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最新修訂版.含修訂草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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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此次修訂在突出源頭治理、強化政府責任、區域聯防聯控、明確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強調科技治霾等方面,提出許多實在、管用的措施。

刪除限制機動車通行授權規定、對實名舉報反饋處理結果、重點區域確定牽頭政府、禁售不符合民用標准煤炭、考核省政府污染防治情況、環保部門可現場抽查新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

附: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說明(4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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