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三版)

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三版)
定價:550
NT $ 315 ~ 523
  • 作者:劉明生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5-10-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556722
  • ISBN13:9789862556726
  • 裝訂:平裝 / 560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三版
 

內容簡介

  本書以民事訴訟法實例題之研習為主,共包含四十八則實例題之演練。其乃著重民事訴訟法上相關重要課題之實例研習,如處分權主義與訴訟標的理論、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第二審新攻擊與防禦方法提出之容許範圍、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訴訟繫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重複起訴之禁止、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契約解除與訴訟救濟之方式、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不可修補瑕疵與可修補情形)之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運用、客觀訴之合併、變更與追加、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類型及其確定判決之效力、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輔助參加、訴訟告知與法院依職權通知之效力、舉證責任、既判力與爭點效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本書先闡述各實例之基本概念,後進行案例之解說,並於適當處加上重要之圖表,以助益讀者將各案例與學說及實務見解相結合。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明生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學歷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目錄

三版序
二版序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民事訴訟實例解析之要點/3

第三章 民事訴訟實例解析之訓練方式/7

第四章 民事訴訟之概念與構造/15

第五章 具體實例之解析/29

案例1  處分權主義(處分原則)與訴訟標的理論/29
案例2  實體法上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法上訴訟標的理論── 綜合案例/53
案例3  訴之聲明之表明/61
案例4  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之辯論主義(提出原則)與協同主義/66
案例5  消滅時效抗辯之闡明/94
案例6  辯論主義之適用範圍/99
案例7  離婚事件、遺產分割事件與其他家事財產訴訟事件之程序基本原則/102
案例8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111
案例9  第二審新攻擊與防禦方法提出之容許範圍/129
案例10 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程序/151
案例11 管轄權/163
案例12 訴訟實施權與訴訟擔當/173
案例13 代位訴訟/189
案例14 重複起訴之禁止/193
案例15 訴訟標的理論與重複起訴之禁止/208
案例16 訴訟繫屬中之特定繼受──債權繼受與債權請求訴訟系爭物繼受/215
案例17 基於己意喪失占有之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  綜合案例/227
案例18 非基於己意喪失占有之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  綜合案例/244
案例19 訴訟繫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  綜合案例/257
案例20 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269
案例21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契約解除與訴訟救濟之方式──  綜合案例/285
案例22 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不能修補之實體法律關係與客觀訴之合併、變更及追加──綜合案例/311
案例23 買賣標的物之瑕疵可修補瑕疵情形之實體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運用(重複起訴之禁止)──綜合案例/317
案例24 承攬工作物之瑕疵可修補情形之實體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運用(既判力)──綜合案例/329
案例25 當事人變更與追加/338
案例26 客觀預備合併/344
案例27 給付遲延、給付不能與客觀預備合併──  綜合案例/351
案例28 主觀預備合併之訴/358
案例29 客觀選擇合併/362
案例30 家事事件之合併、追加與移送/368
案例31 連帶債務與共同訴訟之型態──  綜合案例/373
案例32 共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共有物返還訴訟──  綜合案例/387
案例33 確認共有物所有權存在之訴訟──  綜合案例/397
案例34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形成訴訟說之立場──  綜合案例/401
案例35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給付訴訟說之立場──  綜合案例/411
案例36 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之訴訟/416
案例37 將來給付之訴/418
案例38 訴訟契約/423
案例39 輔助參加與參加效/428
案例40 法院職權通知、訴訟告知與輔助參加之效力/436
案例41 第三人撤銷訴訟/446
案例42 舉證責任之基礎理論/469
案例43 歸責事由之舉證責任──綜合案例/493
案例44 法律上之事實推定與權利推定──綜合案例/503
案例45 發回更審後於第二審擴張上訴之聲明/509
案例46 第三審上訴/514
案例47 既判力客觀效力範圍與爭點效理論/521
案例48 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及其擴張/530
 

三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與綜合研習之案例,並就原先案例之部分新增新的學說、實務資料及個人見解。在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部分,新增「第二審新攻擊與防禦方法提出之容許範圍」之案例,當中主要探討德國與我國第二審上訴程序之性質、第二審新攻擊與防禦方法提出之容許範圍,以及如何始能更加貫徹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尤其依我國民訴法第四四七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當事人原則不能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與防禦方法,但我國民訴法第四四七條第一項但書設了六款例外規定,以致於本文有被架空之危險。因此,新版書集中分析第四四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三款與第六款規定之相關問題,尤其被告於第二審第一次提出消滅時效抗辯,其可否符合第一款之要件,此將因採用修正辯論主義抑或協同主義而有所不同。本文從不同之觀點分析論證,民事訴訟之財產訴訟事件,應採取修正辯論主義,而非協同主義。協同主義擴大法院之闡明義務及於新消滅時效抗辯之提出,使法院成為相當於被告律師之角色,破壞辯論主義之當事人之自己責任與架空當事人之訴訟促進義務,使第一審程序集中之目的落空,喪失第二審瑕疵審查與瑕疵排除之功能。因此,妥適理解,民事訴訟於財產訴訟事件應採取修正之提出原則(修正之辯論主義),強調當事人提出事實之責任與訴訟促進義務,第一審就消滅時效抗辯之提出與其他所有新抗辯之提出,法院並不負闡明義務。被告未於第一審提出消滅時效抗辯並非因法院未盡闡明義務而有程序瑕疵而導致。而實務上甚多判決並未以第四四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容許被告於第二審提出消滅時效抗辯,毋寧部分判決係以同條但書第三款或第六款容許。
  
  再者,部分實務見解認上述之情形為已提出防禦方法補充之情形。部分實務見解認前揭情形係屬新防禦方法之提出,但符合第六款如不許提出顯失公平。反之,部分實務見解認為係屬新防禦方法之提出,但不符合第六款如不許提出顯失公平之要件。於新版書中明確指出被告於第二審第一次提出消滅時效抗辯,應認屬新防禦方法之提出。此種情形法院駁回新提出之消滅時效抗辯主張,並無所謂顯失公平之情事存在。固然容許被告於第二審提出第一次始提出之消滅時效抗辯,法院極有可能認為消滅時效抗辯有理由因而判決被告勝訴,被告實體法上之利益可因而獲得保障,而被認為無實體法上「顯失公平」之情事存在。然而,其他新的抗辯提出,例如清償抗辯、債務免除抗辯,如法院不讓被告提出,被告實體法上之利益亦將因而無法獲得保障,有所謂「顯失公平」之情事存在,何以唯獨認為消滅時效抗辯不容許其提出將顯失公平。於此必須充分認知,所有新的抗辯不容許被告提出,所有新的攻擊與防禦方法不容許當事人提出,均可能造成實體法上不公平之結果。倘若如此,民訴法第四四七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即無須存在,當事人在訴訟上根本無須再負有任何之訴訟促進義務。當事人違反訴訟促進義務而使其產生失權效果之規定本身,本即會造成與實體權利狀況不一致之判決,而此係為了實現第一審程序集中化與迅速化目的而應被容許。
  
  此外,新增「訴訟繫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之案例,當中主要探討二○一五年七月民事訴訟法新修正之第二五四條規定的解釋與適用問題。新法於第二五四條第五項規定,新增「起訴合法與非顯無理由之要件」,使訴訟繫屬登記增加更多之限制,其主要目的乃在維護第三人之交易與他造當事人利益之保護。相較於舊法則更加保護第三人與他造事人之利益。然而,非顯無理由之要件應如何解釋則形成疑問。是否須釋明其請求之存在、是否須提供擔保以代釋明,抑或此所謂顯無理由乃係指比釋明請求權存在(須達到優越之蓋然性程度)更低之心證程度,又或者只須符合主張一貫性之程度則產生疑義。
  
  於新版書則認為於未來於修法上宜要求原告須「釋明請求」或「供擔保以代釋明」,法院始能核發起訴證明。原告為保護其不動產之物權,毋寧宜參照德國民法第八九九條之異議登記制度(須「釋明請求」或「供擔保以代釋明」)或至少採用須釋明請求(包含提供擔保代釋明)之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以為救濟。而異議登記其將發生阻止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效力,故宜於民法中明確規定該第三人在異議登記後無法再主張善意取得。在異議登記後,因繼受人無法依實體法上之規定主張善意取得,訴訟法上之既判力亦將擴張及於該不動產之繼受人。再者,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債權請求而起訴之情形,原告亦可聲請訴訟繫屬之登記,如此將大大擴大訴訟繫屬登記之適用範圍,使他造當事人造成不利,且將可能「事實上」影響到或限制到「真正權利人」「有權處分」之自由,故本文認為我國新法第二五四條第五項之適用上應作限縮性適用,不包含基於債權而有所請求之情形。在無訴訟繫屬登記之情形,部分學者主張如繼受人受法院職權通知後猶置諸不理,則此可能被用以判定其未參與本訴訟係因可歸責事由之基礎資料,其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救濟,且從實體法上觀點可被認定為非善意取得權利而無受保護之固有利益。然本文認為實際上於法院知悉有訴訟系爭物移轉之事實,第三人已先符合實體法上不動產善意取得之要件,先依民法之規定善意取得該權利。善意取得之事實於法院通知前業已發生。實體法上善意取得權利之人,不會因法院事後之通知而變成實體法上無法善意取得物權之人。倘若如此,將使訴訟法上之法院通知凌駕實體法上善意取得之制度,依此剝奪第三人實體法上已善意取得之不動產物權。
  
  再者,新版書尚新增「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將來給付之訴」、「訴訟契約」等民事訴訟法實例,且新增「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契約解除與訴訟救濟之方式」、「買賣標的物之瑕疵可修補瑕疵情形之實體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運用(重複起訴之禁止)」、「承攬工作物之瑕疵可修補情形之實體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運用(既判力)」等綜合案例。於綜合案例部分,則著重區分不同物之瑕疵之情形與訴訟法各階段相關問題之綜合演練。

  於原先案例部分,則新增新的學說、實務見解資料以及個人對於相關問題之見解。申言之,在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部分,新增民事財產訴訟事件採用修正辯論主義,而非協同主義之理由。德國關於協同主義之主張只不過為一九七八年當時極為少數學者或法官之主張而已,並非德國從一九七六年後至今二○一五年一直以來主流性之見解,從一九七六年後至今二○一五年德國主流性之見解毋寧為修正之提出原則(修正之辯論主義),而非協同主義。如此德國民事訴訟法發展之歷史與經驗,深值吾人在探討與確立我們民事訴訟程序基本原則時參考與借鏡。而我國民事訴訟法新法修正後,仍係採取修正之提出原則(修正辯論主義),而非協同主義。在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之性質部分,新增固有權說與法定訴訟擔當說之分析。在重複起訴禁止,新增舊同一事件說、新同一事件說與核心點理論於運用上相關問題分析。於證據法部分,則新增關於損害額估計(酌定)性質之分析,以及關於一般訴訟上事案解明義務承認與否之分析。在法院職權通知、訴訟告知與輔助參加效力部分,深入探討他造當事人與具輔助參加利益第三人間,可否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於被輔助當事人與具輔助參加利益第三人間,究係發生既判力、爭點效抑或參加效。於新版書綜合分析比較既判力、爭點效與參加效之異同。於結論上認為他造當事人與具輔助參加利益第三人間不會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被輔助當事人與具輔助參加利益第三人間乃參加效,而非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於第三人撤銷訴訟部分,則新增大陸與我國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學說與實務見解,並新增德國第三人聽審請求權受侵害事後救濟程序之分析。
  
  新版書之順利完成,須深深感謝同好知音好友之支持、關心與鼓勵。於資料蒐集方面之協助,須對瀚緯、柏元、欣芫、孟緯、曉波致上誠摯的謝意。對我最摯愛父母長期一直以來的支持與關心,須獻上無比感激之意。

劉明生 謹誌
2015年8月26日
於政大研究室

二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民事訴訟法近年來發展上重要之案例與圖表。為使讀者能更加掌握實例與學說爭論動態之交互結合,此次改版特別著重重要學說爭論之整理及相關實例圖表之製作,盼能就此助益讀者迅速理解各不同實例之學說爭論狀況。尤其新增案例7-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當中提出現今民事訴訟程序於第一審程序即應盡可能獲得實質與終局之解決,民事訴訟程序應充實化與集中化,應採用民事訴訟新的程序基本原則-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當事人聽審請求權保障、法院闡明義務之完整與迅速履行、公正程序請求權之保障與法院訴訟促進義務之履行,構成當事人違反訴訟促進義務之前提。法院應活用裁定期間,使當事人負有特別之訴訟促進義務。當事人應課盡其一般性訴訟促進義務與特別性訴訟促進義務。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之強化不論於律師強制代理程序,或無律師強制代理適用之程序均有其適用,因該等義務違反之前提乃法院已充分完整履行其聽審請求權保障義務、闡明義務與訴訟促進義務,對當事人之權利並無過度侵害之危險。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僅須有書狀先行程序與早期第一次期日即可。
  
  於新版書中尚提出舊訴訟標的理論與訴訟標的相對論原告可選擇以權利為單位之主張,將有可能無法使訴訟事件於第一審即獲終局解決之危險,毋寧應採用新訴訟標的理論兩個構成要素之理論並結合法院法觀點之闡明義務。原告起訴時僅須表明生活事實與訴之聲明,無須表明具體實體法之權利主張,對原告之權利保護更加周到,且可更加使訴訟事件於第一審即獲終局解決,避免同一紛爭之再燃。此可謂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未來應為努力之方向,此亦為德國民事訴訟實務與學說上通說之見解。為使學說名稱更加彰顯學說之內容,本文則使用新訴訟標的兩個構成要素理論與一個構成要素理論之用語,而未使用二分肢說與一分肢說之用語。
  
  此次改版從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程序集中化之觀點,考察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於財產訴訟程序採用之爭論。協同主義認新事實主張法院亦負闡明義務,就此等新事實當事人可於第二審再主張。從證據資料得知之新事實,為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當事人仍可於第二審再主張,如此將不合理承認當事人可於第二審再提出新事實,架空當事人之訴訟促進義務,使第一審程序集中之目的落空。反之,修正辯論主義則認為當事人不能於第二審再提出該等新事實,使當事人課盡訴訟促進義務,更加可貫徹第一審程序集中之目的。修正辯論主義,而非協同主義,為我國民事訴訟現今與未來民事訴訟程序應合理採用之程序基本原則,此亦為現今德國民事訴訟所採用之基本原則。
  
  此次改版尚於案例15與案例16中致力於實體法動產善意取得與訴訟法既判力擴張之綜合研析。細分基於己意喪失占有之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與非基於己意喪失占有之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兩種實體法上不同之狀況與訴訟法既判力擴張之綜合性研習。使此方面議題之探討更加細緻化與深入化,且特別凸顯實體法上之善意取得與訴訟法上既判力擴張之間之連結關係,而此亦可謂係現今民事訴訟法上不論於研究上或考試上均甚為重要之課題。就此主要有三種見解:訴訟法既判力擴張說、實體法善意取得說、雙重善意說。訴訟法既判力擴張說主張為了貫徹當事人恆定原則保護他造當事人利益之意旨,統一解決兩造當事人與繼受人間之紛爭,貫徹程序利益原則,既判力仍應擴張及於實體法上善意取得之第三人,我國民訴法新法第二五四條第四項通知之規定可作為既判力擴張及於善意取得第三人之正當化基礎。然而,在判斷既判力是否擴張及於繼受人時,實應充分顧慮相關民事實體法上第三人權利之保護。既判力應否擴張及於繼受人,乃依我國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決定,而非依同法第二五四條第四項法院已通知繼受人決定。法院職權通知規定之本身不能作為既判力擴張之基礎。毋寧係先認為既判力於何等情形下可擴張及於特定第三人,法院為保障該第三人程序參與方面之聽審請求權,法院始應通知該第三人,對其負有通知義務。從新法新增法院通知繼受人之規定,進而導出既判力擴張及於善意第三人之結論,實有倒果為因之危險。現今民事訴訟之重要任務乃在妥適劃定既判力擴張之主觀範圍,唯有依妥適劃定之既判力主觀範圍,始能導出妥適劃定之法院通知義務範圍。我國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於既判力主觀擴張範圍之劃定呈現適用範圍過廣之問題,因而導致我國民訴法第二五四條第四項法院通知義務範圍過廣之問題。我國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將確定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繼受人(包含善意繼受人)」,並未如同德國法上就「善意取得之第三人」設有既判力排除之規定,此乃我國制定民事訴訟法時,未充分顧慮實體法上已善意取得權利第三人之保護,因而呈現立法上之疏漏,應從事目的性之限縮適用,不包含繼受人為實體法善意取得之第三人。實際上於訴訟繫屬中,訴訟系爭物之繼受人已善意取得該物之權利,原先之所有人已喪失該物之所有權,其不得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其返還該物。善意取得第三人之保護優先於原所有人之保護,他造當事人之利益保護應受退讓。德國民事訴訟法於一八九八年即增訂第三二五條第二項保護實體法上善意取得繼受人之規定,使其不受既判力擴張效力所及,至今仍為有效之規定。我國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宜作目的性限縮適用,不包含繼受人為實體法善意取得之第三人。未來宜修法增訂類似德國民訴法第三二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基於我國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既判力主觀擴張範圍之目的性限縮適用,則導出同法第二五四條第四項法院之通知義務亦應作目的性限縮適用,不包含實體法上已善意取得之第三人。
  
  新版書中尚新增案例30「法院職權通知、訴訟告知與輔助參加之效力」。此項議題亦屬近年學說上重要之爭議問題。在輔助參加、訴訟告知與法院依職權通知效力之理解上,部分學者主張他造當事人與受通知人、受告知人與輔助參加人間可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而受通知人、受告知人與輔助參加人與所輔助當事人間,亦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然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法條文義僅認為參加人與其所輔助當事人之間會發生參加效,立法者並未認為可基此條文導出「他造當事人」與「輔助參加人」間會產生既判力與爭點效,且立法者並非認為「輔助參加人」與「所輔助之當事人間」係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而係發生「參加效」。上述之立場似未檢視在具輔助參加利益之第三人參加訴訟、受告知或受通知之情形,並無任何繼受或訴訟擔當之情形,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要件,於他造當事人與通知人、受告知人與輔助參加人間無法發生既判力。而受通知人、受告知人與輔助參加人與所輔助當事人間,亦非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依民訴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準用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七條之一準用第六十七條,再遞行準用第六十三條,乃發生所謂之參加效。而本文認為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通知具輔助參加利益之第三人,基此對其發生所謂之參加效。
  
  新版書中尚於案例31「第三人撤銷訴訟」,就我國現行之第三人撤銷訴訟相關重要問題作詳細之分析。本文作出初步之結論如下:我國現行第三人撤銷訴訟不論在原告適格、被告適格與判決效力上均存有其疑問之處,未來宜將再審訴訟加以完整化,擴大提起再審訴訟之主體適格,使受既判力擴張所及而確定判決前未受法院通知之第三人,改以再審訴訟救濟即可。未受既判力擴張所及之第三人,不能以未受法院通知而提起再審訴訟救濟。
  
  關於共同訴訟型態之判斷,新版書細分三種個案類型研析:連帶債務與共同訴訟之型態(案例23)。共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共有物返還訴訟(案例24)。確認共有物所有權存在之訴訟(案例25)。尤其連帶債務之共同訴訟類型,於學說上則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普通共同訴訟說、特殊共同訴訟說與準必要共同訴訟說之見解。本書乃採取普通共同訴訟說之見解,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無須合一確定,無須作一致性判斷,但於具體個案法院仍可為同勝或同敗之判斷。就民法上相對效力事項,乃適用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民法上之絕對效力事項或限制絕對效力事項存在之情形,其效力亦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此乃我國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所稱「除別有規定外」,但此並不會因而與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不須作一致性判斷之認知相違背,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仍為普通共同訴訟。此亦為德國現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學者所採用之見解。再者,於案例27新增「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給付訴訟說之立場」。於就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性質,本書採取給付訴訟之立場,分割請求權為給付請求權,而非形成權。德國現今民法與民事訴訟學者乃採取給付訴訟說之立場。此乃涉及到民事訴訟類型之基本認知與民法上權利權能類型之基本認知,實有於本書加以釐清之必要。倘若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成訴訟,法院就原告勝訴所作成之判決為形成判決,將只能產生既判力與形成力,而無法產生執行力,如一方面認其為形成判決,另一方面認其有執行力,將違反民事訴訟確定判決效力之基本認知。另於民法上權利之權能類型無法同時是形成權與請求權,故於訴訟上無法就同一訴訟標的認其既是形成訴訟,又是給付訴訟,此乃與實體法上之認知有不相吻合之處。
  
  新版書尚新增「解約、損害賠償與客觀訴之合併、變更及追加」、「客觀選擇合併」、「歸責事由之舉證責任」等案例。新版書之順利完成,深深感謝同好知音好友之支持與鼓勵,且於資料蒐集上與圖表製作上之協助,須對盈萱、子涵、琇慧、政伸、柏元、奕成、  明德、曉波致上誠摯之感謝。

劉明生 謹誌
2013年8月



  德國二○○一年民事訴訟改革法(das Zivilprozessreformgesetz 2001)之修正,美國二○○六年E-Discovery之改革法案,日本平成八年與十五年民事訴訟法之修法,以及我國二○○○年、二○○三年、二○○七年與二○○九年民事訴訟法之修法,均顯示民事訴訟法不斷在演進與改革中。對於民事訴訟最新立法、學說與實務見解之掌握,皆有作更加體系化與細緻化說明之必要。民事訴訟本身即在解決實際案例之糾紛,故能否正確與有效解答民事訴訟相關之實例則扮演重要之角色。而民事訴訟主要之目的,乃在以最有效之方式保障當事人實體法上之權利。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彼此之間之關聯性如何,何種情形應優先考量民事訴訟法之觀點,何種情形應優先考量民事實體法之觀點,何種情形應同時並重兩項觀點,均成為現今研習民事訴訟法實例題時必須一併留意之處。
  
  基此,本書以民事訴訟實例之研習為主,共包含二十五則民事訴訟實例題與六則綜合實例題之演練。本書先探討民事訴訟實例解析之要點、民事訴訟之概念與構造,其後解析具體之實例,其乃著重民事訴訟上相關重要課題之實例研習,如處分權主義與訴訟標的理論、訴之聲明之表明、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法院闡明義務之體系、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當事人變更與追加、客觀訴之合併、訴訟實施權與訴訟擔當、共同訴訟、訴訟參加及既判力之客觀效力範圍與主觀效力範圍等主題。而解答民事訴訟實例題時,宜先掌握與該實例相關之爭點、立法與修法、學說與實務見解,始能使讀者充分與完整解答相關之實例。民事訴訟實例之研習,仍無法脫離民事訴訟立法、學說與理論之發展,民事訴訟法相關學說與理論之建構,仍有從比較法之觀點持續進行之必要,故本書先闡述與該實例相關之基本概念,重要學說與實務見解,次殿以該項實例之解說。本書主要之目的,乃在使讀者充分理解與民事訴訟相關之基本概念、構造、爭點及與該爭點相關之學說和實務見解,並將其與該案例事實相結合作更進一步推論與解釋之工作,藉此培養其解答民事訴訟實際案例之能力。於文獻參考方面,本書參酌國內關於民事訴訟重要之學說與實務見解,並於適當處參考德國之立法與學說。此外,為利於讀者理解,本書尚於適當處加入比較性與說明性之表格與圖表。透過如此民事訴訟實例之研習,可使讀者更加明瞭民事訴訟相關立法與學說如何於實際案例中運用,並可能依此尋求與驗證各立法與學說之實用性。
  
  本書之完成,必須特別真誠感謝恩師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駱永家博士,於撰寫碩士論文時期之啟蒙與教導,以及博士爸爸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教授Peter Gottwald博士,在德國攻讀博士學位期間之指導與愛護。此外,尚須由衷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之協助,及童綿、安若、孟哲、建廷、勤淵、怡潔諸學隸於本書編排上之建議與協助。最後,對我最摯愛的父母雙親尤須獻上內心無盡感激之意,感謝其長期以來對我的支持與愛護。

劉明生 謹誌
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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