止為法益創造不被容許的風險(比如,無視安全規章).並將實現這種風險作為一種不法行為(比如,過失致人死亡)而歸屬給行為人。這也就是我所提出的客觀歸屬理論的基本思路。在我的教科書中,我詳細闡述了客觀歸屬理論,該理論在德國得到了廣泛的貫徹,並在國際上引起了熱烈討論。

“不法”需要從刑法的刑事政策性任務中導引得出教義學上的各種結論,在“不法”之後,是考察行為人的“答責性”(Verant-wortlichkeit)這一犯罪階層。在該階層,則應根據具體情況下所要科處的刑罰來確定“答責性”。雖然在第一篇作品中,我就已經闡述過,刑罰同時取決于罪責和預防性的刑罰需要性(praventives Strafbedurfnis)這兩個因素;但是,基于所謂的“救助性刑訊”和擊落由恐怖分子劫持的客機這類激烈論爭著的新課題,我又將我的這個方案應用到了最新的討論之下。

我希望,我的思考能夠在中國得到響應,這種響應是令人感興趣的。我于2006年的中國之旅以及我收到的我的教科書的中國讀者們寫來的書信,已經使我看到,中國的法律學者們正在多麼目光犀利、多麼有為地參與刑法的國際對話。眼下的這本論述應該能推動進一步的對話。

我感謝我的譯者蔡桂生先生出色的工作、感謝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對出版該書的熱情以及對該書漂亮的打點。

克勞斯‧羅克辛
2010年4月于慕尼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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