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6版)

刑法(6版)
定價:450
NT $ 356 ~ 405
  • 作者:蘇銘翔
  • 出版社:書泉
  • 出版日期:2016-09-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4510703
  • ISBN13:9789864510702
  • 裝訂:平裝 / 448頁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6版
 

內容簡介

  將刑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
 
  本書一來將刑法全部法條以通俗化語法寫出,併輔以相關實例,讓閱讀者清楚明白法條的根本意義,使法律「平民化」;二來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對於刑法各條文及其重要理論進行完整闡述,因此已足以提供欲進一步研習刑法的讀者入門之用。
 
  本版次以民國105年最新修正的法條為基礎,逐條釋義深入解析。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蘇銘翔


  現職   
  大學講師、補習班法律講師主持人、唱跳歌手、演員、通告藝人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

  教學經歷
  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演講教師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經濟系兼任講師
  真理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
  致理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實務經歷
  司法特考榜首
  司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視經歷
  台視、三立電視台「超級偶像7」外景主持人
  台視、三立電視台「超級偶像6」第8強
  中視「台灣流行音樂樂團原創大賞」主持人
  中國泉州電視台「唱歌拼輸贏」主持人
  觀天下電視台「U-BIKE趴趴GO」主持人
  觀天下、紅樹林電視台「法律追追追」主講人
  觀天下電視台「生活法律教室」主講人
  「綜藝大熱門」、「大學生了沒」、「爸媽冏很大」、「歡樂智多星」、「政經限時批」、「今晚誰當家」、「一字千金」、「小宇宙33號」、「愛情敲敲門」、「真的了不起」、「11克拉女王」、「小明星大跟班」、「年代小確幸」、中國廈門衛視「雞蛋碰石頭」、中國浙江衛視「我不是明星」表演嘉賓。

  著作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生活與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與李美寬合著;書泉)
  圖解刑法(五南)
  圖解-刑法(考用)
  民法概要(五南)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主編   
  家事訴訟實戰(五南)
  不動產訴訟實戰(五南)
  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五南)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五南)

  修訂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書泉)
  我要買房子(新自然主義)
  住戶權益手冊(新自然主義)

  粉絲團:www.facebook.com/lawboy0730.tw
 

目錄

緒論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三章 未遂犯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五章 刑
第五章之ㄧ 沒收
第五章之ㄧ 易刑
第六章 累犯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九章 緩刑
第十章 假釋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
內亂罪
外患罪
妨害國交罪
第二節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
瀆職罪
第三節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秩序罪
第四節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
脫逃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偽證及誣告罪
第二章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
公共危險罪
第二節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
偽造貨幣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度量衡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三節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
妨害性自主
妨害風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妨害農工商罪
鴉片罪
賭博罪
第三章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殺人罪
傷害罪
墮胎罪
遺棄罪
第二節 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
第三節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妨害自由罪
第四節 侵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五節 侵害秘密之犯罪
妨害秘密罪
第六節 侵害財產利益之犯罪
竊盜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侵占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恐嚇、擄人勒贖罪
贓物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附錄: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此次改版修訂重點為:
  
  一、因應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51、285、339∼339-3、341∼344、347、349條條文;增訂第339-4、344-1條條文,配合修訂相關內容。
  
  二、因應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令修正(自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之第2、11、36、38、40、51、74、84條條文;及增訂之第37-1、37-2、38-1∼38-3、40-2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五章之二章名;及刪除之第34、39、40-1、45、46條條文,配合修訂相關內容。
  
  三、因應民國105年6月22日總統令修正(105年7月1日施行)之第38-3條條文,配合修訂相關內容。
 

內容連載

第38條之3(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解說

第38條之物(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其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法院宣告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但是第三人對沒收標的的權利,並不會受影響。例如:甲偷竊取得汽車,並以該汽車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給乙,以向乙借貸100萬元,後法院宣告沒收該汽車,則乙存在於該汽車的動產擔保抵押權仍然存在。

法院宣告沒收裁判尚未確定前(仍得上訴救濟),該物所有權雖然尚未移轉於國家,但是此時仍發生禁止處分的效力,亦即該物所有權人不得於此時再將該物移轉所有權或設定物權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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