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

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
定價:380
NT $ 137 ~ 342
 

內容簡介

直銷就是老鼠會,一進去就會血本無歸?
公司要求買一堆產品,賣不掉,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不論你是直銷商、直銷公司還是消費者,關於直銷的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困惑一 直銷公司可否一律禁止我兼做別間直銷公司?
  A:不可!直銷公司不能如此任意限制。

  困惑二 退出後,直銷公司可否規定我1年內都不得加入其他直銷公司?
  A:不可!該規定無效。

  困惑三 退出後,我可否把我的組織帶到其他直銷公司?
  A:不可!會違反後契約義務,可能要賠償損害。

  困惑四 直銷商可否自行決定產品銷售價格?
  A:不一定!需視公司制度是代銷還是經銷。

  困惑五 直銷商是否可以「搶線」,促使其他組織的人成為自己的下線?
  A:不可!直銷公司幾乎都禁止,除非有例外狀況。

  如果您有以上困擾,別擔心,讓本書來替您解惑。不論是直銷公司與直銷商的關係、上下線的關係、直銷權的讓與繼承、直銷商的退出退貨,以及直銷糾紛之救濟等,本書皆列有常見問題,並以簡潔的答案與人物關係圖呈現,讓您輕鬆成為組織中的直銷專家。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天財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現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暨金門‧馬祖分會會長(2011-2017)
  中華直銷法律學會理事長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台灣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2010年起每年獲頒高院績優委員)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仲裁協會主任仲裁人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 執行主任暨高級合夥人

  經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
  律師研習所執行長、講座、諮詢委員
  法務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監察人
  律師轉任法官審查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委員
  入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案件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
  中華人權協會常務理事兼賦稅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2012年12月7日中華人權協會「2012年人權禮讚之夜」獲馬英九總統頒贈「人權服務獎」
  2011年入選THE REPUBLIC OF CHINA YEARBOOK之「who’s who in the ROC」(即中華民國100年度年鑑名人錄)
  2009年9月6日台北律師公會律師節慶祝大會獲馬英九總統頒贈優秀公益調解律師
  2008年9月9日獲選為「全國律師」雜誌第61屆律師節特殊專題報導人物
  2007年9月9日於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60屆律師節慶祝大會接受「特殊貢獻」表揚

林宜男

  學歷:
  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淡江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教授兼EMBA執行長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長

  經歷: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淡江大學國際企業學系主任所長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政府採購法與促參法)審議委員
  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諮詢委員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

曾浩維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現職: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華直銷法律學會秘書長

  經歷:
  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副理事長
  協助設立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直銷學術研討會第18屆、第19屆、第20屆、第21屆論文發表

吳紀賢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組學士
  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

  現職: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華直銷法律學會副秘書長

  經歷:
  律明法律事務所律師

陳其

  學歷:
  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學士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現職: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經歷: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研究助理

劉宣妏
 
  學歷: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學士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專業組碩士

  現職: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法務組長暨董事長秘書

  經歷:
  高雄市立明華國中國文代課教師
 

目錄

PART 1 直銷制度概論
Q1 直銷商拉下線參加時,直銷公司將發給介紹獎金,直銷好好賺?
Q2 直銷公司的商品是在國外種植農產品並在國外收成後當地銷售,有問題嗎?
Q3 直銷公司的商品或方案,是直銷商用不到,或無法使用這麼多的情形,有什麼問題?
Q4 直銷商品如果逾越合理市價,有什麼問題?
Q5 直銷商是否屬於直銷公司之員工?
Q6 直銷商可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直銷公司請育嬰假嗎?
Q7 直銷商無法提出就業證明,會造成其配偶無法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請育嬰假嗎?
Q8 外國直銷公司在網路上的廣告十分吸引人,直銷商參加後有臺灣直銷法令的保障嗎?
Q9 外國直銷公司想要開拓臺灣直銷市場,是否要先向主管機關報備?
Q10 我是外國直銷公司的直銷商,想在臺灣介紹朋友參加,會違法嗎?

PART 2 直銷商之身分
Q11 公司,可否成為直銷商?
Q12 夫妻可否共同經營一個直銷權?
Q13 夫妻能在同一家直銷公司內各自經營自己的直銷權嗎?
Q14 外國人,可否成為臺灣直銷公司之員工?
Q15 陸配,可否成為臺灣直銷公司之員工?
Q16 港澳人士,可否成為臺灣直銷公司之員工?
Q17 外國人,可否成為臺灣直銷公司之直銷商?
Q18 陸配,可否成為臺灣直銷公司之直銷商?
Q19 港澳人士,可否成為臺灣直銷公司之直銷商?

PART 3 直銷公司與直銷商之權利義務
Q20 直銷公司或直銷商可以促使其他直銷商購買無法在短期內銷售完畢的商品數量嗎?
Q21 直銷公司或直銷商可以促使其他直銷商擁有二個以上的直銷權嗎?
Q22 直銷商在街上找我攀談,強要我購買產品,我可以向直銷公司檢舉直銷商嗎?
Q23 可以同時做兩家直銷公司的直銷商嗎?
Q24 直銷公司限制我不能做任何其他公司的直銷商,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
Q25 直銷公司規定直銷商在參加契約終止後1 年內都不得加入其他直銷公司,此限制有效嗎?
Q26 直銷公司有競業禁止條款,還可以再挖別家公司的直銷商來兼作自己公司的直銷商嗎?
Q27 退出直銷公司後可以把組織帶到另一家直銷公司嗎?
Q28 直銷公司應該開放直銷商進行網路銷售嗎?
Q29 直銷公司可否訂定直銷商不得網路銷售條款?
Q30 直銷公司可否限制直銷商的銷售價格?
Q31 直銷商可以用贈品的方式販售產品嗎?
Q32 直銷公司規定直銷商要依照商品的建議售價銷售,否則負賠償責任,直銷商可以不遵守嗎?
Q33 直銷商可以不經過直銷公司同意,擅自使用直銷公司的著作、商標製作文宣品嗎?
Q34 產品如果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直銷公司或直銷商可以宣稱產品是「健康食品」嗎?
Q35 直銷公司或直銷商可以宣稱食品有醫療效能嗎?
Q36 直銷公司的產品如果是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的「健康食品」,可否宣稱有醫療效能?
Q37 直銷公司可以販售醫療器材嗎?
Q38 直銷商退出時,可以要求直銷公司刪除自己的個人資料嗎?
Q39 直銷公司的商品廣告不夠吸引人,我可以自己做更有宣傳效果的廣告嗎?
Q40 直銷商自行製作的商品廣告內容誇大不實,直銷公司是否有義務加以制止?

PART 4 直銷商上、下線間之權利義務
Q41 直銷商對直銷公司的營業守則或參加契約有意見,能自己修改內容來約束下線嗎?
Q42 上線可否用下線的名義或帳號幫下線訂貨?
Q43 如果上線沒有造成下線的損害且基於好意,是否可未經下線授權,逕自使用下線的名義或帳單幫下線訂貨?
Q44 直銷公司或直銷商在招募下線時,可以隱瞞是要從事直銷行為嗎?
Q45 直銷商在介紹商品時如有不實的說明,主管機關可以處分直銷商嗎?
Q46 直銷公司或直銷商在分享成功案例時,可以使用誇張的言詞嗎?
Q47 直銷商可以向直銷公司申請變更推薦人嗎?
Q48 直銷商可以促使其他直銷組織的直銷商成為自己的下線嗎?
Q49 直銷商可以先終止與直銷公司之間的參加契約,然後再申請加入選擇不同的推薦人嗎?
Q50 直銷商可以促使原本即將成為其他直銷商下線的人,轉而成為自己的下線嗎?

PART 5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與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Q51 直銷商可以主張自己是消費者,向直銷公司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權利嗎?
Q52 直銷商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Q53 直銷商賣給消費者的產品出問題,消費者應找直銷商還是直銷公司負責呢?
Q54 直銷商跟上線購買後再轉賣給下線的產品,如果造成下線的損害,則直銷商應該找上線還是直銷公司負責呢?
Q55 直銷商違法蒐集個人資料時,直銷公司是否要負連帶責任?

PART 6 直銷權之轉讓、繼承
Q56 我能轉讓直銷權嗎?
Q57 直銷公司可否規定直銷商需具備一定的資格才可以轉讓直銷權嗎?
Q58 直銷公司可以規定直銷權只能轉讓給符合一定資格的人嗎?
Q59 直銷權能不能繼承?
Q60 直銷商於生前向直銷公司預立承受計畫書,選擇其過世後的直銷權承受人,有什麼注意事項?
Q61 直銷商預立遺囑由某位繼承人繼承,全體繼承人可否一致同意改由另一位繼承人繼承?
Q62 參加契約的轉讓或繼承是否須經直銷公司的核准?

PART 7 直銷商之退出與退貨
Q63 直銷商退出退貨時,直銷公司可以只給直銷商換貨,而不給直銷商退貨嗎?
Q64 加入直銷公司已逾6個月,但一開始向直銷公司所買的產品都賣不出去,我決定不做直銷了,此時還能向直銷公司辦理退貨嗎?
Q65 直銷公司規定直銷商,在參加契約存續期間所買的商品可以退貨,但沒有規定退貨期限,這代表隨時都可以退貨嗎?
Q66 直銷公司可否規定:直銷商在參加契約存續期間內,不得退貨,只能以商品有瑕疵為由辦理換貨?
Q67 直銷公司在我退出退貨時,扣除刷卡手續費、行政作業費等,合理嗎?
Q68 商品減損價值該怎麼算?
Q69 直銷公司在我申請退出退貨時,主張應扣除因此所生之違約金、損害賠償,合理嗎?
Q70 直銷公司可以要求直銷商退出時,須檢具購貨發票才能辦理退貨嗎?
Q71 上線直銷商幫忙代購商品後,要求我撕毀購貨發票,導致我退出直銷公司時無法退貨,上線直銷商有違法嗎?

PART 8 直銷糾紛之救濟
Q72 旁線直銷商搶我的下線,我可以請求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嗎?
Q73 直銷公司誹謗直銷商名譽的刑事糾紛,可以請求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嗎?
Q74 直銷商與直銷公司發生糾紛後才加入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能就加入前發生的糾紛請求調處嗎?
Q75 第一次調處程序中,雙方溝通出初步調處方案,直銷商可以於第二次調處程序中再提出新調處方案嗎?
Q76 作成調處書後,直銷公司可否以「退貨部分應扣除獎金而未扣除」為由,要求重新作成新的調處書?

PAR 9 附錄
附錄 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附錄 2 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附錄 3 直銷活動照片
 

作者序

  直銷制度引進臺灣已歷數十年,期間曾經大鳴大放、極盛一時;也曾因不肖人士違法吸金而遭社會撻伐,幸而在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的導正下,直銷產業先賢先進篳路藍縷、一步一腳印的踏實耕耘,臺灣的直銷,終於克服難關,獲得社會及學界的認同,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15年底,臺灣有253萬餘人從事直銷業,已超過臺灣人口的10%,更在產官學界的努力下,直銷產業的專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2014年1月29日正式頒布,專法的制定象徵著直銷的產業化;同時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的設置,其專業調處直銷商與直銷公司的民事紛爭,全面建立一套屬於直銷產業的爭議處理機制,使臺灣的直銷產業能夠在法制化、人性化的養分滋潤下蘊孕出無限的前景。

  筆者林天財律師耕耘直銷法學已歷二十餘載,伴隨臺灣直銷產業一同成長,著有臺灣法律界第一本直銷法律專書──《直銷法律學》,並催生「中華直銷法律學會」的成立,雖然欣見直銷產業已有多層次傳銷管理專法,但有感於直銷產業以及社會大眾對直銷法學之了解尚有不足,以致於糾紛、誤解仍時有所聞,於是與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林宜男董事長共商,決定要將正確直銷法學的知識推廣,於是乃有本書之誕生。

  本書撰寫的目的,期待直銷產業「依法直銷,社會認同;守法傳銷,事業永續」。

  本書的特色在於將直銷界常會發生的法律問題體系化整理,共分為8章,第1章概談直銷制度之問題;第2章談直銷商身分之問題;第3章談直銷公司與直銷商權利義務之問題;第4章談直銷商上、下線間之權利義務問題;第5章談直銷公司及直銷商與消費者權利義務之問題;第6章:談直銷權讓與、繼承之問題;第7章:談直銷商退出與退貨之問題;第8章:談直銷糾紛救濟管道之問題,將一般民眾加入成為直銷商至其退出常見的問題予以臚列,應足作為直銷產業界之重要參考資料。

  為了讓讀者輕易理解法律問題,本書以三國人物為撰寫案例,以提升閱讀興趣,並藉此引導出相對應的法律問題,並儘量以口語化、生活化的方式為說明解析,便於讀者掌握艱澀難解的法條文字,每個案例文末並附以法律小觀點、關係簡圖,使讀者能進一步觸類旁通,本書希望使一般社會大眾皆能看懂、讀懂,進而了解直銷的本質與精神,而不再陷於道聽塗說,或對於直銷「霧煞煞」毫無概念。

  本書是團隊合作的成果,林天財律師、林宜男董事長建構出完整的骨架,並積極指導其他作者群的寫作方向;曾浩維律師、吳紀賢律師、陳其、劉宣妏不辭辛勞的撰、校稿,勇於任事的敬業、執著,本書才能呈現肌體之美,當然,一本著作之完成,絕非單憑筆者之力能竟其功,也藉此對一路上相知相助之好友們,致上十二萬分感激之意。

  最後,本書倘有謬誤之處,還望各界先進不吝賜教,惟有不斷的學習進步,才能為臺灣直銷產業揮灑出更燦爛的未來。

林天財、林宜男
吳紀賢、陳其、曾浩維、劉宣妏
 

內容連載

Q27 退出直銷公司後可以把組織帶到另一家直銷公司嗎?

A:直銷商不能這麼做。

●範例故事

東吳直銷公司的直銷商魯肅,因為一些嫌隙,對東吳公司懷恨在心,而想要慫恿他在東吳公司的直銷商團隊一起前往西蜀直銷公司,讓東吳公司短少一大筆銷售額,以作為報復。試問:魯肅可以在契約終止後慫恿他所帶領的直銷商跟他一起去西蜀直銷公司嗎?

●說明解析

一般而言,契約終止後,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即不再受契約條款拘束,除非契約對於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關係已早有安排,如問題26的契約終止後競業禁止條款(雖然該條款最後是無效的);然而,在沒有另外透過契約約定的情形下,是否意味著契約當事人在終止契約後,即可為所欲為,例如公布對方的秘密,或是像魯肅一樣,慫恿他所領導的直銷商跟他去別間直銷公司呢?

對於這種情形,可以透過民法學說上所謂的「後契約義務」來處理。民法學說上所稱的「後契約義務」,指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了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的利益,當事人間所負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例如受僱人離職後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等,皆是脫離契約而獨立的,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若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契約終止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責任與當事人間就契約本身所應該負擔的原給付義務不完全相同。

因此,本案例中的魯肅若於終止契約後,慫恿他所帶領的直銷組織離開東吳直銷公司,跟他一起去西蜀直銷公司,魯肅即有可能違反他與東吳公司間的「後契約義務」,進而要對東吳公司因此損失的利潤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小觀點

1.「後契約義務」雖為民法學說,但已有逐漸被我國法院實務採納的趨勢,前文對於「後契約義務」的定義,即摘自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

2.魯肅除了可能因違反「後契約義務」而須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之外,因為他是故意為造成東吳公司的損失而慫恿直銷商離開,因此魯肅同時也有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而須付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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