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土地利用法

案例土地利用法
定價:350
NT $ 316 ~ 350
  • 作者:王珍玲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9-09-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5111974
  • ISBN13:9789575111977
  • 裝訂:平裝 / 208頁 / 17 x 23 x 1.0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都市計畫技師及不動產估價師等考試,土地法規皆為必考科目,本書依土地規劃法制體例編排,共有七編,分別為:計畫法編、都市更新編、建築管理編、地籍編、土地利用編、重劃編及土地徵收編。土地問題因橫跨計畫、地政、景觀等專業,除計畫法規及地政法規外,尚與憲法、行政法及民法有關,甚為龐雜。本書所檢擇之實務爭議案例,可幫助相關領域學生及從事土地實務工作者,理解土地相關法規之內容及如何正確的應用。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珍玲


  現 職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行政院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學 歷
  中興大學(現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德國福萊堡(Freiburg)大學公法研究所法學博士
  德國特利爾(Trier)大學民法組法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經 歷
  國家文官學院訓練講座
  司法院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參事室(現法規會)薦派專員
  教育部碩士後赴歐公費留考地方自治法組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
 

目錄

推薦序/林錫堯
推薦序/陳立夫
推薦序 案例土地利用法制研究的拓荒者/李念祖
自 序

【計畫法編】
◆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1

壹、都市計畫之內容/2
貳、都市計畫之種類/2
參、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3
肆、通盤檢討與個案變更/4
伍、都市計畫之性質/4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都市計畫/11
壹、都市計畫法之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12
貳、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與都市計畫法第79條之關係/13
參、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意義及其適用/15

◆論「禁止容積移入」行為之法律性質/19
壹、容積率之意義及目的/21
貳、容積移轉與禁止容積移入之意義及目的/21
參、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23
肆、「禁止容積移入」之法律性質/24
伍、不當聯結禁止、比例與平等原則/25

◆共有土地違規使用之裁罰/29
壹、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辦理徵收補償前,土地所有權人有哪些合法使用權利?/30
貳、行為責任或狀態責任?/31
參、何謂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如何裁罰始為合理?/32

【都市更新編】
◆你家被都更了!你知道嗎?/37

壹、都市更新之意義及目的/38
貳、都市更新所需之同意比例/42
參、財產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46

◆都市更新地區範圍與更新單元之劃定/55
壹、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之劃定與公益目的/56
貳、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劃定之主體/59
參、都市更新單元劃定評估標準與行政法一般適用原則/64

【建築管理編】
◆建造執照開工日期之起算時點/71

壹、何謂開工?/72
貳、開工之日應如何起算?/72
參、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建築管理事項為縣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可否自為與建築法第53條規定「開工日」不同之解釋及認定?/73

◆建築線與現有巷道/77
壹、何謂現有巷道?/79
貳、現有巷道認定之目的/80
參、現有巷道與指定建築線/80
肆、現有巷道之認定標準/81
伍、現有巷道與既成道路/87

【地籍編】
◆地籍圖重測/91

壹、地籍圖重測之法律性質為何?/91
貳、複丈之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為何?/92
參、更正登記之法律依據及要件為何?/93

【土地利用編】
◆計畫原理與非都市土地分區及用地變更編定/97

壹、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之意義及目的/98
貳、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原則/99
參、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編定/100
肆、國土計畫法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103

◆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編定與法律保留原則/109
壹、用地變更之法律性質/110
貳、用地變更之法律依據/110
參、用地編定變更與法律保留原則/112

【重劃編】
◆土地重劃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之計算/117
壹、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意義及時效完成之效力/118
貳、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及時效起算之時點/119
參、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發生之時效期間計算方式/120
肆、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能否作為公行政主體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共通規定/121

【土地徵收編】
◆徵收請求權/127

壹、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人民是否有請求需用土地人向國家申請徵收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129
貳、具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得否請求徵收?或應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救濟?/130

◆從區段徵收本質論抵價地之申領/135
壹、土地徵收之本質、意義及目的/137
貳、區段徵收之意義及目的/140
參、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申領/145

◆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費之計算/151
壹、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49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規定,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徵收補償之標準,其所謂「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包括「公共設施用地」在內?/153
貳、所謂「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應指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抑或是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所稱之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平均數?/154

◆農作改良物補償範圍之認定/161
壹、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意義/162
貳、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163
參、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司法審查密度/163

◆農作改良物補償標準與補償相當性原則/167
壹、土地徵收之特性/168
貳、補償相當性原則/168
參、農作物補償標準/170

◆撤銷徵收/175
壹、土地徵收之意義及效力/176
貳、撤銷徵收之意義及效力/178
參、市地重劃之意義及效力/179
肆、抵費地之意義及效力/180
伍、行政處分送達之方式及效力/181
 
 

推薦序

  珍玲是我任職於法務部時,經當時的青年輔導委員會推薦面試任用之海外學人,這是她的第一份工作。當時,她雖缺乏工作經驗,但能積極認事,努力學習,且整體法感強、理解力佳、反應迅速,故能勝任當時法務部參事室(即現在的法規委員會)的法制作業工作,負責法務部主管部分的法案研擬,並參與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的法案研擬,適時提供適當之法制見解,尤其能發揮其留學德國之學術知識,視需要提供德國相關法制與文獻資料,表現甚為傑出,曾獲不少記功嘉獎。法務部的工作,除擴展其法律視野外,也增進其法制實務之經驗與能力。

  珍玲素有志於學,不斷進修充實自己,於通過律師考試之同年,亦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嗣於理律法律事務所服務後,隨即負笈至德國福萊堡大學公法研究所攻讀計畫法。回國後任教於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由於她生性淳良,為人誠摯,樂於教職,以培養更多優秀學子為職志,故能勝任愉快,且能於其所好之土地及計畫法領域內繼續從事學術研究,並受邀參與相關行政實務之法律諮商,使其理論與實務得以相互印證。

  土地行政法屬特別行政法之領域,土地問題又關乎計畫、地政、乃至景觀等專業,實證經驗特別重要。珍玲本於其上述種種歷練,發為諸多文章,甚具參考價值。本書所檢擇之土地法規相關爭議案件實例,橫跨都計、區計、重劃、徵收等計畫及地政法規,十分龐雜,然其從法規範的本質出發,將其歷年所遇之爭議性、代表性案件,以淺顯易懂文字,依法規為明確之解析,並以民眾觀點,對相關土地政策提出專業之針貶,吾人相信本書當有助於學生之學習與實務之應用,故樂為之序。

林錫堯 大法官
2019年8月6日

推薦序

  今日吾人日常活動,與土地利用有著密切關連;另國家基於公益目的,亦以諸多法規對於土地利用相關事項予以多方、必要之規制。而土地利用法規所涉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多端,固多屬公法性質之規範,並受憲法,乃至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制約,但亦交織著私法性質之規範,是其整體法規範體系多元複雜。

  日本行政法學大家阿部泰隆教授在其論著《行政法再入門(下)》第十六章「政策法學」(信山社,2016年11月2版)中提及十九世紀德國法學家基爾希曼(Julius Hermann von Kirchmann)於其著《作為科學之法學的無價值性》(1848年)中,即指出:法律論著之十分之九以上,是在處理實定法之缺失、疑義、矛盾、過時、恣意,處理自然法者僅是極少數之部分。藉此以指摘即使時至現今之日本,其實定法整體及法學研究上,亦存有相同問題與現象。而此等問題、現象在我國,又何嘗不是如此?尤其,作為行政法各論之土地利用法領域更是如此,由於其規範多元複雜,結果不僅規範本身,甚且執行面之各行政行為,普遍存在諸多內在缺失與問題;且亦因如此,於是另一方面,學術上對於土地利用法制相關議題之發現、檢討及建言,仍有待拓展與深耕。

  王珍玲副教授任職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學術專長為憲法、行政法及土地法,尤於土地公法領域之研究,致力獨多,值得肯定。現王副教授擬就歷年發表土地利用法相關議題之部分論文改寫集結,以《案例土地利用法》為書名,將之出版。其全書各篇包括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建築管理、都市‧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及其相關裁罰與行政救濟、土地重劃、土地徵收(區段徵收)與補償等有關土地利用法制議題,採案例解析(案例事實、要點、研析)型態,除對各議題所涉法規範為概說外,更從憲法、行政法總論之立論觀點,以法解釋論方法,指陳問題重點,予以析論;其整體內容諸凡取材、分析及論斷,多有足取。且所論實務與理論兼具,言之有物,對一般研習土地法學或處理土地事務者,皆有指引或參考之價值;同時,使吾人對現行土地利用法制問題與執行缺失之發現與匡正,乃至有關議題研究之再思與深化,亦將多所啟發,是具意義。值本書付梓之際,余重其作,爰略綴數語,以之為序。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陳立夫
2019年8月7日

推薦序

案例土地利用法制研究的拓荒者


  這是臺灣第一本從實際案例研究土地利用法的重要著作。

  土地利用法制的規範基礎在哪裡?是在憲法第10章的第108條第2款、12款、14款,第13章的第142條;特別重要的,當然還有第143條。

  按我國憲法的基本國策所設計的國民經濟體系,原是一個以市場經濟為基底,計劃經濟為例外的經濟秩序。識者辨識其市場經濟體制的基底,係從憲法第148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可以看出業已構建了自由市場經濟的格局;另從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直接使用市場經濟基於自由競爭與自然獨占(natural monopoly)企業的概念建構經濟體制,也可偵知其旨。

  若是追問市場經濟的例外之處何在?土地,應該是個不能不提的例子。

  土地,是有限的資源;土地市場,不是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憲法第143條分為4項所規定的土地政策,從土地國有到依法私有,到照價納稅與照價收買(此中與公用徵收有無區別,如何區別,均值得研究討論),到礦產國有,到課徵增值稅,到土地分配與整理,再到扶植耕作與限定耕作面積等項,其指向均係將土地視作數量有限以致需防壟斷,而為避免土地價格受到違反市場經濟法則之人為操縱,乃無一不需關於土地的規劃及利用法制相與對應。同時憲法第108條中又已規定,行政區劃(第2款)、土地法(第12款)、公用徵收(第14款)等等均為委辦事項,相為呼應。這是根據憲法的相關規定,言土地利用之法制規劃的根本定位所在。

  可以這麼說,大凡土地之國有與私有,到土地之利用與不利用,區域規劃、都市計劃、地籍測量及其編定、土地重劃、地價評估、還有土地的公用徵收等等,無一不在土地利用法制的射程與研究範圍之內。也因為土地利用法制,實用性極強,不能只從憲法簡約的條文規定作浮面的理解,還必須基於法治國家之憲政原理,深入相關行政法規的肌理,才能得其旨趣;更不能只重制度或理論研究,而還必須同時面向實務應用,從實際司法案例的分析討論著手,才能真正理解並且有效實現規劃並利用土地的法治目的與實施效果,解決因土地利用而生的諸般爭議與鉅細問題。

  王珍玲教授,卒業於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即今臺北大學之前身);在負笈德國深造之前,即曾供職政府法務部門,熟諳法務行政運作實務。又曾與我在所服務的理律法律事務所一度共事,早已深知她法律素養深厚,且有志於學術;嗣獲公費留學德國,專研公法,於福萊堡(Freiburg)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回臺後即長年居住臺灣中部任教上庠,春風化雨。

  珍玲教授用功甚勤,長於研究著述,既目光宏遠,又不辭繁細。曾經與學界友人聯手悉心翻譯完成大部頭的德國建設法典(BauGB),一改業界累積多年將之視為建築法規的誤會。只此一事,已可知其學問貢獻,非在淺顯。

  與建設法制不可割離的興趣,在於她一向鍾情的土地法律。她總以為,土地法固可從民商私法的角度視為私有財產法制的特別法,構成土地法學之傳統取徑,但也應上溯憲法規範定位,以公法的視野研究如何規劃土地之利用,始能成就規範國家公權力、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從而實現憲法第142條謀求國民經濟社會均足的終極目的。此書匯集了近二十篇論文,越十萬言,都是她歷年來相關論述的重要心得。此書在公法領域中,兼賅理論與實踐,終則以「案例土地利用法」為題付梓出版,誠為土地法領域之中,少見而不可多得的公法法學著作。

  我經其提點,將本書之篇章內容拜讀一過,乃能恍然於其研究慧眼別具,更已見識到她如何選擇許多行政、司法的實務案例,細心剖析、發掘並檢視現行土地利用法制之中,特別是關於都市計劃、都市更新、建築管理、地籍重測、用地編定、土地重劃還有土地徵收的諸般面向,圍繞著如何控制土地價格因素的核心議題,以謀掌握實現土地利用價值之制度設計、規劃、運作的重心,乃至批判其間的盲點與繞行的彎路何在,及其矯治之道,莫不是珍玲教授迥異於前人著述的獨到所在。

  珍玲教授,堪稱案例土地利用法制研究領域之中,一位罕見的拓荒者。我相信這一本書,將只是她日後源源不絕之學術論述,初試啼聲的一個序曲而已。在其以本書嘉惠士子及業界社群,俾益眾多後來的研究討論之後,續出蘊蓄,屬樓迭上,至堪期待。是為序。

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
李念祖

自序

  筆者自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系畢業後,一直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倏忽已逾三十年,因生性疏於筆耕,許多見解並未付梓。然自師從Herr Pro. Rainer Wahl從事計畫法制之研究及土地相關法規之教學與實務工作迄今,屢見地政及規劃相關學科學生及工作從業人員遇到爭議時,因未能掌握相關法律專業知識及原理,以致誤認爭點或適用法律錯謬,造成實務之紛爭;復見法律專業人士亦因不瞭解地政及規劃學科原理,僅憑法律文義,而錯解、誤認或誤用相關法令,反添實務之困擾。遂不揣淺陋,以實例研析方式,就土地法規相關爭議問題,獻曝一二。除就教於方家外,並冀望此書對於相關領域學生與土地實務工作者,甚至政府機關之同仁們,於問題之釐清、相關法規之適用及法制之建置,有所裨益;並對相關領域學理之研究,達拋磚引玉之效。

  近幾年社會各界對土地政策與問題日漸關注,愈來愈多有志之士從事土地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惟土地問題橫跨法律、地政、規劃及景觀等學科,相關法規除涉及民事與土地行政外,更與憲法中人民財產權、居住遷徙自由、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及基本國策有關。是該等問題之研析,亦須從前述學科學理出發,方能正確解答。

  本書實例多從內政部訴願案中檢擇而成,在此謹對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歷屆委員及全體同仁致謝。並以此書獻給我的父母、所有幫助過我與需要幫助的人及這片土地

王珍玲 謹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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