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刑法(五版)

圖解刑法(五版)
定價:320
NT $ 253 ~ 456
  • 作者:蘇銘翔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8-08-28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198277
  • ISBN13:9789571198279
  • 裝訂:平裝 / 24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五版
 

內容簡介

  ◎能夠輕易理解刑法的相關理論
  ◎用簡潔的說明方式能快速的記憶重點
  ◎以圖表方式來加深記憶


  本書作者蘇銘翔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書籍,《圖解刑法》一書,運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呈現刑法最精華的觀念、知識,將複雜的刑法概念化約為簡單、趣味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卡通圖及表格,使讀者可藉由圖文並茂的解說瞭解刑法,增加可讀性及趣味性,並使本書成為刑法知識的入門書,甚至可作為大專院校通識教育的法律基礎學科教材。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蘇銘翔

  現職

  大學講師、補習班法律講師
  主持人、唱跳歌手、演員、通告藝人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

  教學經歷
  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演講教師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經濟系兼任講師
  真理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
  致理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實務經歷
  司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視經歷
  台視、三立電視台「超級偶像7」外景主持人
  台視、三立電視台「超級偶像6」第8強
  中國泉州電視台「唱歌拼輸贏」主持人
  觀天下電視台「U-BIKE趴趴GO」主持人
  觀天下、紅樹林電視台「法律追追追」主講人
  觀天下電視台「生活法律教室」主講人

  台灣「綜藝大熱門」、「大學生了沒」、「爸媽冏很大」、「歡樂智多星」、「政經限時批」、「今晚誰當家」、「小宇宙33號」、「愛情敲敲門」、「真的了不起」、「11克拉女王」、中國廈門衛視「雞蛋碰石頭」、浙江衛視「我不是明星」等電視節目表演嘉賓

  著作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生活與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與李美寬合著;書泉)
  圖解-刑法(五南)
  圖解-刑法(考用)
  民法概要(五南)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主編
  家事訴訟實戰(五南)
  不動產訴訟實戰(五南)
  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五南)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五南)

  修訂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書泉)
  我要買房子(新自然主義)
  住戶權益手冊(新自然主義)

  粉絲團:www.facebook.com/lawboy0730.tw
 
 

目錄

自序

第一章 緒論
1-1 刑法的核心思想──法益保護原則
1-2 法益保護原則的箝制──比例原則
1-3 刑法的意義、架構與功能
1-4 刑法的性質與種類
1-5 犯罪成立要件的三階層理論

第二章 法例
2-1 罪刑法定主義
2-2 從舊從輕主義
2-3 屬地主義、國旗主義與隔地犯
2-4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與屬人主義
2-5 刑法的用語——以上、以下、以內、公務員
2-6 刑法的用語-公文書、重傷、性交、電磁紀錄
2-7 刑法的解釋方法
2-8 外國裁判的效力與刑法總則的適用範圍

第三章   刑事責任
3-1 故意犯與過失犯
3-2 過失的種類
3-3 不作為犯
3-4 保證人地位
3-5 違法性錯誤
3-6 加重結果犯
3-7 責任能力──年齡
3-8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瘖啞
3-9 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與命令之行為
3-10 阻卻違法事由──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3-11 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3-12 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
3-13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四章 未遂犯、正犯、共犯、累犯與想像競合犯
4-1 犯罪行為階段與普通未遂犯
4-2 不能未遂犯與中止犯
4-3 共同正犯與教唆犯
4-4 幫助犯與身分犯
4-5 累犯
4-6 數罪併罰
4-7 想像競合犯

第五章 刑罰與保安處分
5-1 刑罰的種類
5-2 易刑處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5-3 易刑處分——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及易以訓誡
5-4 刑之酌科與自首
5-5 緩刑
5-6 假釋
5-7 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
5-8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
5-9 保安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第六章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6-1 犯罪的分類(一)
6-2 犯罪的分類(二)
6-3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內亂罪
6-4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外患罪(一)
6-5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外患罪(二)
6-6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外患罪(三)
6-7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妨害國交罪
6-8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瀆職罪(一)
6-9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瀆職罪(二)
6-10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瀆職罪(三)
6-11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公務罪(一)
6-12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公務罪(二)
6-13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投票罪
6-14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秩序罪(一)
6-15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秩序罪(二)
6-16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脫逃罪
6-17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6-18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偽證及誣告罪

第七章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7-1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一)
7-2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二)
7-3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三)
7-4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四)
7-5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五)
7-6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六)
7-7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七)
7-8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八)
7-9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九)
7-10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貨幣罪
7-11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一)
7-12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二)
7-13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度量衡罪
7-14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文書印文罪(一)
7-15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文書印文罪(二)
7-16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風化罪(一)
7-17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風化罪(二)
7-18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一)
7-19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二)
7-20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7-21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農工商罪
7-22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鴉片罪(一)
7-23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鴉片罪(二)
7-24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賭博罪

第八章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8-1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殺人罪
8-2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墮胎罪
8-3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遺棄罪(一)
8-4 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傷害罪(一)
8-5 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傷害罪(二)
8-6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性自主罪(一)
8-7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性自主罪(二)
8-8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自由罪(一)
8-9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自由罪(二)
8-10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自由罪(三)
8-11 侵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一)
8-12 侵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二)
8-13 侵害秘密之犯罪——妨害秘密罪(一)
8-14 侵害秘密之犯罪——妨害秘密罪(二)
8-15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竊盜罪
8-16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一)
8-17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二)
8-18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侵占罪
8-19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恐嚇取財罪、擄人勒贖罪
8-20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毀棄損壞罪
8-21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8-22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一)
8-23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二)
8-24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三)
8-25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贓物罪
 
 



蘇銘翔(超級偶像之蘇哥哥)


  筆者先後任教於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淡江大學、真理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致理技術學院、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等學校講授法律科目,深切瞭解法學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從而將法律「平民化」,使其更容易被讀者接受,一直是筆者努力的目標。

  為了達成這個目標,筆者前曾著有《生活法律刑不刑》,透過具體案例向讀者介紹刑事法相關概念,並著有《新白話六法-刑法》及《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運用平易通順的文字對刑事法的重要理論、制度等進行完整闡述。

  為使讀者能更輕鬆容易地明瞭刑法相關知識,增加可讀性及趣味性,本次《圖解刑法》運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呈現刑法知識,使讀者可藉由圖文並茂的解說與圖示瞭解刑法,使本書成為刑法法學知識的入門書;甚至可作為大專院校通識教育中心的法律基礎學科教材。

  俗話說「大孝揚親」,筆者的父親蘇德濱先生及母親楊玉秀女士原本出生於宜蘭鄉村,為了使筆者能有較好的生活環境,當年不辭勞苦移居臺北,使筆者得以接受教育、長大成人。無奈筆者才疏學淺,至今尚無任何足堪稱道的成就來顯揚雙親,為此常感孝道有虧、自羞慚愧。

  人活得愈久,愈覺得自身渺小,今後唯有持續秉著「散發光與熱,直至生命盡頭」的信念,把愛、歡樂與知識帶給人群,回饋社會,方勉能報答父母養育栽培之恩及天地蘊生造化之情。

  讀者朋友們如有興趣,可在youtube網頁(www.youtube.com)輸入關鍵字「蘇銘翔」搜尋,即能欣賞筆者在「超級偶像」及「法律追追追」等節目的演出。另如欲瞭解筆者的寫作、教學、演講、最新動態,或提出問題與筆者討論分享,也可透過以下方式與我聯絡:

  信箱:[email protected]
  臉書:www.facebook.com/lawboy0730
  無名:www.wretch.cc/blog/lawboy0730


 
 

內容連載

1-1刑法的核心思想──法益保護原則
 
(一) 法益保護原則的依據

 
依據我國憲法第22條,所有人民在正常情況下,本來就可以自由自在地做任何事情,除了吃飯、睡覺、工作、聊天等日常生活行為以外,殺人、放火、搶劫、偷竊等行為,本來也都是可以做的,因為這些都是人民原始的自由權利,本來均應受到保障。但是由於殺人、放火、搶劫、偷竊等行為,會侵害到其他人民的自由或利益,因此依據憲法第23條,國家才可以制定刑法,對行為人施以刑罰。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政府只有在具備條文所列四項要件之一的情況下,才可以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保護原則即是基於憲法第23條的規定衍生而來。
 
(二)法益保護原則的意義
 
刑法的處罰效果,是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生命權(死刑)、人身自由權(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財產權(罰金),因此刑法是憲法第23條裡所謂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基於憲法第23條,刑法中的所有處罰規定,其目的都應該是在保障其他國民的利益(即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等);基於保護法益的目的,刑法才可以限制犯罪行為人的自由,這就是「法益保護原則」的意義。
 
由此可知,國家只有在為了維護他人的法益時,才能透過刑法規定怎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殺人者,構成殺人罪),及該犯罪處以如何的刑罰(如:犯殺人罪者,處死刑),再詳言之,法益保護原則的意義就是:刑法所規定的每一個犯罪及其刑罰(或保安處分),均須有其所欲保障的法益,如果沒有所欲保障的法益,刑法就不能規定該行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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