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由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法室組織編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力求對國家安全法的每條規定進行全面、准確、深入的闡釋,對重點問題和每一項制度的設立的立法考慮和立法原意作詳盡解讀,為讀者准確把握國家安全法的主要精神和內容提供幫助。
 

目錄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國家安全的含義
第三條 指導思想
第四條 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職責
第六條 國家安全戰略
第七條 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第八條 統籌兼顧原則
第九條 標本兼治、專群結合原則
第十條 共同安全原則
第十一條 維護國家安全的全民義務
第十二條 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十五條 維護政治安全的任務
第十六條 維護人民安全的任務
第十七條 維護國土安全的任務
第十八條 維護軍事安全的任務
第十九條 維護經濟安全的任務
第二十條 維護金融安全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 維護資源能源安全的任務
第二十二條 維護糧食安全的任務
第二十三條 維護文化安全的任務
第二十四條 維護科技安全的任務
第二十五條 維護網絡信息安全的任務
第二十六條 民族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二十七條 宗教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二十八條 防范和處置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任務
第二十九條 維護社會安全的任務
第三十條 維護生態安全的任務
第三十一條 維護核安全的任務
第三十二條 維護新型領域安全的任務
第三十三條 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任務
第三十四條 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 國家主席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八條 中央軍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十條 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十一條 司法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十二條 專門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職要求
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基本要求和目標
第四十五條 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
第四十六條 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
第四十七條 國家安全戰略貫徹實施機制
第四十八條 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
第四十九條 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 決策咨詢機制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五十一條 情報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條 各部門搜集上報情報信息職責
第五十三條 情報信息工作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和加強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 情報信息的報送要求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五十五條 風險預防
第五十六條 風險評估
第五十七條 風險預警
第五十八條 報告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
第四節 審查監管
第五十九條 國家安全審查的范圍
第六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國家安全審查職責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審查職責
第五節 危機管控
第六十二條 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條 管控措施決策與實施
第六十四條 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
第六十五條 特別措施
第六十六條 管控措施合理性原則
第六十七條 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
第六十八條 及時解除管控處置措施
第五章 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條 總體保障
第七十條 法制保障
第七十一條 經費保障
第七十二條 物資保障
第七十三條 科技保障
第七十四條 人才保障
第七十五條 專門工作手段保障
第七十六條 宣傳教育保障
第六章 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一般義務
第七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特殊義務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配合有關部門的義務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配合國家安全工作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一條 獲得賠償和撫恤優待的權利
第八十二條 提出批評建議以及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 特別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實施日期

第二部分 附錄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附錄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附錄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附錄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附錄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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