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風險用工與集體協商技巧

零風險用工與集體協商技巧
定價:216
NT $ 65
  • 作者:張立興 任秉海 鄭偉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1-06-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11819591
  • ISBN13:9787511819598
  • 裝訂:平裝 / 244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以其豐富的勞動法和人力資源管理經驗,為讀者譜寫了一幅和諧、積極、健康的勞動法律關系前景。作為模板式用書,管理者可將其作為樣板,依其對所轄員工實施管理。本書在簡單介紹用工風險產生的誘因、防範原理和技巧後,即以建立用工風險防範體系為目的,詳細介紹了員工管理過程中涉及的,包括法律適用風險在內的所有用工風險及其防範技巧等內容。本書首次以獨特的視角,詳細介紹了在防範用工風險中極其重要、不可或缺的集體協商程序,以確保在有效防範用工風險的前下,提升用工效益、提高人力資本投資效率、使勞動關系更加和諧和積極並更符合我國的社會發展。

法律適用風險僅為用工風險的一小部分。在決策效益較低的今天,如何避免管理損失,尤其是用工風險損失,是所有人都不能再回避的問題。作者根據二十多年的實際操作經驗,提出的用工風險防範概念,對提高員工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具有極其重要和現實的意義。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用工風險貽害無窮
第一節 曾經用工風險的啟示
一、難以估算的用工風險損失
二、重新認識員工地位
三、用工風險不斷增加
四、防範用工風險勢在必行
第二節 尋找用工風險源頭
一、忽略用工風險的原因
二、用工風險不是管理風險
三、用工風險的表象
四、用工風險的分類
第二章 徹底扼制用工風險
第一節 用工風險意識沿革
一、本位主義的主觀意識
二、過度被動地依賴法律法規
三、對用工風險認識不足
四、認識用工風險的五個層次
第二節 用工風險源于權利缺位
一、防範用工風險的實質分析
二、勞動力形式使用權與彈性使用權
三、用工風險防範的表現形式
第三節 用工風險防範原則
一、時限性原則
二、目的性原則
三、系統性原則
四、有效性原則
第四節 用工風險防範技巧
一、和諧是最終目的
二、法律適用風險
三、法律未規範風險
四、管理措施許可風險
五、管理與實施行為風險
六、潛在權益風險
七、可爭取而放棄權益風險
第三章 防範用工風險實操分析
第一節 目標實現模型的構成與運用
一、目標實現模型的框架結構
二、目標模型在控制風險中的運用
三、法定風險與非法定風險
四、目的與手段辨析
五、用工風險防範思路
第二節 管理規範效用風險分析
一、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
二、管理制度生效實現模型
三、管理制度生效實現風險分析
四、管理制度生效風險防範工具要點
……
第四章 規避勞動合同中的風險
第五章 集體協商程序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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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運用法律為企業經營發展保駕護航,是司法界的共識。現在大部分律師涉及企業的業務主要是處理其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糾紛與爭議,采用或訴訟,或仲裁,或調解的方式解決其矛盾,使之盡快地回歸到正常的經營狀態。

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在各種糾紛和爭議巾的合法權益,同時充分分析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努力爭取當事人在此過程中的更大權益,已是當今司法界認可的法律功能。盡可能地化解矛盾,拉近爭議各方的認識差距,縮短糾紛處理周期,重新獲得融洽的社會關系,是當今律師所做的最多業務,即訴訟業務。保守地說,訴訟業務佔現律師業務的90%以上。也就是說,當今法律大都運用在糾紛處理上。但這並不是國家制定各種法律法規的初衷。

法律運用的後置,雖也對各種社會關系的發展起到了支持和幫助作用,但它注重的是化解爭議。就其“調整”各種關系而言,顯然是避重就輕了,不應是立法的主要目的。法律的“調整”應突出表現在其運用的前置上,促使各社會關系向著和諧、穩定、健康的方向發展,使各關系主體在物質和精神上獲得應有的權益,以至滿足其不斷增加、提升的需求。這是一個健康社會所必需的,也是國家政府立法的最主要的目的。

盡可能地把各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在社會關系確立和建立之時,不但有利于各社會關系的維系和發展,也有利于當事人行為目標的順利實現,從而獲得應有的利益。自古道︰“先小人,後君子”,不無道理。

法律的前置應用,是指避免糾紛,將矛盾化解在各種新建立的社會關系之前,如果發生爭議,也能盡快地解決,使當事人回到融洽和諧的狀態中。

運用法律法規盡可能地避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矛盾和糾紛,把一切不和諧消滅在各種經營關系建立之初,如果發生經營爭議,也能在最短的周期內解決,這應該是當今律師最主要的企業業務,即非訴業務,也是立法的最主要目的。

在法律應用上,有一種需要探討的觀點,認為法律就是一切,所有的行為都要依法律的規定。觀點不錯,但應該反過來講。

各法律明確規定是調整相關社會關系,規範關系主體行為的,所以,法律是為社會關系的和諧發展服務的,是維護社會關系融洽和諧的工具。

法律不能代替企業進行管理經營決策,不能代替其制定和實施管理(包括所有方法和手段),它僅是一個工具,從法律角度審視其決策、方法、手段的有效性,包括是否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是否有法律瑕疵,即是否有法律風險;是否有潛在的權益遺失,喪失本應獲取的利益等。

前面說過法律以調整保持社會關系和諧和發展為首要,即在法律許可的或不禁止的範圍內,運用法律保證企業行為目標的實現,並爭取在目標實現過程中取得最大的權益。

法律不是經營決策方法、不是管理手段和技巧,不能取而代之。企業選擇什麼樣的贏利模式,什麼樣的管理方法,這不是法律的內容。法律能做的,是告訴企業,國家是否有法律限制及法律條件,如何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獲得更多的權益。企業實施什麼治理結構,是其決策內容,法律同樣替代不了。但法律可以告訴企業,國家在這方面有什麼規定,治理結構在組成過程中會有什麼風險,應該予以防範。律師在處理非訴業務時,不要把法律業務和專業業務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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