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對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1995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了設置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報告,1996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准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吉林大學、武漢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等八所高校首批試點招收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到今年在校生規模已達一千八百余人。1998年,在開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基礎上,又首次開展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工作,全國千余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系統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在職干部及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專業法律人員參加了學習。目前,經批准有權開展這項工作的培養單位有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吉林大學、武漢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南京大學、中山大學、廈門大學、中南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復旦大學、浙江大學、山東大學、四川大學、蘇州大學、安徽大學、鄭州大學、黑龍江大學、湘潭大學等22所院校。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尤其是為全面實施黨的十五大和憲法所確定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我國各項事業必將納入法治軌道。為此,政法部門及社會其他部門都急需一大批高層次的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專業學位,主要為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與法律監督部門以及經濟管理、行政管理和社會公共管理部門培養高層次的應用型、復合型法律專門人才。為實現這一培養目標,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和司法部的共同組織指導下,各試點單位幾年來積極探索,形成了一些很有價值的實踐經驗。同時,針對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有關辦法和制度,在此基礎上,經過反復研究、論證,廣泛征求試點院校、專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意見,1999年6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司法部法規教育司轉發了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秘書處組織修訂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
根據新的培養方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是按法學一級學科和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確定的,課程設置覆蓋了法律二級學科的主要內容,課程結構力求體現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應用型和復合型人才在知識能力結構上的要求。培養工作不僅與法律本科教育相銜接,還與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其他專業學位教育相聯系。此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工作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培養的全過程要體現法律職業對其從業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識及價值觀、法律思維的邏輯與方式、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法律人員的從業素質和從業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總之,培養方案的目的在於使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培養一大批既掌握本專業、又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能力和素質的高層次、基礎寬的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科學地規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招生工作、培養工作和培養過程,進一步完善我國高層次法律人才的培養結構和學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適應我國法律實務部門和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對高層次法律人才多樣化的迫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