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注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注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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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權威文本——選取標准文本,由相關法律專家審定並撰寫適用提要。專業解讀——對專業術語進行解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注釋,每條提煉條文主旨。實用信息——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索引,書后附錄文書范本、流程圖等實用工具。相關規定——附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適用政策信息。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依據
第二條 未成年人概念
第三條 未成年人權利
第四條 保護原則
第五條 理想道德教育
第六條 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七條 國家機關的職責
第八條 社會團體的責任
第九條 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條 父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
第十二條 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參與權
第十五條 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結婚
第十六條 委托監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 教育方針
第十八條 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第十九條 社會生活指導
第二十條 不得加重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第二十二條 安全制度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及時救護
第二十五條 專門學校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教育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 全社會關心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條 政府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
第二十九條 舉辦未成年人活動場所
第三十條 公共設施的免費和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
第三十二條 創作健康的文化作品
第三十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三十四條 禁止制作和傳播非法出版物
第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食品、用品及設施
第三十六條 未成人不得進入歌舞廳和網吧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三十八條 禁止招用童工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第四十條 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人身侵害
第四十二條 維護校園周邊治安
第四十三條 對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救助
第四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衛生保健
第四十五條 積極發展托幼事業
第四十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
第四十七條 職業教育
第四十八條 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受到侵權后的投訴

第五章司 法保護
第五十條 司法機關的職責
第五十一條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第五十三條 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第五十四條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第五十五條 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則
第五十六條 司法機關訊問未成年人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七條 對羈押、服刑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五十八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聞報道要求
第五十九條 本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銜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概括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學校及其教職員工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傳播非法出版物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未成年人產品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歌舞廳、網吧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未 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脅迫未成年人乞討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節錄)(2006.6.29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節錄)(2008.4.24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節錄)(2009.12.26)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10. 12. 13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節錄)(2009.8.27修正)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 10.1)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1994. 12.9)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6.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1.1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 20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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