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功能論

犯罪功能論
定價:216
NT $ 188
  • 作者:劉建宏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1-07-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010096961
  • ISBN13:9787010096964
  • 裝訂:平裝 / 262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現代主流犯罪學大多將研究重點集中在犯罪事實和犯罪所涉及的個人的各個層面上。與此不同的是,迪爾凱姆曾提到,研究犯罪的功能或者後果應是犯罪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方向,他的研究則是以宏觀層面為著眼點的。盡管現代犯罪學理論研究從迪爾凱姆處借鑒甚多,但這一重要蘊含仍被忽視了。

《犯罪功能論》中作者提出一個宏觀層面的理論模型來解決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解釋恐懼感和社會團結如何影響民眾對生活滿意度、商業穩定性、民眾的親政府態度和社會衰退程度的評價。第二,解決迪爾凱姆關于犯罪促進社會團結的傳統犯罪功能理論與犯罪削弱社會團結的恐懼感理論之間的爭論。作者假定,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會產生不同的社會後果和功能;暴力犯罪引起恐懼感並削弱社會團結,非暴力犯罪則會促進社會團結。第三,解決有關恐懼感和社會團結之間因果關系的爭論並提出恐懼感和社會團結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本研究以美國城市社區的數據檢測筆者所提出的理論模型。
 

目錄

避免歷史的遺憾——發展犯罪功能研究的視角(代序)
第一章 導言
 一、選題意義
 二、研究計劃
第二章 文獻回顧
 一、迪爾凱姆(Durkheim)的理論
 二、恐懼感研究
 三、社會團結研究
  1.迪爾凱姆(Durkheim)的社會理論
  2.社會解體理論
  3.社會控制理論
  4.社會網絡途徑
 四、本章 小結
第三章 犯罪功能的理論模型
 一、一般理論模型
 二、犯罪、恐懼感和團結影響犯罪後果
  1.生活質量
  2.社會經濟資源水平
  3.人們的親政府態度
  4.社會衰退
  5.小結
 三、犯罪和社會團結
 四、恐懼感和團結之間的關系
 五、本章 小結
第四章 研究方法
 一、數據
 二、分析
 三、操作和假說
第五章 單變量和二變量分析
第六章 度量模型
 一、區域滿意度度量模型
 二、商業穩定性度量模型
 三、警察支持率度量模型
 四、對社會未來樂觀態度的度量模型
 五、犯罪的恐懼感度量模型
 六、社會團結度量模型
 七、犯罪度量模型
第七章 遞歸模型結果
 一、遞歸模型測試中的問題
 二、關于犯罪、恐懼感和團結影響滿意度的假設
 三、關于犯罪、恐懼感和團結影響商業穩定性的假設
 四、關于犯罪、恐懼感和團結影響對警察支持率的假設
 五、關于犯罪、恐懼感和團結影響社會未來樂觀態度的假設
 六、犯罪後果假設測試小結
第八章 犯罪影響團結的結論
第九章 非遞歸模型
 一、非遞歸模型的理論探索
 二、模型識別
 三、結果和結論
第十章 結論和探討
 一、問題和方法
 二、發現︰思想的重塑叭
 三、政策啟示
 四、當前研究的局限
 五、展望未來
 

犯罪和社會秩序都是刑事法學中亙古不變的話題。刑事法學家們研究犯罪,究其根本原因之一是犯罪對社會造成危害,威脅社會秩序的穩定。傳統的刑事法學研究,尤其是在國內,一個重要的關注點是個人和案件層次上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學者們通常根據刑事案例及犯罪人的具體特點進行理論探討和邏輯思維,達到對其社會危害性的準確認定。這類研究構成了刑事法學研究的重要基礎。這些研究及其理論和邏輯方法對刑事法學建設和發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從犯罪學家的角度來研究犯罪,視野還需要進一步拓寬。談到社會以及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後果,一個必要的視角是從整體上來觀察和思考犯罪與社會的關系。這至少應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全面考察犯罪對社會的後果;二是這種考察應當在宏觀及微觀等不同層次上全面進行。就犯罪的社會後果而言,犯罪危害社會是顯然的;而從另一方面看,犯罪對社會的功能恐怕不是一個簡單的議題。早期的社會科學大師迪爾凱姆( Durkheim)在他的第一部重要著作,即他的博士論文——《社會勞動分工》( 1893)中首次提出︰“犯罪是正常的,因為任何社會都不可能完全沒有犯罪而存在”( 1982,p.99)。犯罪“在社會生活中扮演了正常的角色”( 1982.p.102)。迪爾凱姆(Durkheim)指出了一個與常人不同的觀察犯罪的視角,他進一步提出一個的命題︰犯罪有促進社會整合的“正”功能。他解釋說,犯罪聚集正義感;這種強化的社交促進社會團結。犯罪產生的義憤使人們聚集在一起,促進社交,提醒人們什麼是他們所共有的,從而促進社會團結。

迪爾凱姆( Durkheim)的觀點提出迄今已一百余年過去了,而關于這個問題的專門研究在主流犯罪學文獻中幾乎屈指可數。他的關于犯罪正功能的論題可以說被主流犯罪學完全地冷落了。但筆者認為迪爾凱姆( Durkheim)的觀點是十分深刻的,有著十分重大的發展潛力。基于這樣的認識,筆者選擇了發展迪爾凱姆( Durkheim)的犯罪功能論作為博.士論文的課題。博士論文完成至今又有十余年過去了,犯罪功能這一視野仍然沒有得到主流犯罪學家們的重視,涉及這一議題的研究仍然十分鮮見。筆者認為這是一個歷史的遺憾。這種狀況也許與人們對迪爾凱姆( Durkheim)的犯罪功能命題有重要的誤解有關。有人甚至批評提出犯罪的“正”功能是標新立異,並沒有任何理論上的重要性。所以,先對這樣的誤解作些解釋是十分必要的。

批評犯罪功能論的主流學者往往犯了一個錯誤。他們和迪爾凱姆( Durkheim)考慮問題的視角並不相同,他們忽略了觀察對象和層次的重要區別。批評者通常的研究視角是個人或者案例,他們的重點在于關注自己身邊的入和事。故所觀察到的是犯罪案件和受害者,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即負面功能在這個層次上自然是顯而易見的。這種觀察的層面相對而言是一種微觀的層面。而迪爾凱姆( Durkheim)在論述犯罪功能時並不是著眼于犯罪事件和與犯罪有關的個人方面,而是著眼于社會以及犯罪如何影響社會整體。這是一種宏觀的觀察視角。迪爾凱姆( Durkheim)的犯罪功能論是一個宏觀層次上的理論。社會是他的研究對象,他將社會視為一個整體、一個社會體系來研究。他考察犯罪與社會在宏觀層次上的關系,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而不是一個具體的個人或案例中的行為。在社會這個宏觀層次上,迪爾凱姆( Durkheim)可以觀察到在個人及個案這樣的微觀層次上所不能觀察到的犯罪的“正”功能這一現象。在這個層次上,迪爾凱姆( Durkheim)的犯罪功能命題考察社會秩序、社會整合這些高度抽象的概念,直接觸及社會科學中最抽象的議題。迪爾凱姆( Durkheim)作為一名社會科學家,是從一個拓寬了的視角上來研究犯罪和社會的關系,這一視角有著獨特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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