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請求權基礎》在一定程度上,可視為1993年已至第16版的拙著《民法》的簡本。我之所以撰此簡本,主要基于兩方面的考慮︰

  首先,拙著《民法》之寫作初衷,限于處理民法適用上的難點。比如在其第22章中,我雖討論了“自無權利人處取得”制度,但就自權利人處取得問題卻略過不談;也就是說,我是假定讀者已掌握關于後者的基本知識。類似情形也見于對《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的處理︰就對其他權利之侵害予以詳論(第24章第2節);而就極為常見的對所有權之侵害,僅是順帶提及。但在考試中,大量(而且恰恰是最為愚蠢)地出錯,無疑又是出現在這些簡單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拙著《民法》顯然無法容納對這些簡單問題的討論,否則會遠遠超過其現有規模。

  其次,同樣基于拙著《民法》規模方面的考慮。該書自第1版以來,已增加了約三分之二的厚度。究其原因,我為了答復Groβfeld先生的文章(載《法學者報》(JZ)1992年,第22頁),在《民法》第16版序言中已做交代︰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個人的體會,亦即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逐漸成為司法考試的主要內容;為順應此趨勢,我也就將這些問題點漸次納入該書。
 

目錄

第六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導論體系問題
第一節 民法習題
一、法律職業活動
二、法律適用與案件事實
三、多個問題
第二節 請求權體系
一、請求權體系的目標
二、請求權規範、輔助性規範、反對性規範
三、審查多項請求權的順序
四、多個請求權目標
五、多個被請求人
六、多個請求人
第三節 重要私法制度概要
一、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
二、法律關系
三、動態事件
第一章 基于債務合同的請求權
第四節 原合同請求權與次合同請求權
一、區別及其意義
二、原合同請求權的考察提要
三、次合同請求權的考察綱要
第五節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方式
二、本人通過要約和承諾訂立個別合同
三、使用輔助人的合同訂立
四、使用一般交易條件
五、接受草案
第六節 合同的類型
一、合同類型的意義
二、確定合同類型
三、難題
第七節 生效前提和效力障礙
一、堅持私人自治
二、法律約束意思和表示意識
三、行為能力
四、遵守形式要求
五、違反法律
六、違背風俗
七、自始不能
八、其他無效事由
第八節 整個合同的失效
一、撤銷
二、解除
三、通知終止
四、合同解消(Vertragsauflosung)的其他可能
第九節 有效請求權的消滅
一、清償
二、抵擋
三、給付不能
四、對待給付不能
五、其他消滅事由
第十節 抗辯權
一、消滅時效
二、一般留置權
三、第320條、第322條的留置權
第十一節 次合同請求權之一:損害賠償
一、違反義務
二、可歸責性
三、損害
第十二節 次生合同請求權之二:解除所生的請求權
一、解除法的責任
二、解除和得利
第十三節 次生合同請求權之三:調整,尤其是減價
一、減價
二、部分不能
三、損益同銷
四、交易基礎障礙
第十四節 第三人的請求權以及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一、第三人原始的合同請求權
二、第三人後來獲得的合同請求權
三、第三人的合同債務
第二章 類合同請求權
第三章 物上請求權
第四章 因侵權行業與危險而生的賠償請求權
第五章 因不當得利而發性的請求權
術語索引
法律條文索引
 

本次修訂使本書內容在時間上更新至2004年6月。與前版相比,本次修訂著重體現于兩個方面︰第一,前版為便于對照,對舊債法與舊時效法時有參引;本版對此則多予刪除,蓋舊法規定之意義已逐漸淡弱,若仍時時參引舊法,顯不合本書簡明扼要之旨。第二,2002年7月19日《關于損害賠償法修改之第二次立法》,已于2002年8月1日生效,本次修訂將該法納入本書,尤其就契約法與侵權法之競合問題,做重點修訂。此外,本版對本書諸多細節內容,進行了修訂與補充。

迪特爾‧梅迪庫斯
2004年6月于圖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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