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實務(上)(二版)

刑法分則實務(上)(二版)
定價:500
NT $ 360 ~ 500
  • 作者:林培仁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9-09-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5110714
  • ISBN13:9789575110710
  • 裝訂:平裝 / 512頁 / 17 x 23 x 2.5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內容簡介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五、蒐集法學名言及諺語資料,並增列日本刑法相關法條,輔助研習之。

  末了,本書就相關實務適用,遇有變更及疑義者,亦就爭點略加說明,深刻冀望能為研習思索之參引。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培仁


  現 職
  中央警察大學警監教官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警政署法規講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經 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代理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監教官
  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著 作
  刑法總則實務
  刑法分則實務(上)
  刑法分則實務(下)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目錄

緣起代序

刑法分則導讀/1

第一章 內亂罪/7
第一百條 普通內亂罪/8
第一百零一條 暴動內亂罪/12
第一百零二條 內亂罪自首之減刑/14

第二章 外患罪/15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開戰端罪/20
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喪失領域罪/21
第一百零五條 直接抗敵民國罪/22
第一百零六條 單純助敵罪/24
第一百零七條 加重助敵罪/25
第一百零八條 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28
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30
第一百十條 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32
第一百十一條 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33
第一百十二條 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35
第一百十三條 私與外國訂約罪/36
第一百十四條 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37
第一百十五條 毀匿國權證據罪/38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39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41
第一百十六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42
第一百十七條 違背中立命令罪/43
第一百十八條 侮辱外國旗章罪/44
第一百十九條 請求乃論/46

第四章 瀆職罪/47
第一百二十條 委棄守地罪/49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50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及行賄罪/61
第一百二十三條 準受賄罪/70
第一百二十四條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71
第一百二十五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72
第一百二十六條 凌虐人犯罪/76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法執行刑罰罪/79
第一百二十八條 越權受理訴訟罪/80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法徵收罪及抑留或剋扣款物罪/81
第一百三十條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84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圖利罪/85
第一百三十二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91
第一百三十三條 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96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之處罰/97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103
第一百三十五條 妨害公務罪及加重結果犯/104
第一百三十六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107
第一百三十七條 妨害考試罪/109
第一百三十八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111
第一百三十九條 污損封印標示或扣押命令罪/116
第一百四十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120
第一百四十一條 損害文告罪/12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23
第一百四十二條 妨害投票自由罪/124
第一百四十三條 投票受賄罪/126
第一百四十四條 投票行賄罪/130
第一百四十五條 利誘投票罪/135
第一百四十六條 妨害投票正確罪/136
第一百四十七條 妨害投票秩序罪/143
第一百四十八條 妨害投票秘密罪/144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45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146
第一百五十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148
第一百五十一條 恐嚇公眾罪/150
第一百五十二條 妨害合法集會罪/152
第一百五十三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153
第一百五十四條 參與犯罪結社罪/155
第一百五十五條 煽惑軍人背叛罪/157
第一百五十六條 私招軍隊罪/158
第一百五十七條 挑唆包攬訴訟罪/159
第一百五十八條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61
第一百五十九條 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63
第一百六十條 侮辱國徽國旗及國父遺像罪/164

第八章 脫逃罪/165
第一百六十一條 脫逃罪/166
第一百六十二條 普通人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70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73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75
第一百六十四條 藏匿人犯或頂替罪/176
第一百六十五條 湮滅刑事證據罪/179
第一百六十六條 湮滅證據者自白之減免/182
第一百六十七條 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183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185
第一百六十八條 偽證罪/186
第一百六十九條 誣告罪/194
第一百七十條 加重誣告罪/202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203
第一百七十二條 偽證及誣告罪自白之減免/205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207
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209
第一百七十四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罪/216
第一百七十五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219
第一百七十六條 準放火罪/223
第一百七十七條 漏逸或間隔氣體罪/226
第一百七十八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228
第一百七十九條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罪/230
第一百八十條 決水浸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232
第一百八十一條 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234
第一百八十二條 妨害救災罪/235
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236
第一百八十四條 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240
第一百八十五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24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劫持控制航空器或運輸工具罪/252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危害飛航安全罪/25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不能安全駕駛罪/257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肇事逃逸罪/264
第一百八十六條 單純危險物品罪/273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使用危險物品罪/277
第一百八十七條 加重危險物品罪/278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放射性物品罪/280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放逸核能或放射線罪/281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無故使用放射線致傷罪/283
第一百八十八條 妨害公用事業罪/284
第一百八十九條 損壞保護生命設備致生他人生命危險罪/285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損壞保護生命設備致生他人身體危險罪/287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阻塞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罪/288
第一百九十條 妨害公眾飲水罪/290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投放毒物污染環境罪/292
第一百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295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對公開陳列販賣之物下毒罪/296
第一百九十二條 違背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病菌罪/297
第一百九十三條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298
第一百九十四條 不履行賑災契約罪/300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301
第一百九十五條 偽造變造通貨及幣券罪/302
第一百九十六條 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幣券罪/305
第一百九十七條 減損通用貨幣罪/309
第一百九十八條 行使減損通用貨幣罪/310
第一百九十九條 預備偽造變造或減損貨幣罪/311
第二百條 沒收物之特例/313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315
第二百零一條 偽造變造及行使公債票等有價證券罪/317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偽造變造及行使信用卡等有價證券罪/323
第二百零二條 偽造變造塗抹及行使郵票印花稅票罪/327
第二百零三條 偽造變造及行使船票車票等往來客票罪/330
第二百零四條 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333
第二百零五條 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之特別沒收/336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339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340
第二百零七條 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341
第二百零八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343
第二百零九條 沒收物/344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345
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347
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359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362
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不實登載罪/366
第二百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71
第二百十五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374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378
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381
第二百十八條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386
第二百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389
第二百二十條 準文書/392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399
第二百二十一條 普通強制性交罪/401
第二百二十二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411
第二百二十三條 強姦殺人結合罪(刪除)/417
第二百二十四條 普通強制猥褻罪/417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加重強制猥褻罪/422
第二百二十五條 乘機性交及乘機猥褻罪/425
第二百二十六條 妨害性自主罪之加重結果犯/431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妨害性自主罪之結合犯/433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幼年男女之合意性交及猥褻罪/436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少年對幼年合意性交及猥褻之減免/441
第二百二十八條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及猥褻罪/442
第二百二十九條 詐術性交罪/446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妨害性自主罪須告訴乃論之罪名/447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449
第二百三十條 血親相性交罪/450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452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458
第二百三十二條 利用權勢圖利使人為性交罪之加重其刑/460
第二百三十三條 引誘容留幼年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罪/461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然猥褻罪/463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販賣或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罪/465
第二百三十六條 血親相性交罪須告訴乃論/469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471
第二百三十七條 重婚罪/472
第二百三十八條 詐術結婚罪/474
第二百三十九條 通姦罪及相姦罪/475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罪/478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罪/481
第二百四十二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484
第二百四十三條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485
第二百四十四條 減刑之特例/487
第二百四十五條 告訴乃論之罪及不得告訴之事由/489
 

緣起代序

  《刑法分則實務》全文將近80餘萬字,為使攜帶便捷,依全書編排章次及內容,分為上冊及下冊。本書是我40年來從事司法警察業務及講授刑事法學課程,所匯聚而成的實務教科書,主要之效能係提供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在偵辦刑案時,能夠迅速查閱相關判解意旨,同時也能在教學授課之際,有豐盛足夠的案例進行講解討論及應試之需用。

  民國68年自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後,分發基隆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組,擔任違警裁決巡官兼任副組長,成為犯罪偵查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官,繼而轉進信義派出所主管,肩負轄內治安維護之偵防作為。

  民國73年自警政研究所畢業後,有幸調任刑事警察局司法科、偵查科服務,並獲聘於警察大學與警察專校兼課,持續講授相關法律課程,82年於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組長任內,甄選奉派警察學校專職教學。

  轉瞬之間,星移斗轉白駒過隙,日月梭行時光飛逝,20年匆匆興隆夢,整日全月的寄情於教學備課,長期間以校為家的慘澹寒窗,將多年來彙集的刑事法學資料,陸續編寫成冊,成為實務上犯罪偵查的輔助書籍,課業上進修考試的參考教材。

  民國101年在偶發的機緣牽引下,再度重返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逾3年的工作,期間有幸更為深度的實務浸潤,屢屢為刑法修正案而會商於法務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等研討會議,伴學於與會學者專家的爭點論述,澄清判解疑惑,植根正確觀念,從中獲益良多。104年轉任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並代理主任1年逾3月,復於105年夏季返校接任警監教官之職;旋踵之際,再改任警政署警監督察派法制室兼副主任。這段警察司法實務之焠礪,增益刑事法學理論與實務的深刻體認,對於日後的教學研究,更奠定深厚之根底。

  本實務教材之編寫緣起,導源於民國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課程施作與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確定予以調整革新,朝向實務講授,模擬演練之情境教學與實地測驗,為使業經通過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資格之準司法警察人員於受訓期間,能深廣體用刑法實務之判解,供為日後執勤之參據。亦寄盼已經投入職場的基層佐警於勤餘進修應試時,仍有取得法學新知進而金榜題名之終南捷徑。再次鼓起勇氣,努力自我催眠,期許自己完成更為實務的法學知識輯錄,彙整為個人超過30年的教學封印。

  本書採傳統逐條釋義之架構,於「條理析釋」單元之末,將各種刑事特別法與各罪相關或特別之規定,幾近全數予以註記其內,供為實務援引法條之重要參酌,並廣泛蒐集最高法院之重要判決意旨,將案內事實琢磨辯證,審慎爬梳而轉載改寫為事例,以利印證解析之功效,或為「實務判解」之例,強化本書之實務功能。此外,更將日本最新修正之刑法對應條文納編,供為研酌之用。

  再者,審慎選輯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機關研提之法律座談問題資料,期能經由具體個案之探討闡釋,增益學習者對《刑法分則》之瞭解,以收啟迪學習者之法學思維,並能貫穿整體刑法之架構。

  本書之研習者,若為參加國家考試或入學甄試,當以最高法院之意旨及司法院之見解為首選;倘屬偵查犯罪之實務需要,則可採用法務部所轄檢察機關之觀點供為辦案之依據。

  切記,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臺前歡慶豐收。「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教官與大家共勉之。

  末了,誠摯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愉快學習 金榜題名
  平安順利 萬事如意
 
林培仁 敬上
2019.9.8.己亥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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