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這本完整而具有啟發性的《法律與公司金融》中,作者弗蘭克‧B‧ 克羅斯探究了法律在國家經濟成功所必需的大金融市場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並分析了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法的基本法律,為其在金融市場中的價值提供了廣泛的理論和實證案例。

《法律與公司金融》以法律發展的歷史分析為開端,回顧了公司金融的法律監管,重點關注20世紀美國證券法的發展,並提供了廣泛的法律效應的實證分析。法律與公司金融的一個獨特優勢是把所有相關的方面都結合起來,而不是孤立地進行分析。內容包括公司金融中法律的作用、行為和實證分析以及在法律與公司金融領域現存的爭議。從根本上來說,本書捍衛了美國和全世界法律的經濟價值。
 

目錄

“心理東西本自同”——“公司‧金融‧法律譯叢”總序
譯者前言
圖示和圖表
第一章 法律在公司金融中扮演的角色
法律,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
公司與證券市場的法律結構
重疊部分
章節概要
第二章 法律與公司金融的經濟學分析
基礎法與信任
法律和信任的簡要經濟學分析
公司法的經濟意義
證券法的經濟意義
證券法的實證研究
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成本
結論
第三章 法律與公司金融的行為分析
行為決定論介紹
行為決定論的影響
基礎法和行為決定論
公司法和行為決定論
證券法和行為決定論
政府的作用
總結
第四章 法律與公司金融的歷史
基礎法
公司法
證券監管
結論
第五章 法律與公司金融的實證研究
法律和公司金融關系的研究現狀
對法律和公司金融效果的考量
基礎法關系的簡單分析
與公司法相關性的簡單分析
證券法相關關系的簡單分析
分析法律變量
分離法律變量的金融效應
中間變量
結論
第六章 法律與公司金融的當前爭議
內幕交易
關于欺詐的合同
對發行人放松管制
競爭調節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總結
索引
 

2009年4月14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明確提出,到2020年,將上海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這不僅是上海未來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舉措,也是促進人民幣國際化、推動我國作為世界經濟強國崛起的戰略需要,更體現了我國促進全球金融穩定發展的大國責任。

在國家戰略部署這一宏大的歷史與現實背景下,法律何為?法律學者何為?我們似乎可以從素有“中國資信業第一人”的章乃器先生(1897—1977)說過的一番話中,獲得些許教益。

章乃器先生在闡述金融的含義時,說過這樣一段話——

“金”是一種堅硬而固定的物質,而“融”是融化流通的意思。“‘金’何以能‘融’?這有賴于‘信用之火’的燃燒,但有時‘信用之火’燒得太猛烈了,融化的金沸騰洋溢,反而要澆滅了‘信用之火’;這就是信用過度膨脹成了恐慌的現象。”

誠哉斯語!反觀當今肇始于美國並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機,八十年前的這段譬喻依然鮮活。

與章先生此語異曲同工的是,美國前總統小布什在針對金融危機的演講中稱“酒是好的,但華爾街喝醉了”。其所謂之“酒”,表面上是指金融高管所分得之巨額花紅,深層含義則是指支撐金融產品之“信用”——市場無節制地開發和攫取“信用”資源,最終反而走向了反面︰在法律監管大大落後于道德風險的情境之下,華爾街推出的令人眼花繚亂的cD0、cDs等金融衍生產品,其信用基礎何等孱弱!而其背後的利欲動機卻何其強烈,以至于美國總統奧巴馬大聲指斥華爾街高管們“無恥、貪婪、不負責任、不夠節制”,並對接受政府救助的金融公司的高管們祭出了“限薪”的大旗!

此情此境,再回想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曾經說過,“保護投資者的最好方法,是蒸蒸日上的經濟和股票市場”,不禁令人喟嘆︰不受駕馭之道德風險,徹底顛覆了格氏多年來篤信不疑的市場信條!

晚清帝王之師陳寶琛先生在哈佛大學燕京學社中曾寫有這樣一幅對聯“文明新舊能相益,心理東西本自同”。是的,人,總是貪婪的,道德風險向來不分國界;人,也是健忘的,歷史總是不斷在重演,金融危機從來不可能徹底消亡。然而,法律制度的設計,在抑制人類弱點、保護投資預期、維系金融穩定方面,卻有高下之別。

故而,參酌海內外成功的國際經驗,無論是紐約還是倫敦,建設世界金融中心的必備條件中,首屈一指的是良好的法律生態環境。在促進我國本土金融市場體系的現代化與國際化過程中,包括交易設施在內的硬件往往具有“後發優勢”,而法律制度這一軟環境,則必須在比較與借鑒域外經驗的基礎上,小心求證,務求適宜。

正因為如此,上海市政府于2009年6月25日頒布的《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中,特設“金融風險防範與法治環境建設”一章,對金融監管、金融審判、金融仲裁提出了新的要求,並強調健全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完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加強對金融違法犯罪行為的預防和打擊。

而為此提供學理及智識指引,正是法律學者可以用力的方向。

當然,任何制度均無法自給自足,其有效性不僅取決于制度本身,而且受制于文化、經濟等諸多外部因素。歷史多次證明,制度的有效性是相對而不是絕對的,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歷史的而不是永恆的。故而,譯介域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經典論著,並本著審慎節制之立場,揚其所長,避其所短,為我所用,實乃吾輩學者之良好期許與願景。

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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