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概》從總體上說,可分為「論」和「史」兩大部分。
「論」的部分,包括:一、本質論,論及書法藝術的本質,特別是書法藝術與書家的「意」、「志」、「心」等的關系;二、方法論,論及學書的方法、途徑;三、技巧論,論及書法的用筆、點畫、結字、章法;四、書品論,論及書法藝術的「筋」、「骨」、「力」、「氣」以及品第、風格等;五、創造論,論及書法的創作動機、藝術構思、創造過程、表情達意等。
「史」的部分,包括:一、書體演變史,論及大篆、小篆隸、八分、正書、行書、章草、今草等書體的產生、發展、概念、特點,其中特別是對八分概念的辯證、對草書特點的闡發最富於獨創性;二、書藝發展史,論及歷代有代表性的書家作品,時代從《石鼓》開始,歷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至宋。劉氏不但論述了歷代著名的書家、作品,而且對歷史上不甚有名,甚至被人忽視、遺忘的書家、作品也加以評述。他論述書體、書藝的歷史發展,同樣頗多真知灼見,而且不囿於門戶之見,這是《書概》中「論」的部分的具體運用和發揮。
《書概》對種種書法現象的論述,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深刻的哲理性,因為劉氏往往把它們提到哲學、美學的高度來認識和加以論述的。因此,《書概》中不論是「論」的部分,還是「史」的部分,都貫穿着劉氏的書法美學思想,而
這又以其關於書法藝術的辯證思想為核心。可以說,這種辯證思想是《書概》中最可寶貴的精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