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注釋本(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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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 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

●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范圍
第三條 對經營者的調整
第四條 交易原則
第五條 國家對消費者的保護
第六條 社會對消費者的保護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安全保障權
第八條 知悉權
第九條 自主選擇權
第十條 公平交易權
第十一條 獲得賠償權
第十二條 結社權
第十三條 消費知識了解權
第十四條 受尊重權
第十五條 監督、控告、檢舉和批評、建議權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守法義務
第十七條 接受監督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障消費者安全義務
第十九條 缺陷信息報告、告知義務
第二十條 真實信息告知義務
第二十一條 真實標識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出具單據義務
第二十三條 質量保證義務
第二十四條 售后服務義務
第二十五條 無條件退貨義務
第二十六條 禁止經營者以格式條款等方式免責
第二十七條 禁止侵犯消費者人身權
第二十八條 采用網絡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告知義務
第二十九條 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原則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條 立法體現消費者意願
第三十一條 政府監督
第三十二條 執法主管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抽查檢驗
第三十四條 違法懲處
第三十五條 訴訟保護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協會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的職責
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組織的非營利性質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 爭議解決途徑
第西十條 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第四十一條 企業合並、分立的賠償責任人的確定
第四十二條 使用他人執照的賠償責任人的確定
第四十三條 展銷、租賃櫃台經營的損害賠償責任人的確定
第四十四條 網絡交易平台的賠償責任人的確定
第四十五條 虛假廣告損害賠償責任人的確定
第四十六條 消費者投訴
第四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的起訴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人身傷亡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條 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等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 「三包」責任
第五十三條 預付款方式銷售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商品不合格的退貨責任
第五十五條 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 對經營者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 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優先
第五十九條 對行政處罰的復議或起訴
第六十條 阻礙執行職務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執法者玩忽職守或包庇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農資消費參照本法
第六十三條 生效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節錄)(200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9.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1988.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1999.3.15)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1996.3.15)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1998.12.3修正)
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1997.3.15)
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1998.3.12)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5.31)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1995.8.25)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2000.10.31)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2001.11.7)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200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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