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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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公司法》作出修改,並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明細來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的條例。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2014年2月19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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