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通論

唐律通論
定價:680
NT $ 578 ~ 646
  • 作者:黃源盛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0-01-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550120
  • ISBN13:9789862550120
  • 裝訂:平裝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前司法院長、法史學名家戴炎輝教授所著,以研究《唐律》中的通論性規定為目的,內容共分為三編。除第三編為《唐律》502條律文的附錄外,第一編「總論」,先說明《唐律》在法制史上的地位、〈名例〉篇之沿革、民刑責任劃分、犯罪與刑罰、刑事犯與行政犯的內涵等;第二編「名例」,進而將〈名例〉篇的57條文分為26章詳細述釋。

  全書理路分明、論證精詳,惟最值得注意之處,在於運用當代法學的語言和體系,對於中國舊律的內涵及特色進行析解。此種以近現代西方法學觀點詮釋傳統中國法制的研究方法,長期且深刻地影響著台灣的法史學研究取徑。

 

目錄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序 論∕3
一、唐律在法制史上之地位∕3
二、各例編之沿革∕4
三、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6
四、犯罪及刑罰∕7
五、刑事犯及行政犯(私罪及公罪)∕8

第二章 唐律之特質∕9
一、罪刑法定主義∕9
二、道德人倫主義∕22
三、教育刑主義及威嚇刑主義∕26
四、恤刑主義∕27
五、客觀具體主義∕30
六、同害刑主義∕30

第三章 身分與罪刑之關係∕33
第一節 總 說∕33
一、概 說∕33
二、特別身分人處罰上之特例∕34
三、身分犯加減刑之型態∕37
第二節 親屬與罪刑∕39
一、總 說∕391
二、親屬相犯∕44
三、親屬共犯∕57
四、親屬處罰上之特例∕58
第三節 夫妻妾與罪刑∕60
一、總 說∕60
二、夫妻妾之相犯∕64
三、妻妾與夫宗之相犯∕68
第四節 賤人與罪刑∕70
一、賤人之種類∕70
二、賤人刑法上之性質及其特例∕75
三、良賤共犯(必要共犯)∕80
四、良賤相犯∕83
第五節 官人與罪刑∕89
一、總 說∕89
二、官人相犯∕90
三、官人共犯∕93
四、官人處罰上之特例∕93

第四章 犯 罪∕95
第一節 構成要件及其該當性(附說:緣坐及連坐)∕95
一、構成要件及其該當性∕95
二、緣坐及連坐∕104
第二節 違法性∕109
一、總 說∕109
二、緊急行為∕110
三、其他違法阻卻事由∕115
第三節 責 任∕117
一、總 說∕117
二、責任形式∕118
三、故 意∕123
四、故縱不覺及知情不知情∕125
五、過 失∕127
第四節 未 遂∕131

第五章 刑 罰∕135
第一節 刑之免除及加減∕135
一、刑之免除∕135
二、刑之加減∕137
第二節 處罰條件、處罰阻卻事由及訴追要件∕159
一、總 說∕159
二、處罰條件∕160
三、處罰阻卻事由∕160
四、訴追要件(告乃坐)∕161
第三節 特別處分∕162
前 言∕162
一、身上之特別處分∕162
二、財產之特別處分∕166

第二編 名 例
第一章 五刑──刑罰(名例第一至五條)∕179
前 言∕180
一、秦漢以前之五刑∕180
二、秦漢以後之刑制∕180
一、刑罰之分類∕180
二、五刑(笞杖徒流死,名一至五)∕185
三、刑之比當準折∕191

第二章 十惡(名例第六條)∕195
一、總 說∕196
二、十惡之種類∕196
三、十惡處罰上之特例∕210

第三章 議請減贖──官人官親之殊遇
附說:五流(名例第七至一六條)∕213
一、總 說∕216
二、殊遇之種類、內容及限制∕219
三、特殊官及殊遇之特例(官之定名)∕229
四、官及蔭之時際法(名一六)∕232
五、減罪事由之競合(名一四)∕235
六、官人及蔭親之其他殊遇∕236

第四章 除免當贖──官人處罰之特例(名例第一七條至二三條)∕237
一、總 說∕239
二、除名、免官及免所居官(名一八至二一)∕250
三、官當(名一七,二一-五、六)∕262

第五章 流配及移鄉之執行(名例第二四、二五條)∕275
前 言∕275
一、流配(名二四)∕276
二、流配人在道會赦(名二五)∕278

第六章 凡人處罰之特例(名例第二六至二八條)∕279
前 言∕280
一、父祖應侍無期親成丁(名二六)∕2802
二、家無兼丁(即單丁,名二七)∕283
三、特殊職業及婦人(名二八)∕285

第七章 更犯(名例第二九條)∕291
前 言∕291
一、更犯累科之原則∕292
二、更犯刑執行之限制∕293
三、死刑與他刑之併科∕295
四、更犯之加重本罪法∕296

第八章 老小疾病──責任能力(名例第三○、三一條)∕297
一、總 說∕297
二、老小疾病之種類及其優遇(名三○)∕298
三、其他特例∕302
四、老小疾病之時際法(名三一)∕303

第九章 沒官、還主及平贓(名例第三二至三四條)∕305
第一節 沒官、還主及簿歛(名三二,三三)∕306
一、贓之意義∕306
二、沒官(名三二-一、三、四)∕307
三、贓之還主(名三二-二)∕312
四、贓之徵不徵(名三三)∕313
第二節 平贓及庸賃(名三四)∕317
一、總 說∕317
二、平贓(名三四-一)∕318
三、平功庸(名三四-二)∕318
四、平賃直(名三四-三、四)∕319

第十章 恩赦及其特例(名例第三五、三六條)∕321
第一節 總 說∕322
一、恩赦之意義∕322
二、恩赦之種類∕322
三、恩赦之內容∕324
四、赦前斷罪不當之更正(斷二○-一)∕324
第二節 恩赦之限制∕326
前 言∕326
一、常赦所不免者(斷二○-二)∕326
二、會赦後應首而蔽匿者(名三五)∕329
三、會赦後仍須改正徵收者(名三六)∕332
四、聞知有恩赦而故犯(斷二一-一)∕335

第十一章 自首及自覺舉 附說:公罪之連坐(名例第三七至四一條)∕337
第一節 自首減免(名三七)∕339
一、總 說∕339
二、自首(名三七-一-三)∕339
三、不完全自首∕344
第二節 捕首及因罪人以致罪之減免(名三八)∕348
一、總 說∕348
二、捕 首(名三八-一)∕348
三、因罪人以致罪之減免(名三八-二)∕351
第三節 首露及悔過還主(名三九)∕352
一、首露財主(名三九-一)∕352
二、悔過還主(名三九-二)∕353
第四節 公罪之連坐(名四○)∕354
一、總 說∕354
二、官府內部之同職連坐(名四○-一、二)∕355
三、官府涉外之連坐(名四○-三)∕358
四、奏事之連坐(名四○-五)∕358
五、檢勾官之連坐(名四○-四)∕359
六、辭狀隱伏無以驗知者勿論(名四○-六)∕359
第五節 公事失錯之自覺舉(名四一)∕359
前 言∕359
一、一般公事失錯之自覺舉(名四一-一、二)∕360
二、官文書稽程之自覺舉(名四一-三)∕361

第十二章 共犯──造意與隨從
附說:教令(名例第四二、四三條)∕363
一、共犯之型態∕363
二、造意與隨從(狹義之共犯)∕371
三、教令犯(附說:間接正犯)∕382

第十三章 刑之更正及其補救(名例第四四條)∕389
一、刑之更正∕389
二、因刑更正之補救∕390

第十四章 犯罪之競合
二罪以上俱發、贓罪頻犯、一事分為二罪、二罪從重(名例第四五,四九條)∕399
前 言∕400
一、二罪以上俱發(名四五-一)∕401
二、贓罪之頻犯(名四五-二)∕405
三、一事分為二罪(名四五-三)∕410
四、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名四五-四)∕415
五、除免、倍、沒、備償及罪止(名四五-五)∕417
六、二罪從重(名四九-二)∕419

第十五章 親屬相容隱(名例第四六條)∕425
概 說∕425
意義及內容∕425
型 態∕426
範圍及效力∕426

第十六章 賤人處罰上之特例(名例第四七條)∕429
前 言∕429
一、官戶、部曲、官私奴婢之行為主體性
(律之對人的效力,名四七-一)∕430
二、賤人處罰上之特例(易刑)∕431

第十七章 化外人之處罰例──屬人主義、屬地主義
(名例第四八條)∕433
一、屬人主義∕433
二、屬地主義∕433

第十八章 法條之適用
名例之特例、事實之錯誤 
附說:法律之錯誤(名例第四九條)∕435
前 言∕435
一、名例之特例(名四九-一)∕435
二、事實之錯誤(名四九-三)∕437

第十九章 舉重明輕、舉輕明重──法律解釋(名例第五○條)∕441
前 言∕441
一、出罪舉重以明輕∕441
二、入罪舉輕以明重∕442
一、三后同皇帝之例(名五一-一)∕445
二、三后及皇太子令減制敕一等(名五一-二)∕446
三、於東宮犯失減上臺一等(名五一-三)∕446

第二十一章 親屬──定名之二(名例第五二條)∕449
前 言∕449
一、直系內親∕449
二、期 親∕453
三、大功以下親及無服親∕456
四、尊壓及出降,義服同正服(名五二-六)∕457

第二十二章 稱反坐、同罪、準某罪論、以某罪論─定名之三罪名定刑之型態(名例第五三條)∕459
一、總 說∕459
二、如同依從(罪同)∕465
三、以某罪論(名五三-四)∕467
四、準某罪論(名五三-二、三)∕471
五、反坐、罪之、坐之、與同罪(名五三-一、三)∕474

第二十三章 稱監臨及主守──定名之四(名例第五四條)∕479
監臨(名五四-一)∕479
主守(名五四-二)∕481
臨時監主(名五四-三)∕482

第二十四章 日、年、年齡及眾謀──定名之五
(名例第五五條)∕483
一、日及期間(名五五-一)∕483
二、年載及人年∕484
三、及謀∕485

第二十五章 稱加減──定名之六(名例第五六條)∕487
概 說∕487
加法(名五六-一、三)∕488
減法(名五六-二)∕489
半年徒易刑之減法(名五六-四)∕490
加減之實行∕490

第二十六章 道冠僧尼──定名之七(名例第五七條)∕493
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名五七-一)∕493
師主、弟子,同伯叔父母、兄弟子
(名五七-二)∕493
觀寺之部曲、奴婢於三綱、諸道士
(名五七-三)∕494

第三編 唐律條文(附錄)
一、名例律∕499
二、衛禁律∕518
三、職制律∕525
四、戶婚律∕539
五、廄庫律∕549
六、擅興律∕555
七、賊盜律∕561
八、訟律∕575
九、詐偽律∕590
十、雜 律∕595
十一、捕亡律∕909
十二、斷獄律∕615

 

  《唐律》承隋遺緒,上稽魏晉北齊之大成,下立宋明清之楷模;尤其,唐高宗時長孫無忌等人所撰的《永徽律疏》,本著「網羅訓誥,研覈丘墳」的精神,對《永徽律》進行全面而深刻的詮釋,其體系之完整,釋疑析難之精密,條分縷別,句推字解,而又文詞茂美,堪稱是中華法系的一大傑作。

  這也難怪,《唐律》被譽為中華法系中最精熟的一部法典,其影響不僅廣被於華人聚居之處,更及於東北亞的日本、朝鮮,乃至東南亞的琉球、安南等地,迄今即使各國法律已然西化,但在東亞法律文化圈裡,依然可見《唐律》衍化的身影。而在近世以來,世界法學思潮對於權利主義及個人本位的過度膨脹,西方法律發展已遇瓶頸之時,各國有識之士有者也逐漸回頭省思《唐律》的精義,甚至想從當代的詮釋觀點,尋覓其深刻的歷史與時代意義,或許,這就是所謂「舊學商量加邃密,新知培養轉深沈」的境地?

  翻閱《唐律》研究的學術史,最早將《唐律》的理論融會貫通,並與當代刑法學理相互印證,非推戴炎輝先生莫屬。戴先生以其所受歐陸法學的訓練,運用歐西近代方法學的邏輯推理,重新整理詮釋《唐律》,加以條理化、體系化,賦予傳統中國最重要一部律典新的生命。可以說,《唐律通論》是戴先生著述志業的巔峰,由於具有現代西方的法學素養,又熟悉中國固有典籍,也用心汲取日本學人研究的業績,終能完成如斯鉅作。嘗聞法史學前輩黃靜嘉先生說:「戴先生最令人傾服之處,為其邏輯分析之犀利,將《唐律》肢解、剖切,並深入肌理,透視法條之意涵、架構及相互關係。」旨哉斯言!

  戴先生離開我們雖然很遠了,謹嚴的音容,卻歷歷如繪地浮在眼前。於私,吾生也晚,對於先生晚年猶諄諄教導的情景,更有著深深的孺慕與感念。猶記民國七十四年(1985)秋日,讀台大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時,選修老師的一門「唐律專題研究」,當時,老師已體弱,行動遲緩,但仍風雨無阻,從不遲到早退,每次上課十分鐘前,座車準時來到,我和另一位選修本課程的碩士班同學,到門口水池旁將老師攙扶入教室,這短短不到十公尺的距離,竟花了將近十分鐘的碎步時間,才能安穩就坐。這門課,選課人數不多,一上課,同學們以為老師可能「精神不濟」,在輪流逐頁逐句解讀《唐律通論》一書時,總有人想矇混過關,卻被一一識破,嚴加指正;如今,再重拾當年課本,審視那註記著密密麻麻的「疏釋」,是老師晚年講課的精華烙印。

  人世間,「文章真有千古事」?如果說,書的壽命有三類:一為彗星型、一為行星型、另一為恆星型,多年來,與友人月旦人物,細數著華語世界所出版的法學書籍,常慨嘆能久傳者究竟有幾?而其中,被公認的,恐怕要屬戴先生這本《唐律通論》了。本書原由國立編譯館於1964年委託正中書局出版,嗣1977年再刷,近二十年來早無存書,求索者每苦於無處可覓。近經唐律專家高明士教授的再三催促,透過戴東雄教授與筆者的多方交涉,終由元照出版公司改版付梓,但盼此書的再行問世,能帶給有緣人進一步行深《唐律》,照見刑律的古今之變,以慰先生九泉之望!

黃源盛
二○一○年元旦於外雙溪犁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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