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分上、中、下三篇,上編:原始藝術,中編:佛教時期藝術,下編:佛斯蘭教時期藝術。這樣划分,只是一個大致的時限分期。如原始藝術的內容,不僅是產生於原始社會的藝術,而且還包括有文明歷史以后一切處於原始文化狀態,具有「原始性」特征的游牡民族、部族「藝術」;佛教時期藝術主要指佛教傳入西域至佛教在西域衰落期間的西域藝術。
「佛教時期藝術」並不是「佛教藝術」的轉換稱謂,這一時期雖然以佛教藝術為代表,卻不是單一的佛教藝術一統西域,而是還有其他宗教的藝術和不屬於佛教范疇的民族民間的本土藝術活躍其間;同樣,「伊斯蘭教時期藝術」也不是「伊斯蘭教藝術」的同義語,它只是指伊斯蘭教傳入西域至「西域」稱謂被「新疆」稱謂取代以前的西域藝術。本書對三個時期藝術的界定,主要是為了突出每個時段的敘述主體,並不存在排斥同一時期非主體藝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