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下)(修訂六版)

民事訴訟法(下)(修訂六版)
定價:410
NT $ 143 ~ 410
  • 作者:陳榮宗林慶苗
  • 出版社:三民
  • 出版日期:2015-10-02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460672
  • ISBN13:9789571460673
  • 裝訂:平裝 / 416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六版
 

內容簡介

  本書不同於坊間其他同類型書籍,其特色為學說理論討論頗多,是以往出版之民事訴訟法書籍所無,並對實務上重要之最高法院判例引用詳加介紹;論述方式則採半論文體裁,可供研究理論與實務辦案之用。全書內容分為五編:緒論除討論若干基本問題外,國際民事訴訟一章特別值得注意;訴訟主體之討論問題範圍較一般民事訴訟法書籍多而廣,而在訴訟客體部分則對於訴訟標的理論及權利保護利益有深入討論;訴訟審理一編所占內容最多,尤其訴訟行為、言詞辯論、證據、判決效力、上訴程序各章節在學理上及判例實務方面內容均十分豐富,有心深入研究者必須注意;特別程序則分為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人事訴訟程序、智慧財產事件審理程序加以說明。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榮宗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沙爾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司法行政部(現法務部)民事司專員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及研究所教授

  現職/
  安盛法律事務所律師

林慶苗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現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臺灣宜蘭、新竹、新北地方法院法官

  現職/
  安盛法律事務所律師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講師
 

內容連載

第四章 上訴程序

第一節 總 說

一、上訴之意義與上訴制度目的

(一)上訴之意義

上訴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編上訴審程序第四三七條以下所規定之法律用語,不分第二審上訴或第三審上訴,均稱為上訴。德文Rechtsmittel 一語,日本學者譯為上訴,此為Berufung(上訴第二審)、Revision(上訴第三審)、Beschwerde(抗告)三者之上位概念。日本民事訴訟法對於上訴第二審稱為控訴,對上訴第三審稱為上告,而上訴一語之意義包括控訴、上告、抗告三者。奧國民事訴訟法用語,除抗告一語使用Rekurs 有不同之外,其餘用語概念均與德國相同。我國民事訴訟法用語,上訴不包括抗告,且法典編排方式不同,於第四編稱為抗告程序,使與第三編上訴程序、第五編再審程序並列。我國與日本雖均使用上訴一語,惟兩者概念範圍不同,不能不注意,就上訴一語所下定義,應有所不同。

所謂上訴係指,當事人對於不利益且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其審理而廢棄或變更該判決之訴訟上救濟方法(Prozessuales Rechtsbehelf)。上訴固為當事人之訴訟行為,惟自制度之觀點而言,屬於訴訟上對下級審法院判決不服之救濟方法或措施。茲分析如次:

1.上訴係受不利益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請求上級審法院救濟之方法 法院於審理原告之訴及被告之答辯後所為之終局判決,非為不利於原告之判決,則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再不然,則為雙方當事人均蒙部分不利之判決。於此情況下,為維持應受權利保護當事人之利益,自應賦與由上級審法院加以救濟之機會,俾能利用訴訟上之救濟方法,排除下級審法院不正確而不利於當事人之判決。倘若判決對當事人並無不利且係依其請求內容範圍而為,該當事人自無救濟之必要可言,上訴制度之設,其原意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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