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看土地稅法規(3版)

輕鬆看土地稅法規(3版)
定價:250
NT $ 198 ~ 225
  • 作者:陳坤涵
  • 出版社:書泉
  • 出版日期:2018-06-28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451136X
  • ISBN13:9789864511365
  • 裝訂:平裝 / 256頁 / 25k正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雙色印刷 / 3版
 

內容簡介

身處交際繁雜的現代社會,
各種生活上的突發狀況層出不窮,
積極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才能避免無謂損失。
法律事典輕鬆在手,讓您一點就通!

  生活必備法律知識
  讓您聰明過生活的法律寶典!


  本書將繁瑣又細碎的稅法法條,加以系統整理,一方面在內容上致力要求「深入淺出」,使讀者能跳脫入門障礙,消除對法規的恐懼及疏離感;另一方面要求主題陳述「層次分明」,架構井然有序,幫助讀者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土地稅法規!此外,本書收編了稅法最新修正條文,並增編考試最新範圍「工程受益費內容」及近年來相關考古題。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坤涵


  學歷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碩士

  經歷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
  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
  臺北市中正、中山、松山、北投、大同社區大學講師
  新北市三重社區大學講師
  財稅法令半月刊專欄作家
  南山人壽、富邦人壽、臺灣人壽、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遠雄人壽講師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臺南市稅務會計記帳工會講師
  兆豐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安泰銀行講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
  榮獲97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師鐸獎
  榮獲99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示範觀摩優良課程講師
  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講師

  著作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
  輕鬆規劃遺產稅
  輕鬆規劃贈與稅
  房屋買賣DIY
  贈與節稅DIY
  遺產繼承DIY
  活用遺產稅節稅法
  贈與稅聰明節稅手冊
  財產稅節稅規劃與實務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技巧與實務
  遺贈稅及財產稅節稅與辦理實務
  新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配偶相互移轉財產節稅規劃
  二親等財產移轉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與民法相關條文解析
  財產信託與稅務規劃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規劃
  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節稅規劃
  財產贈與節稅規劃
  遺產繼承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辦理實務
  輕鬆看土地稅法規
  輕鬆看信託法及其稅務規劃
  財產稅節稅實務
  財產稅實務問題解析
  看故事輕鬆學稅法
 
 

目錄

第一章 地價稅
第二章 田賦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稅
第四章 房屋稅
第五章 契稅
第六章 遺產稅
第七章 贈與稅
第八章 稅捐稽徵法
第九章 工程受益費

 
 



  本書自民國101年8月二版迄今,已有多年時間。其間土地稅有關之法規修正不少,茲將修正情形列明如下:

  土地稅法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第31-1、35、53條條文。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於103年1月13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 8、9、14、44、49、58條條文並刪除第57-1條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於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第14、17條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於103年1月13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16、17、21、22、26、29、30、40、43、48、55、58、63 條條文並刪除第 6、7 條條文;另於104年6月22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82、84條條文。

  房屋稅條例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又於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第12-1、13、19條條文並增訂第58-2 條條文;再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51條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於102年11月25日財政部修正發布第4、17、49、51條條文;其次於104年11月4日財政部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財政部又於106年6月13日修正發布第51條條文。

  稅捐稽徵法於102年5月29日修正公布第12-1、25-1、39條條文;另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第30、33、43、48-1條條文;又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第48條條文;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公告第24條第3項、第4項、第5項、第6項、第7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再於104年1月14日修正公布第26、33 條條文;其次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接著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第5-1、46-1條條文。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於102年1月7日財政部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本書原於第十章有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作說明,但因民國106年6月24日增訂公布第6-1條,條文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即將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此將原章節刪除。

  此次再版乃配合土地稅相關法規的變動而加以增修,以因應讀者之需要;本書版型亦同時全面換新以期讓讀者閱讀更為流暢。本書於作者修正後,承事務所同仁協助校稿,並指出若干修正意見,十分感謝。本書如仍有錯誤疏漏之處,希各方賢達不吝指正。

陳坤涵
民國107年5月18日於興中地政士事務所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地價稅

地價稅之意義

一、地價稅係針對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已規定地價但未徵收田賦之申報地價總額,每年徵收的稅捐。

二、地價稅學理上可視為收益稅、財產稅、固定稅、地方稅。

地價稅之課稅範圍

一、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土稅14)

二、課徵田賦的範圍:(土稅22)
1.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前項第(2)款及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4.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附註】
1.我國對土地課稅採地價稅及田賦雙軌制。農地課徵田賦,農地以外土地課徵地價稅。
2.田賦自民國76年起停徵。
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如下: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

第22條

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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