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圖解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定價:680
NT $ 250 ~ 632
  • 作者:盧守謙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8-06-28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197556
  • ISBN13:9789571197555
  • 裝訂:平裝 / 560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輕鬆理解消防安全設備的標準
以簡潔扼要的方式,清楚說明、重點整理
配合圖表輔助,加深學習記憶

  1. 分類引導 輕鬆入門
  本書分6章,以條文序列編排,並依法規名稱分總則、消防設計、消防安全設備、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附則之條文作圖解,最後將上揭之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題作解析。

  2. 條文併解釋函 圖文解說
  各章節內文與相關消防署解釋函予以整合,進行圖文解說,使讀者輕鬆上手,並於最後一章收錄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題;以供上課教材及考試用書,使準備應考讀者了解重點所在,於未來考場上能無往不利。

  3. 納入日本 最新知識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法規源自日本,本書編輯上也將其原文資料大量納入,並詳細闡釋,使讀者併以得知國內與日本法規上之異同所在。

  4. 30年火場經驗 消防本職博士
  累積30年火場經驗,以消防本職博士,來進行實務與法規理論之解析,消除學習盲點,並精心彙編相關圖表,以力求一本優質之消防書籍。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盧守謙 博士


  學經歷: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研究所助理教授
  消防三等特考、消防設備師、消防四等特考榜首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榜首及第1名畢業
  公務人員簡任官等訓練及格
  韓國中央119結訓
  英國FSC、美國DWF、美國TCC結訓認證
  臺灣高等法院-火災鑑定案主持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火災鑑定案主持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火災鑑定案主持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火災鑑定案主持人

  著作:
  《火災學》(五南出版)
  《防火防爆》(五南出版)
  《圖解消防工程》(五南出版)
  《圖解消防危險物品》(五南出版)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五南出版)
  《設備師士:消防法規》(五南出版)
  《三等消防警察特考試題詳解》(五南出版)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五南出版)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五南出版)
  《消防設備師歷屆試題精解2版》(鼎文出版)
  《消防設備士歷屆試題精解2版》(鼎文出版)
  《火災學完整歷屆考題精解2版》(鼎文出版)
  《消防四等特考歷屆考題精解2版》(鼎文出版)
  《消防法規完整歷屆考題精解2版》(鼎文出版)
 
 

目錄

推薦序 
自序 

第1章 總則(第1條~第3條)
1-1 授權命令 
1-2 未定國家標準 

第2章 消防設計(第4條~第30條)
2-1 標準化用語(一)
2-2 標準化用語(二) 
2-3 標準化用語(三) 
2-4 另一場所(一) 
2-5 另一場所(二) 
2-6 單一場所 
2-7 消防安全設備種類 
2-8 滅火設備種類 
2-9 避難逃生設備種類 
2-10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 
2-11 用途分類 
2-12 甲類場所 
2-13 乙類場所 
2-14 丙丁類場所 
2-15 戊己類場所 
2-16 增改建或變更用途(一) 
2-17 增改建或變更用途(二) 
2-18 應設置滅火器 
2-19 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2-20 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2-21 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2-22 應設置移動式滅火設備 
2-23 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24 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2-25 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2-26 應設置標示設備 
2-27 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2-28 應設避難器具及連結送水管場所 
2-29 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及排煙設備場所 
2-30 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及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第3章 消防安全設計(第31條~第192條)
3-1 滅火器設置規定 
3-2 室內消防栓配管及水箱 
3-3 室內消防栓加壓試驗及選擇設置 
3-4 室內消防栓箱與水源容量 
3-5 室內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一) 
3-6 室內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二) 
3-7 室內消防栓緊急電源 
3-8 室外消防栓設備配管、試壓及設置規定 
3-9 室外消防栓水源容量 
3-10 室外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 
3-11 自動撒水設備型式及加壓試驗 
3-12 撒水頭配置(一) 
3-13 撒水頭配置(二) 
3-14 撒水頭位置 
3-15 密閉式撒水頭標示溫度與免裝撒水頭處所
3-16 免裝撒水頭處所(一) 
3-17 免裝撒水頭處所(二) 
3-18 撒水頭放水量與流水檢知裝置 
3-19 開放式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 
3-20 放水區域及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撒水 
3-21 查驗閥及水源容量 
3-22 撒水設備水源容量 
3-23 撒水設備加壓送水裝置 
3-24 撒水送水口、電源及水霧噴頭 
3-25 自動撒水設備之補充 
3-26 水霧放射區域及水源容量 
3-27 水霧加壓送水裝置 
3-28 水霧室內停車空間及泡沫放射方式 
3-29 泡沫膨脹比 
3-30 泡沫頭放射量及高發泡 
3-31 高發泡放出口 
3-32 泡沫放射區域 
3-33 泡沫加壓送水裝置與原液儲存量 
3-34 泡沫濃度、移動式泡沫及原液儲槽 
3-35 二氧化碳放射方式 
3-36 二氧化碳滅火藥劑量 
3-37 全區局部及通風換氣 
3-38 全區開口部 
3-39 滅火藥劑儲存容器 
3-40 氣體啟動及配管 
3-41 選擇閥及啟動裝置 
3-42 音響警報、安全裝置及排放裝置 
3-43 緊急電源及移動式放射 
3-44 乾粉滅火準用二化碳及藥劑量 
3-45 乾粉藥劑量 
3-46 滅火藥劑儲存容器 
3-47 加壓蓄壓用氣體容器 
3-48 乾粉配管及閥類 
3-49 壓力調整、定壓動作及氣體啟動 
3-50 移動式放射及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3-51 火警分區 
3-52 鳴動方式及探測器高度 
3-53 探測器裝置規定 
3-54 免設探測器處所 
3-55 偵煙式、熱煙複合式侷限型不得設置處所 
3-56 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選設及探測區域 
3-57 差動式、補償式及定溫式侷限型探測器設置規定 
3-58 差動式分布型設置規定(一) 
3-59 差動式分布型設置規定(二) 
3-60 偵煙式探測器裝置規定 
3-61 光電式分離型及火焰式設置規定 
3-62 火警受信總機裝置 
3-63 火警受信總機位置配線及電源 
3-64 緊急電源、火警發信機及火警警鈴 
3-65 火警發信機及火警警鈴 
3-66 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裝置 
3-67 緊急廣播設備裝置(一) 
3-68 緊急廣播設備裝置(二) 
3-69 廣播分區 
3-70 擴音機及操作裝置 
3-71 緊急廣播設備配線 
3-72 警報分區及瓦斯漏氣檢知器 
3-73 瓦斯漏氣受信總機及警報裝置 
3-74 瓦斯漏氣警報設備配線及緊急電源 
3-75 瓦斯漏氣警報設備配線及緊急電源 
3-76 免設處所 
3-77 標示面等級及有效範圍 
3-78 出口標示燈裝設位置 
3-79 出口標示燈等裝設及音聲引導 
3-80 觀眾席引導燈及出口標示燈等減光消燈 
3-81 避難指標等 
3-82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 
3-83 避難器具選擇設置 
3-84 避難器具減設 
3-85 避難器具免設 
3-86 收容人員計算 
3-87 避難器具裝設及開口面積 
3-88 避難器具操作面積 
3-89 避難器具下降空間 
3-90 避難器具下降空間及標示 
3-91 緩降機、滑臺及避難橋設置 
3-92 救助袋及避難梯設置 
3-93 滑杆、避難繩索、固定架及螺栓 
3-94 緊急照明燈構造及配線 
3-95 緊急照明燈電源、照度及免設 
3-96 出水口及送水口 
3-97 送水管配管及水帶箱 
3-98 中繼幫浦 
3-99 送水設計壓力 
3-100 消防專用蓄水池設置 
3-101 消防專用蓄水池機械引水 
3-102 消防專用蓄水池標示 
3-103 居室排煙設備(一) 
3-104 居室排煙設備(二) 
3-105 居室排煙設備(三) 
3-106 居室排煙設備(四) 
3-107 排煙室排煙(一) 
3-108 排煙室排煙(二) 
3-109 免設排煙設備(一) 
3-110 免設排煙設備(二) 
3-111 緊急電源插座 
3-112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第4章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第193條~第233條)
4-1 適用場所(一) 
4-2 適用場所(二) 
4-3 製造或一般處理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4-4 室內儲存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4-5 室外儲存及儲槽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4-6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4-7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與滅火設備分類 
4-8 選擇滅火設備 
4-9 第五種滅火設備效能值 
4-10 核算滅火效能值 
4-11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4-12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4-13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4-14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 
4-15 加油站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4-16 設置防護設備 
4-17 室內消防栓設備規定 
4-18 室外消防栓設備規定 
4-19 自動撒水設備規定 
4-20 水霧滅火設備規定 
4-21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4-22 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 
4-23 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 
4-24 冷卻撒水設備(一) 
4-25 冷卻撒水設備(二) 
4-26 泡沫噴頭規定 
4-27 泡沫滅火設備規定 
4-28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 
4-29 泡沫滅火設備水源容量 
4-30 加壓送水裝置 
4-31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4-32 乾粉滅火設備 
4-33 第4種滅火設備 
4-34 第5種滅火設備 
4-35 警報設備與標示設備設置 
4-36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滅火器 
4-37 冷卻撒水設備設置 
4-38 防護面積計算 
4-39 射水設備 
4-40 射水設備位置數量 
4-41 射水設備配管等規定 

第5章 附則(第234條~第239條)
5-1 緊急供電系統配線 
5-2 配線耐燃耐熱 
5-3 緊急供電系統電源 
5-4 防災中心 

第6章 消防設備師(士)考題精選
6-1 106年消防設備師考題 
6-2 106年消防設備士考題 
6-3 105年消防設備師考題 
6-4 105年消防設備士考題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78年7月訂定發布,同年9月施行以來,隨著社會新興行業出現,各項災例發生,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期使法規更臻於完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一種準則,當然無法涵蓋所有場所,於特殊用途構造如高鐵車站或機場大廈等,或難以適用本標準之消防技術與工法,如無塵室場所等。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上,概分為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設備及火災發生後消防人員到達現場實施搶救之必要設備。以系統而言,分為水系統、化學系統、警報系統及避難系統等四大體系。

  於民國84年消防法大修改,其中納入日本防火管理,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設置防火管理人並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消防法第13條),且場所為能自衛消防,至少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與避難班;此三個班別與四大系統之水/化學系統(滅火)、警報(通報)及避難系統是同樣宗旨的。亦即,火災應變行動應有上揭三項,且通報為優先之實施順位(如同警報是帶動消防設備之火車頭一樣)。然而,揆之國內建築物火災重大案例,許多是歸究於火災發現人員,並沒有優先實施全面通報,導致內部人員仍不知情而葬生火窟。

  本設置標準於民106年修正中,將集熱板修正為防護板,避免一些挑高空間再錯誤設計,因撒水頭啟動為天花板噴流之對流機制,非集熱之熱傳導。此外,令人欣慰引入日本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並增加人員使用便利之第二種室內消防栓保形水帶。筆者希望法規多要求水道連結型撒水設備裝置,而不是現今廣泛要求排煙設備,尤其是機械排煙之成本效益問題。

  國內設置標準多參考自日本,於本書編輯上也大量參考原文資料來進行解析,並花相當時間於電腦繪圖上,無不希望以圖解式使讀者從複雜條文中,來暢通法規脈胳及掌握條理之思路。倘若本書對教學與實務上有所此微貢獻,自甚感榮幸,這也是筆者孳孳不倦之動力來源。
 
盧守謙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系
 

內容連載

1-1 授權命令

第1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解說】

消防法第六條如次:

第6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係依據消防法制定,在法律位階層次上,係屬第三位階之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必須基於法律直接授權依據,如右圖所示。所以在本辦法第1條須開宗明義講出,係依消防法第6條第一項之法律授權來訂定。

基本上,「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皆屬「行政命令」,第四位階之行政規則以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為內容,原則上無須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訂定習稱之「行政規定」,而第三位階法規命令需要法律明確授權,有規範上的拘束力,須於行政院發布後即送立法院備查。目前在消防體系上有法制化法律,有消防法、災害防救法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及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惟獨法制化之第二位階,始能訂定罰則,因罰則會嚴重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須送由人民選舉出之立法委員,進行三讀立法審查。因此,人民假使違反本標準第三法位階規定,只能引用消防法相關罰則進行處分。

1-2 未定國家標準

第2條

(刪除)

【解說】

第2條已法制化,移到消防法第6條第2項:「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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