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注解與配套(含代表法)(第三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注解與配套(含代表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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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選舉法是規定人大代表選舉基本原則和組織程序的重要法律,是產生國家權力機關的基本法律,是我國 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法律基礎。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先后於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經過了五次修訂,現共十二章、五十七個條文,對各級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事宜作了全面的規定,使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更加完善。

關於選舉方式。我國選舉法采用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1953年我國第一部選舉法即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縣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 大會之代表,由其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1979年新選舉法,根據政治、經濟、文化和 交通等各方面的發展,將直接選舉的范圍擴大到縣一級。故根據現行選舉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 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為便於實施選舉法的規定,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針對 直接選舉問題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1代表的職權有哪些
  2憲法中關於代表制度的規定有哪些
 第二條【代表產生、性質、地位和作用】
  3代表的職責有哪些
 第三條【代表的權利】
  4代表怎樣行使提案權
  5代表怎樣行使質詢權
  6代表怎樣行使罷免權
  7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有哪些
 第四條【代表的義務】
  8代表未按時參加人大會議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第五條【代表職務的界定和保障】
  9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了哪些保障
 第六條【代表接受監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七條【代表出席本級人大會議】
 第八條【代表審議】
  10關於代表審議的內容和形式是怎樣規定的
 第九條【議案的提出和撤回】
  11代表提出議案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2代表議案的范圍有哪些
  13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如何處理
  14代表提出的議案能否撤回
 第十條【代表提出憲法修正案】
  15憲法中關於憲法的修改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第十一條【選舉權】
  16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范圍包括哪些
  17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程序是怎樣的
 第十二條【決定和表決通過有關人選權】
  18對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如何進行表決
  19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命如何進行表決
 第十三條【詢問權】
 第十四條【質詢權】
  20提出質詢案的主體有哪些
  21質詢對象有哪些
  22對質詢案的內容和形式有什麼要求
  23對質詢進行答復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十五條【罷免權】
  24提出罷免案的主體有哪些
  25罷免的對象有哪些
  26對罷免案如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27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體有哪些
  28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及職責有哪些
 第十七條【大會表決投票方式】
  29表決的內容有哪些
  30表決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31通過表決的法定票數有什麼要求
 第十八條【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權】
  32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包括哪些
第三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十九條【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組織主體】
  33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主要有哪些
 第二十條【閉會期間活動形式】
  34代表閉會期間活動的形式有哪些
 第二十一條【代表小組】
 第二十二條【代表視察】
  35代表是否可以就視察中出現的問題直接處理
 第二十三條【專題調研】
 第二十四條【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報告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提議臨時召集會議權】
  36對代表提議臨時召集人大會議的人數有何要求
 第二十六條【列席常委會會議及參加常委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列席原選舉單位會議】
 第二十八條【閉會期間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閉會期間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十條【鄉級人大代表閉會期間活動】
  37鄉級人大代表組成代表小組有哪些規定
第四章 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三十一條【代表言論免責權】
 第三十二條【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護】
  38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護的具體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執行代表職務的時間保障】
 第三十四條【執行代表職務的物質保障】
 第三十五條【代表活動經費保障】
 第三十六條【人大常委會與本級代表保持聯系】
  39各級人大常委會同本級人大代表保持聯系的方式有哪些
 第三十七條【代表執行職務的組織保障】
  40各級人大常委會為本級人大代表在大會期間執行職務提供哪些條件
  41各級人大常委會為本級人大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職務提供哪些條件
 第三十八條【代表知情權的保障】
 第三十九條【代表履職學習】
 第四十條【各級常委會為代表集體提供服務】
 第四十一條【代表證的制發】
 第四十二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42對有關機關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時限有什麼規定
 第四十三條【對少數民族代表執行職務的幫助和照顧】
 第四十四條【組織和個人支持代表執行職務的義務】
第五章 對代表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代表接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43代表接受監督的途徑有哪些
 第四十六條【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關系處理】
 第四十七條【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罷免代表】
  44罷免代表的理由主要有哪些
  45罷免代表的程序是怎樣的
 第四十八條【代表暫停執行職務的情形】
  46代表暫時停止執行職務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九條【代表資格終止的情形】
  47怎樣理解本條規定的代表資格終止的幾種情形
 第五十條【代表資格終止的程序】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制定實施辦法授權】
 第五十二條【施行時間】
  配套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04年10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1983年3月5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012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89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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