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藝述第伍號:數位文化 網絡世代的哲思

數位藝述第伍號:數位文化 網絡世代的哲思
定價:360
NT $ 342
 

內容簡介

網路世界全觀面向的哲思大補帖!
 
  資訊的進用在網路世代中,從形塑生活與工作模式的面向逐漸成為藝術創作的生態,它不僅轉變了社會的組織型態,更促使美學形式產生獨特的發展脈絡。因此,回顧並反省數位媒介自身是數位藝術發展進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而當我們巨觀地看,將發現數位運算工具的使用經驗使得我們與世界、我們與物的關係更有生氣,並影響著我們知識獲取與生命經驗的累積。
 
  《數位藝述第伍號》在林志明教授擔任數位藝術評論推動小組召集人的領導之下,以數位文化及網路媒介為核心命題,邀集國內外媒介科學與數位人文理論家、著作權領域學者、網路行動主義專家等進行撰述及論壇,為「數位人文專題」、「數位文化生產及制度」、「網路藝術(Cyber art)之反思」、「開放資料/社群(Open data/source)與藝術」及「物聯網(Iot)設計」等重要面向展開深入的探查,從切身的數位媒介使用經驗、數位科技藝術實踐之重要思潮到社會與制度結構的轉變進行全面性的網路哲學思辯。
 

目錄

序:將一切重估|林志明
前言:重繪新數位文明的肌理|邱誌勇
前言:數位時代的文化探索|王柏偉
 
社會科技時代之瑰寶|貝爾納德·史提格勒(Bernard Stiegler)
「被釋放的群眾」:論群眾與大眾媒體概念的危機|沃夫岡.哈根(Wolfgang Hagen)
若電影為本體論,電腦即為道德規範|亞歷山大・蓋洛威(Alexander R. Galloway)
後設資料:處理巨量資料之途徑|迪爾克.貝克爾(Dirk Baecker)
導正我們對著作權之價值觀|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
淺談創用CC概念應用於跨國性企業之知識管理|黃宗超
藝術(數位)複製的多種共享以《Guess What?》一展為例|藍恭旭
網路導向的藝術機器開發:一個開放原始碼實作的洞察|李炳曄
以現象學啓發物聯網設計|梁容輝
網路藝術已死?|曾鈺涓
多重延身:台灣網路藝術置標|林欣怡
大眾—溝通—媒介:大眾媒體/媒介時代的藝術框架|王柏偉
結語:物我、蟻丘與倫理實踐|陳泰松
「數位網絡技術與集體行動的邏輯:All that is solid melts in to air」論壇
第九屆數位藝術評論獎
夢遊者與漫遊者的相遇:電影展覽中的觀眾身體|王聖閎
阿鐸的當代數位現身:HH《同步感染》|鄭芳婷
流亡話語──無路可走而必須前行|林欣怡
 



將一切重估
撰文|林志明

  數位化進程經常只是被當作一種技術性的改變、一種工具性的變化;至多被當作是表達的語言或操作介面改變,也就是媒體性質的變革。雖然在後面的說法中,我們已經可以看出其中變化的巨大,但它總是留下一些餘地讓人們可以玩味。比如在技術之旁或之後,留下的是技術的目的,技術的「為何」(Why);在工具身後,總有工具所要服務的目的(Purpose);語言及媒體,即使媒體學者如馬歇爾.麥克魯漢(Marshall McLuhan)強調了媒體型塑人類感知模式的重要性,卻總留下許多內容性、訊息面的變化可能。

  《數位藝述第伍號》是本年刊發行以來較為特殊的一期,在討論過數位藝術的批判性、聲音藝術、數位電影與電玩敘事、數位製造等議題之後,我們決定保留一期來做一個更廣大的反思,不直接針對數位藝術中的特殊主題,而是更整體性地思考「數位文化」對於整體人類生活、工作方式乃至於藝術創作產生的廣大影響。這也就是說,這一期年刊的基本意圖是在展現與反思數位藝術工作者的工作環境,而且不只把它當作是前述技術性、工具性、語言性或媒體性質的變革,而是了解到它一方面具有操作性質,滲入於日常的所有行動之中,但也是根本性的觀念改造,衝擊著所有可稱之為框架性的事物。這或許可以稱之為一種根本性的但又默然變化的派典轉移(Paradigm shift)。

  這個變化的劇烈和其中創新的幅度,可以由這期年刊中的許多文章探知。接下來茲以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的文章作為例子。雷席格原是一位法律學者,曾在史丹福大學擔任法學教授並創立該校的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目前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他最著名的事跡是創立了創用CC(Creative commons),並努力使它成為數位時代的新工作準則。在本期刊出的翻譯文章中,雷席格首先提出他有關版權(Copyright)問題的一些尖銳觀察,包括由於數位化的發展,接觸文化平台的根本性改變使得現有版權相關法律已不適用;現行法律模式所針對的創作生態越來越突顯其侷限性(比如無法適應愛好者或自願工作者的生產生態);而由教育及文化傳承的觀點而言,現行的模式甚至已經造成了許多傷害。雷席格因此呼籲對於版權這個權利進行限縮,而創用CC中的部份權利保留方式則成為另一種選項模式。

  雖然表面上看來是數位化進程對版權這種專業領域所激發的反思,然而,如果思及它們和處於藝術創作中核心的「作者」概念息息相關,並深度地批判了過去單一且具獨占性的作者概念,我們便能了解數位化進程影響深遠和廣闊的程度。在這輯年刊中同樣有不少討論的網路藝術也同樣是難以運用這樣的作者概念。

  如同作者的概念,包括作品、物件、類型、媒介等等核心的框架性概念在數位化進程中都正在作全面的重估,而且,必須再重申一次,不只在概念層次上如此,在操作方式層面,也是如此。相信這一點會是讀者閱讀此輯年刊會結論出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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