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與清潔發展機制(CDM)100問

京都議定書與清潔發展機制(CDM)100問
定價:320
NT $ 45 ~ 315
  • 作者:彭心儀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08-04-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6842657
  • ISBN13:9789866842658
  • 裝訂:平裝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將與京都議定書與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相關之法律議題分成十個章節,以問答之方式向讀者進行介紹。第一章為CDM 之背景、第二章為與永續發展相關之議題、第三章為CDM計畫之法律要件、第四章為CDM計畫之法律實體、第五章為開發CDM計畫之法律步驟、第六章為CERs之產生、移轉與消滅、第七章為CDM計畫之財務架構、第八章為風險管理、第九章為CDM合約、第十章為台灣參與可行性分析。

  關於CDM之法律議題相當繁複,本書無法取代參與CDM之實務經驗,僅欲將國際間對於CDM 發展之最新規則忠實地傳達給讀者,提出開發CDM 計畫與進行CERs交易必須考慮到的問題,期待給予讀者一些最基本的指引。

 

目錄

第一章 背 景
1.什麼是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2.氣候與氣象有何不同?∕3
3.什麼是COP 3?∕4
4.什麼是京都議定書?∕6
5.京都議定書規範的溫室氣體有哪些?∕7
6.什麼是二氧化碳當量?∕9
7.什麼是附件一國家?什麼是非附件一國家?∕11
8.附件一國家和附件B國家差在哪裡?∕14
9.什麼是京都機制?什麼是CDM?∕16
10.CDM與JI有什麼差別?∕19
11.CDM與ET有什麼關係?∕21
12.CDM這個概念是如何運作的?∕23
13.從CDM獲得的減量單位可以拿來交易嗎?∕24
14.全球的CDM市場如何形成?∕26
15.CDM可以分別替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帶來什麼利益?∕27
16.為什麼CDM計畫對開發中國家很重要?∕29

第二章 永續發展指標 戴程軒
17.什麼是永續發展?什麼是永續發展指標?∕31
18.為什麼永續發展指標對CDM計畫很重要?∕37
19.什麼是黃金標準?∕39
20.主辦國如何確定CDM計畫有符合該國永續發展指標?∕41
21.如果CDM計畫無法達到永續發展的指標,是否有任何懲罰?∕41

第三章 CDM計畫之法律要件∕莊紘愷、黃翊軒
22.參與CDM之當事人有沒有資格限制?∕43
23.參與CDM之計畫有沒有資格限制?∕45
24.CDM計畫要滿足哪些法律要件?∕47
25.CDM計畫可能牽涉哪些部門?∕49
26.什麼是小規模的CDM計畫?∕51
27.什麼是單邊CDM計畫?∕53
28.多種樹有用?∕54
29.什麼是基線?∕59
30.什麼是額外性?為什麼額外性很重要?∕62
31.什麼是計畫區域範圍?∕63
32.什麼是碳漏損?∕64
33.主辦國的哪些法律可能對CDM計畫造成影響?∕65

第四章 CDM計畫之法律實體
34.CDM計畫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有哪些?他們彼此之間有何關係?∕69
35.誰可以參與CDM計畫?∕71
36.誰負責管理CDM計畫?∕72
37.何謂CDM執行理事會?功能為何?∕74
38.主辦國在CDM計畫扮演什麼角色?何謂指定國家管理機構?如何成立?∕75
39.指定國家管理機構的職能為何?∕77
40.何謂指定操作單位?功能為何?∕82

第五章 開發CDM計畫之法律步驟
41.CDM計畫如何運作?∕85
42.計畫設計文件應如何撰寫?∕88
43.國家批准?∕96
44.審核?∕97
45.註冊?∕98
46.計畫融資?∕99
47.計畫監測?∕100
48.驗證與認證?∕101
49.發行CERs?∕102

第六章∕CERs之產生、移轉與消滅
50.什麼是CERs?∕103
51.誰負責發行CERs?流程為何?∕103
52.何時開始產生CERs?∕104
53.CDM計畫產出CERs之行使期間有無限制?∕105
54.CERs為國家主權抑或私權?∕106
55.誰擁有CERs的法律權利?∕108
56.CERs要怎麼從註冊系統移轉至國家或私人帳戶?∕110
57.CERs什麼情況之下可能消滅?∕113
58.CERs如何定價?∕114
59.囤積的CERs可以保值或增值?∕115

第七章 CDM計畫之財務架構
60.何謂CDM計畫之財務架構?如何選擇?∕117
61.CERs為現貨或期貨之優劣?∕118
62.CDM計畫資金的來源?∕120
63.CERs之交易態樣有哪些?CDM計畫可能衍生出哪些財務結構?∕121
64.直接從主辦國將CERs售出?∕122
65.以CERs償還部分債務融資?∕124
66.透過權益融資的投入取得CERs交易過程之營收?∕125
67.無追索權之債務融資?∕126
68.藉由技術提供換取CERs?∕128
69.可否透過認購協議,將CERs與其他商品搭售?∕129
70.CDM計畫之運作,必須一次取得足夠的資金,還是可以逐步增資?∕130
71.國際政府開發援助可否視為對CDM計畫之投資?∕131
72.CDM計畫整體法律關係之架構為何?∕131

第八章 風險管理
73.CDM計畫存在哪些風險?∕135
74.CDM計畫的風險該如何進行分配?∕136
75.何謂主辦國之國家風險?如何因應?∕138
76.何謂一般計畫風險?如何因應?∕141
77.何謂與CDM有關之特殊風險?如何因應?∕144
78.如果CDM執行理事會有可能撤銷經DOE驗證之CERs,其風險如何因應?∕151
79.如果主辦國制定了不利CDM計畫進行的法律,該如何因應?∕152
80.如果關於CDM之規範在新的議定書中遭到修改或終止時,其影響如何?∕153
81.如果CDM進行之過程中,地方或NGO反對該計畫運作時應如何降低風險?∕154
82.如果主辦國並未定義CERs的法律屬性?∕155
83.何時需要保險?∕156
84.CDM計畫風險檢查表?∕157

第九章 CDM合約
85.在CDM合約中,需注意哪些重要的法律問題點?∕159
86.如何成功快速地尋找到雙方當事人?雙方如何進行交易?∕161
87.什麼是原型碳基金?∕163
88.什麼是CERUPT基金?∕165
89.賣方應注意之CDM合約法律問題?∕167
90.買方應注意之CDM合約法律問題?∕170
91.該如何處理CDM合約中重要法律問題點?∕173
92.爭端解決途徑有哪些?∕176
93.仲裁此爭端解決機制如何運作?∕176
94.調解或和解、爭端處理委員會、特定審判系統法院與爭端處理機制有何差異?∕178

第十章 台灣參與可行性分析 莊紘愷
95.有些公司所屬的國家並未簽署京都議定書,這些公司可以交易碳信用額嗎?∕181
96.如何在無法簽署京都議定書之情況下參與CDM計畫?∕182
97.台灣如何建立與國際接軌之碳交易市場?∕186
98.即便台灣不受到京都議定書之拘束,為何仍須進行溫室氣體減量?∕188
99.除了京都議定書,還有哪些機制賦予各國溫室氣體減量壓力?∕189
100.台灣目前與溫室氣體減量相關的法律有哪些?∕190

附錄一∕京都議定書第12條:清潔發展機制∕197
附錄二∕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201
   ∕行政院提案版本∕201
   ∕王塗發委員提案版本∕213
   ∕王榮璋委員提案版本∕229
附錄三∕字詞彙編∕245

 

  自1992年地球高峰會議(Earth Summit)發佈里約宣言(Rio Declaration)以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在2003年的南非約翰尼斯堡里約宣言十週年的會議中,被認為是人類共同因應環境問題的典範;而隨UNFCCC的遵約機制(compliance mechanism),亦即1998年開放簽署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這個非制裁性,而以市場機制為核心,並被譽為典範的國際環保架構,已然邁入成熟期。如今,除京都機制本身的經濟性已然帶動能源環境科技、資本市場與交易機制、社會與經濟體制、國際規範與社會認知等面向的解構及重建外,而隨後京都(post Kyoto)遵約架構的提出,以及2007年在印尼召開的第13屆締約國大會所發佈的後京都巴里路徑圖(Bali Roadmap)則表彰了全球政治協商的再一次突破;不論是美國的加入、中國與印度及巴西的承擔義務,乃至新興工業國家與台灣的地位問題,都已然包括在路徑圖中。對於台灣而言,以經貿立國主軸搭配科技掛帥的慣常決策模式,再加上長期的外交孤立,讓我們在因應這個全球共同承擔的環境責任議題上,顯得欠缺願景與決心,這種現象讓我國在對應溫室氣體減量的過程中,非但難以展現優勢,甚至失去應有的國家基本立場;看著韓國自參與、到統合國家部會與民間力量、投入京都機制的市場活動、重行調整對內與對外的政策差異,以至於新近的強調切入並主導聯合國跨領域專家小組(IPPC)的活動、積極促使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理事會,修改規則以利其提出液晶面板產業與電子產業的CDM 計劃,我們不禁要問,台灣究竟能掌握多少這個自國際而內國的重大趨勢,並快速因應。

  或許有人會說,事情應不致如此悲觀,因我們一向能很快調整步伐來對應國際經貿談判壓力,其實,這種想法是明顯的不瞭解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以及整個UNFCCC及京都機制所勾勒出的規範架構,以及在這個架構後所形成的國際政治利益分配區塊。在個人參與數年的大會過程中,看到了原本期待我們金援的中美洲友邦,已改口說計劃很多,希望提供技術,且在這些國家的CDM 開發經驗都比我們豐富的前提下,我們的優勢技術已落入被人檢選的處境,而歐美日韓主導的CDM 計劃是不太可能讓台灣有機會參與的;這牽涉到的會是我國自以為強項的能源環境科技的出路問題。至於在市場端的操作部份,我國已有民間機構及業者在積極推動CDM 相關的投資與交易,相對於韓日,甚至建構以亞洲為目標的新加坡碳交易市場,我們好像發展的很快;然則若能進一部了解京都機制的規範,並深入分析其法規與金融市場風險,則我國這種本末倒置的發展模式,充滿了規範、金融與社會風險,是很值得各界注意的。

  本書的編著,主要以聯合國的相關文件為本,並納入清大科法所專題課程中所研讀的文獻與參考資料,由上課同學共同協力先完成初步的資料彙整後,再交由莊紘愷(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十章)、邱盈翠(第一章)、戴程軒(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黃翊軒(第三章)、賴怡□(第六章、第七章)、楊芝青(第八章)、簡里蓮(第九章)等同學加以分析編撰,最後則由莊紘愷同學集其大成。至於編撰本書之目的主要在於協助國內瞭解這個影響人類重大的國際溫室氣體管制架構與規範,以利各界能在此基礎上去思考其參與的利基、決策的取捨,所期望者,仍在於各界能透過進一步的在認識公約及議定書的規範內容與條件基礎上,深入思考台灣應有的因應與參與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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