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不保的年代

隱私不保的年代
定價:192
NT $ 167
 

內容簡介

我們身處網絡的世紀,人人都喜歡網絡,離不開網絡。

但網絡並不像我們希望的那麼美好,它如同一個十來歲的小孩,呈現出所青春期特有的狂野特質︰莽撞、任性、無畏、不受約束、不計後果……

于是,層出不窮的艷照門、無處不在的人肉搜索和大量隨時隨地的微博爆料……種種故意、意外或未經同意的信息,在網上大面積流傳分享,而且永不消失。

無論你是強勢的政治人物,或是再普通不過的小學生,在網民集結的意見暴力面前,你都可能遭到無法無天的欺凌!

那麼,網絡能建立我們的人氣還是毀壞我們的名聲?掩飾我們的身份還是揭露我們的身份?

使用網絡越自由,越使我們陷入更多不自由──如果分享八卦和散布謠言真的是人類不可悔改的天性,我們該如何應對?

國際著名個人隱私法權威、網絡法律專家丹尼爾?沙勒夫通過本書為言論自由與隱私權的兩難尋求平衡點,教你如何在網絡的高危信息環境中捍衛你的言論自由,並同時確保攸關個人名聲的信息受到保護!


丹尼爾‧沙勒夫(Daniel J. Solove),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School)教授,國際知名的隱私法專家。曾于華盛頓特區的Arnold & Porter律師事務所工作,2000年起開始任教。他屢屢受到各大媒體的專欄訪問,包括︰New York Times, Washington Post, Chicago Tribune, Associated Press, Business Week, ABC, CBS, NBC, CNN等。除本書之外,另著有《數字人︰在信息時代中的科技與隱私》(The Digital Person: Technology and Privacy In The Information Age,2004)、《了解隱私》(Understanding Privacy,2008)、《》(Nothing to Hide: The False Tradeoff between Privacy and Security,2009)。他住在華盛頓特區,除了自己的個人網站http://danielsolove.com外,還經營了一個聞名全球法律界的專業博客網站http://www.concurringopinions.com。
 

目錄

中文版序︰互聯網讓信息自由流動,卻為人們帶來更多不自由
英文版作者序
導論︰當狗屎登上黃金時段
互聯網像個十來歲的孩子
規範警察
隱私
谷歌時代
第一部 數字世界中的謠言與名聲
第一章 信息的自由流動如何解放又束縛我們
博客的誕生
活字︰過去與現在
博客打擊黃金時段
博客入門︰如何在3分鐘以內成為博客作者
博客作者,博客作者到處皆是
博客有各種尺寸、外形和色彩
新聞記者或日記作者?
社交網站
信息俯拾皆是
名聲
名聲與負責
從小鄉村到地球村
為何我們應該有能力控制我們的名聲?
不確定的資料
發人深省的後果
Dooced
對我的崇拜者做背景調查
一切都沒有回頭路
小胖
星際大戰小子
好的與壞的
第二章 八卦與少知為妙
讓我們談談有關性
校園網志
幽靈教授
八卦移到網上
交流網
社會流行和引爆點
鏈接
借耳朵而八卦,借電子而八卦
應該八卦嗎?
當較少即是較多時
斷章取義的評斷
復雜的自我
“非理性的-判斷”與“理性的-判斷”的困擾
從社會壓迫的目光中解脫
二度機會之地
八卦的過去,八卦的現在
第三章 羞辱與數字式“紅字”
網絡警察
紐約市地鐵的暴露狂
手機竊盜
互聯網上自命的警察
規範與羞辱
規範
規範的強制執行
忿忿不平的女服務生
壞孩子罪有應得
有問題嗎?
互聯網式羞辱之優點
互聯網式羞辱的缺點
永久疏離
不成比例的懲罰
缺乏正當程序
復仇與欺負
我們需要多少羞辱?
從羞辱到私人復仇主義
紐倫堡檔案
失去控制
第二部 隱私、自由言論與法律
第四章 法律的角色
回顧19世紀
法律方式之類型
自由主義方式
威權主義方式
找尋一個中間立場
隱私與名聲的法律保障
誹謗
隱私侵犯
為法律找出適當的角色
太多的法律,太少的法律
第五章 言論自由、匿名與責任
善言,惡言
絕對主義
折衷
折衷言論自由與隱私
個人的自主
民主
意見市場
新聞價值
辨識信息
談論一個人的生活
匿名
匿名的優點
負起責任
維基百科︰開放的力量與風險
匿名法
可追蹤匿名
折衷匿名與責任
誰應該為傷害性言論負責?
肯尼思?熱蘭的困境
豁免博客作者
網絡上的裸體
Chase529
非納粹藝術品竊賊
法律應該做什麼?
天平的兩側都有自由
第六章 暴露過度的世界中的隱私
公開場合中的隱私
法律對隱私的二元了解
新科技的挑戰
錄像偷窺癖
承認公開場合里的隱私的困難
信息的使用便利性
保密性
我們應該承擔背叛的風險嗎?
社交網絡理論
從實體空間到互聯網
責任應該被延伸多遠?
過多保密的危險
控制
控制信息的系統
翻新盜用侵權
隱私法勝任這項工作嗎?
第七章 結語︰名聲的未來
法律的能與不能
法律的限制
博客圈的規範對比主流媒體的規範
自我暴露的問題
人們還要隱私嗎?
對隱私具有細微差別的看法
給我一位編輯……或免了
結構的力量
改變默認值
“朋友”的概念
雇主的責任
教育
互聯網的盡頭
原注
 

你私人的信息在互聯網上傳播,你掌控的能力能有多強呢?看看韓國狗屎女的例子就知道了。一個單純的缺乏公德心事件,通過互聯網的無遠弗屆,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後果。

在信息泛濫的洪流里,流言蜚語、謠傳和泄露隱私等等不負責任的言論,在互聯網上到處流竄著。作者在本書中探討法律、科技、規範間的互動關系,以及提出法律“能”或“不能”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實體的社交生活是“一群真人聚在一起講假話”的社會活動。有個術語叫作做“六度分離”,這個概念是說,“這個星球上的每一個人,只被6個人分隔,借著6個人的路徑把我和這個星球上的每個人聯結在一起”。在今天,和世界聯結已經成為每個人生活中、每一分鐘都在發生的事情。個人和全世界聯結,最關鍵的力量是什麼?互聯網。社交網絡網站在互聯網上如同病毒般快速成長,上網社交(social),成為時下重要的社交活動。

名聲與八卦息息相關,八卦不公平地破壞他人的名聲。在實體世界里,八卦頂多是透過口耳相傳。在人言可畏的情況下,人們還可以搬到其他地方生活,敗壞的名聲會從記憶中淡忘,隨風而逝。不過當八卦移至互聯網,八卦存在得更長久,流傳得更廣泛,更有感染力,而且更容易被斷章取義。互聯網使得八卦成為名聲永遠的污點,透過像Google這樣無情的搜索工具,成為永久會被捕捉到的記錄。

對大多數網友來說,在線信息與脫機信息的界限模糊不清,互聯網只不過是脫機世界的延長而已。作者提出一個不錯的論點,法律應該使得在線與脫機的界限更加清楚,囚為在在線狀態,信息是永久存在的,是可以查緝到的。八卦在線破壞名聲,遠比在實體的殺傷力大多了。所以實體規範與在線規範,當然應該有所不同。

作者還提出一個特別的互聯網羞辱的觀點,那就是當發現了值得譴責的事,把拍到的視頻照片放到網絡上,引發網友的討論或公憤,進而產生公民制裁的一種力量。在一般法律案件中,要經過一定的調查程序,才會決定懲罰與否。而互聯網的公審,當場就完成了懲罰,直截了當,效率最快。但是這種群體極化效應,也潛藏了未審先判的危險。

言論自由與隱私,向來是處于緊張關系,在互聯網上更是如此。我們希望網絡上的言論,可以無限自由,但是我們又希望網絡上的隱私,可以嚴格控制。對于這種既矛盾又對立的關系,我們該如何拿捏互聯網的言論自由尺度呢?作者建議,法律應該擴展對隱私的認知,以削減以言論自由為名的過度寬松的豁免權。

傳統的隱私權概念是采用二元論——公開或私下。二元論的論點認為,在公開場合,就不能要求隱私,但新科技顯然帶來嚴格的挑戰。互聯網是公開場合,私人信息暴露在在線,非“公開”即“私下”的隱私概念顯然不太適用。在互聯網的世界里,私人生活找到了通向互聯網的路徑,但是主角往往不知情或不同意。作者建議,未來對于隱私概念,應采取更細致的態度(例如承認公開場合的隱私),才能將個人信息保護得更好,允許個人對個人信息有更大的控制權。

在線個人信息,日以繼夜地快速增加,對我們隱私與名聲的威脅,已經到了不容忽視的地步,而且擴及其他層面,譬如說——工作權。谷歌時代不需要雇用私人調查員,雇主以谷歌搜尋申請工作的雇員,作背景調查,盡管在互聯網上有許多不負責任的錯誤信息,雇主卻沒讓申請者知道拒絕的理由,或者讓申請者有辯駁的機會。

傳統媒體,多年來已經發展出約定俗成的道德規範,相較之下,互聯網還是個十歲的孩子,還在學習建立互聯網禮儀及禮貌規則。

以往的時代,傳統媒體還可以扮演守門人(gate keeper)的角色。現在互聯網能讓信息自由流動,隨心所欲。信息透過鏈接,好的、壞的,就這樣傳了出去,你無法,也不能做任何篩選。尤其人氣博客,更是超級信息傳播站。

管理傳統媒體,只要管好經營者。而新媒體幾乎都是個人媒體,人人都是記者,人人都是攝影師,人人都可自編自導。每一天都有數百萬計的博客文章,博客以各種形式、規模出現,不遵守任何行為規範。要管理無法窮盡的互聯網,無所不在的博客,談何容易?這也就是新媒體難以管理監督的原因。

從19世紀以來,保護個人名聲的法律,主要是誹謗法及隱私法。不過作者並不太鼓勵在數字時代用興訟來解決保護名聲的問題。除了濫訴、訴訟成本昂貴外,就算打贏了官司,許多網友或部落客也沒有錢賠償名譽受損的人。

法律不是萬靈丹,所以作者建議,保護互聯網隱私,采用法律以外的方式或許更有效率,例如“MySpace”的隱私默認值被定在“公眾”,只要簡單地改變默認值,就能保護更多人的隱私;涉及隱私權案件中,名字應該保密;網站應該要求會員承諾遵守網站隱私權政策作為加入會員的條件等等。

互聯網隱私,法律決定介入或不介入,都是難事。作者認為,在本書所討論的議題,法律應該介入。至于人們自願地把個人資料放在在線的情況,這種自我曝光的問題,法律還是不要介入。例如社交網絡網站“臉譜網”(Facebook)的使用者,他們比較不在乎隱私,他們要的是信息的曝光率,以及與他人分享。

在網站上張貼誹謗、妨害名譽問題的素材,作者在書中以熱蘭告“美國在線”(AOL,)案為例,這類型案件以往只能用誹謗法去處理,但是依照美國國會1996年通過的通訊端正法第230條,對于使用者的言論責任,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可以享有豁免權。有關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問題,是過去幾年來互聯網隱私領域熱門的議題之一,現在法律賦予網站經營者移除的義務。

1998年美國頒布了“千禧年數字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簡稱DMCA),台灣省于2010年參考了該法案,在網絡環境中賦予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免責事由,主要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因用戶利用他們所提供的服務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制版權,得主張不負責任的範圍及要件在有關規定中明文予以厘清。這個規定把ISP業者分為四類︰ (一)聯機服務提供商;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商;(三)信息儲存服務提供商,例如Yahoo; (四)搜尋服務提供商,例如Google。這四類ISP業者對網絡用戶利用他們提供的服務涉及侵權行為時,如果符合IsP法案的相關要件,則會進入安全港(SafeHarbor),免除民事責任。

在台灣省2010年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有關規定中,民眾的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特殊資料,除非有關規定明定、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統計或學術研究,否則不得搜集、處理、利用。民眾從網絡等渠道搜尋數據,並無觸法之虞︰而關于“人肉搜索”行為(也就是作者所提到的“互聯網羞辱”),若是基于“揪出不當行為人”的公益目的,也不違規;個人博客及臉譜等,也都可張貼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動的合照或影音資料。從台灣省法制修正方向看來,增加了保障隱私權的條款,也打破了傳統隱私二元論的概念,與本書作者的主張不謀而合。

這不僅是一本討論互聯網隱私的書,也是了解數字媒體的最佳指引。為了研究互聯網隱私議題,作者對于目前各國流行的數字媒體及特性,有概括的介紹。例如博客“Blogger”,短短數年以指數方式迅速擴展而賣給媒體大亨魯伯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的“聚友”(MySpace),巴西的“我酷”(0rkut),英國的“貝波”(Bebo),日本的“明希”(Mixi),中國的“貓撲”(Mop)。在中國與韓國,經常使用“賽我”(Cyworld)的人被稱為“cyholic”等,饒有趣味。

最後,作者也指出,十歲的互聯網還在成長,看不到盡頭。數字時代每一個時空變化都不可思議。過去十年當中,Google是目前全世界使用人口最多的網絡公司。Facebook是全世界流量最大的網站。未來十年,不知還會有什麼樣令人驚訝的事情出現?可以預見的是,互聯網隱私問題,還有許多發展的空間。

理想的在線秩序該是什麼樣的呢?或許可以這麼下批注︰“想要分享的可以盡情分享,不想被分享的,有權利阻止,或者要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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