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與美國法律:歷史性的法院判決

華人與美國法律:歷史性的法院判決
定價:280
NT $ 187 ~ 372
  • 作者:陶龍生
  • 出版社:聯合文學
  • 出版日期:2017-09-20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3232319
  • ISBN13:9789863232315
  • 裝訂:平裝 / 224頁 / 25k正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資深留美律師陶龍生最新力作
  真實的美國法庭記錄,華人必須面對的真相!

  早於非裔黑人平權運動50年,華人最先在美國挑戰種族帶來的不平等!
  流血與抗爭,只為找回一個「人」該有的尊嚴。

  1848年,第一艘由中國橫渡太平洋抵達美國西岸的輪船「美國老鷹號」,承載著最早抵達美國的華人。從此帶來了大量前往美國工作的華人。

  呼應了美國對於移工的需求,華人也抱著淘金夢持續湧入。然而,愈多的華人來到美國,引發的後續問題愈多:種族歧視、排華法案……針對華人的暴力事件愈演愈烈,愈見刁鑽。

  ✽22歲的青年林興前往美國淘金,辛苦挖到的金礦被白人霍爾偷走,兩人的爭執引發肢體衝突,林興被磚石砸中,滿頭鮮血,卻無法將霍爾繩之以法……

  ✽於加州出生的盧定新,九歲時隨父母回國,十五歲再回返美國時,卻被以沒有身分證明為由,禁止入境……

  ✽曾以勞工身分入境美國的華人蔡昌平,一次回香港探親,拿著合法「回美准可證」,卻在舊金山碼頭前不得其門而入,被迫留在輪船上,不得入境……

  難道只因身為華人,就應該接受種種不平等的待遇……?

  本書擇錄歷史性的法院判例,呈現了華工於美國法律帶來的具體影響,展現了華人堅毅的民族性。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陶龍生


  國立臺灣大學、哈佛法學院畢業,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與哲學博士。有20多年的執業經驗,曾任國立臺灣大學、紐約州立大學法學教授,哈佛大學、康乃爾大學研究員,美國司法部訓練所主任。現為美國華府主流事務所(1400位律師)資深合夥人。亦任美國高科技公司法律主管。

  業務範圍主要在為高科技公司於聯邦法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美國商務部(有關反傾銷)的訴訟中提供防禦辯護,協助美國公司在亞洲的業務(主要是美國的上市公司,如「時代華納」、「花旗銀行」、「米高梅電影公司」和大型賭場娛樂公司等),並為美國公司提供法律諮詢。

  曾於美國、英國、德國和臺灣發表多篇學術論文,目前已出版10本中文著作。論著經常出現於法學課本中,美國最高法院亦於格萊葛對喬治亞州(Gregg v. Georgia)一案中援引了他的著述。曾獲「十大傑出美國青年」、「傑出亞裔美國人五十強」、「千禧名人」(Who’s who in Millennium)、最佳文藝著作獎等多項殊榮。近年來陶龍生結合其專業法律素養,撰寫一系列精采法庭推理小說《證據》、《拉斯維加斯的春天》、《轉捩點》、《沉冤》、《合理的懷疑》、《判決》、《雙城之謎》。小說中塑造多位成功的華裔年輕男女,在美國法庭內破解各類法律案件,呈現不平凡案例中貼近人生的平凡現實。
 
 

目錄

自序
前言

第一章 太平洋鐵路
第二章 早期的經驗
第三章 「中國人的警察稅」
第四章 勇敢的女子
第五章 不幸的女人
第六章 向法院求助
第七章 公民權的歷史
第八章 兩位女孩
第九章 公民籍的出生權
第十章 廢除市政府法規
第十一章 「司法審核」
第十二章 排華的法律
第十三章 挑戰「排華法案」
第十四章 當法律抵觸條約時
第十五章 面對暴民
第十六章 住的問題
第十七章 滿清的懦弱
第十八章 容閎的努力
第十九章 聯邦法院退讓
第二十章 公民的權利
第二十一章 「人」的意義
第二十二章 教育平等
第二十三章 地方政府的權力
第二十四章 挑戰「分而平等」
第二十五章 居住的自由
第二十六章 導彈之父
第二十七章 毒樹的果實
第二十八章 政府的大門
第二十九章 底特律冤案
第三十章 雇主的責任
第三十一章 金洋銀行的厄運
第三十二章 沒有屍體的殺案
第三十三章 政治外行
第三十四章 超急切的追訴
第三十五章 經濟間諜
第三十六章 龐氏騙局
第三十七章 警槍走火

結語
作者簡歷和著作表
作者出庭過的法院
台灣版作者序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書全集,共兩萬多件案卷,歷經兩百三十年。其中訴訟當事人,用姓名作索引,大多數是歐洲籍(美國白人),其他族裔寥寥無幾;也許有點意外,中國人最多。十九世紀末期便有超過二十宗華人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而且它們對美國憲法的發展,有長遠的影響。

  舉幾個實例:促使最高法院(1)廢除州級和城市法規「Chy Lung v. Freeman (1875)、Yick Wo v. Hopkins(1886)」;(2)澄清「公民籍的出生權(Birth Right to Citizenship)」,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1898);(3)確定憲法文字中的「人」,包括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Wong Wing v. United States(1896);(4)化解法律抵觸國際條約的矛盾Chew Heong v. United States(1884);(5)考慮「分而平等」是否合憲,Lum v. Rice(1927),等等。這些都是持續有拘束力的歷史判例。

  其實華人爭取平等待遇,最先在法院中挑戰不公平的法律,比非裔黑人的民權運動,早五十年;他們才是民權運動的先驅。

  有些人,包括歷史學者,以為中國人「他們無助地、默默地忍受任何落在他們身上的屈辱。」美國憲法史所顯現的,卻是一個奮鬥的民族。

  本書擇錄歷史性的法院判例,讓我們看到華人的另一面。我使用的都是一手資料,希望激盪讀者的思維。
 
作者於華府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太平洋鐵路 The Burlingame—Seward Treaty (1868)
 
歷史記載,第一艘由中國橫渡太平洋抵達美國西岸的輪船,是「美國老鷹號」(The American Eagle)。在舊金山碼頭,下來兩男一女,是最早抵達美國的華人。那是1848年。
 
第二年(1849)有三百二十五位華人到美國、1850年四百五十位、1851年接近三千人(2716人),迄一八五二年已超過兩萬人。
 
十九世紀中葉,中國經歷內憂外患。1840年因為進口鴉片的爭執,英國軍艦砲轟廣州,逼迫滿清政府接受「南京條約」,賠款外,還開放五口通商。1860年(咸豐八年),英法聯軍又尋隙,與滿清簽訂「天津條約」。同時在國內,1850年發生太平天國之亂,天災人禍,民不聊生,僅廣東的珠江流域,便有十萬老百姓無處謀生。
 
1848年,美國的舊金山城附近,發現金礦,一時之間,東岸的白人大批湧到加州淘金。消息傳到中國,華人開始大量前往美國參加「淘金」。向美國移民的不只是華人,愛爾蘭人和義大利人也大批渡大西洋前往美國求生存。
 
當英國和法國強迫滿清簽訂「天津條約」時,美國也參加條約,取得「最惠國」的待遇,得與中國自由通商,可使用中國的海巷,也容許中國人到美國經商。
 
美國的內戰(南北戰爭,1860-1864年)結束後,開始進行基礎建設,西岸的「聯合太平洋鐵路公司」(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mpany)籌建橫跨美洲大陸的鐵路。開始時招募工人,應徵的白人不到八百人。其中不少是酗酒和不良份子。公司測試華人,先雇用五十名,發現他們吃苦耐勞,便開始徵求更多的華工。公司領導人認為華人勤勞可靠,又可以支付低薪,所以便宣傳工作機會,甚至派人到中國去吸引華工,答應月薪三十一美元,還供應吃住。至1868年,四千位工人中有三千人是華人。鐵路公司從1865年開始用華人建造鐵路,全長1912英里,以加州奧克蘭城為起點,經尼布拉斯加,到愛俄華州,於1869年5月9日通車。通車典禮,沒有讓華人參加。
 
鐵路工人中起先是已在加州的華人,後來從廣東開平、新會等地招來新血,到1867年已超過一萬名華工。他們不辭勞苦(也沒有選擇),一天完工十哩,翻越100哩長,7000公尺高的峻嶺,使用中國傳統技術,吊繩懸空敲打山上的花崗石,用火藥炸洞接軌,死傷無數,每一哩犠牲三位工人,全部工程中,華工死亡超過一千人,公司安排輪船將兩萬磅的骨灰運送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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