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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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經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分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
(2011年4月22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1)
(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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