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文明史上充斥著人的頭腦所能設想出來的最可怕、最可惡的殘忍行為。

本書探討了體罰的起源及演進,分析了體罰對人的肉體及心理的影響,主張廢除體罰。

人是殘忍的。人一直都是殘忍的。他對任何在他看來處于劣勢的東西都很殘忍。無論是對自己的同類,還是對動物,他都是殘忍的。文明的進步,既沒有使人喪失其殘忍的能力,也沒有讓他消弭殘忍的欲望,充其量,只不過是把這二者引上了新的途徑,要麼是偽裝起來,要麼是暫時加以克制。

如今,人在迫害他人時所體驗到的快樂,依然以五花八門的形式表現出來。在身體迫害難以得逞的地方,心理迫害便取而代之。野蠻的行徑,在正義的幌子下得以實施,而且被認為是對犯罪的合理懲罰。這一事實並沒有什麼改變,也沒有以任何方式減輕其本質上的殘忍。

“我脖子以下的兩肩之間有一種令人震驚的感覺,這種感覺沿著一個方向傳到我的腳趾甲,沿著另一個方向傳到我的手指甲,刺痛著我的心髒,就好像刀割一般。”第一下之後,接著是緩慢而有條不紊的一下接一下抽打,“兩下之間的時間間隔似乎長到令人痛不欲生,然而,接下來的一下抽打很快也采了。”

在皮鞭之下俯首帖耳的狗,是一個這樣的對象︰它在每一個聲稱擁有任何人類感覺的人的身上只能喚起最深切的憐憫。……一旦它被鞭打到了這樣一種狀態,它從前的精神和勇氣就再也不可能恢復。一個孩子或成人,如果他的道德,或者他對法律和秩序的尊敬,也是通過皮鞭灌輸給他的,那么情況將完全一樣。人們即使提不出其他論點來反對體罰,僅憑這一個理由,廢除體罰的理由看上去也就足夠清晰而完整。

喬治‧萊利‧斯科特(George Ryley Scott,1886—1954),英國歷史學家、社會學家、人類學家。
 

目錄

第一部分 鞭笞的心理
第1章 人類與生俱來的殘忍
第2章 愉悅與疼痛
第3章 殘忍的動機
第4章 對痛苦的治療和藥物功效
第二部分 刑罰的鞭笞
第5章 鞭笞小偷和妓女
第6章 鞭笞奴隸和僕人
第7章 軍隊中的鞭刑
第8章 家庭和學校對孩子的鞭笞
第三部分 宗教中的鞭笞
第9章 修道院里的鞭笞
第10章 自我鞭笞
第11章 鞭笞者教派
第12章 宗教法庭與鞭笞
第13章 告解神父與鞭笞
第四部分 支持與反對體罰的理由
第14章 懲罰的心理
第15章 鞭笞對成人的身心影響
第16章 鞭笞對少年的身心影響
第17章 與鞭笞有關的罪惡
第18章 體罰的病態
第19章 結論
人名、地名譯名索引
 

最近,內政部任命了一個特別委員會,以全面考量我國司法實踐中使用樺條和九尾鞭的問題,此事引起了媒體和公眾對古往今來體罰的關注。盡管在某些人看來,竟然一直存在一種如此野蠻而殘忍的方法,以對付青少年當中的犯罪傾向,這著實令人詫異和震驚;但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人主張,樺條和九尾鞭的使用可以擴大和增加,這樣做對社會大有好處。

在任何一場關于體罰的利弊之爭中,就爭論者對某些過錯或犯罪——對于這些罪錯,人們認為棍棒是一種恰當的懲罰——的個人反應而言,真正的爭議點常常被混淆、被扭曲、被忽視。憤怒或憎恨常常演變為狂熱,這些情緒所佔的分量超過了其他一切因素。人們總是渴望懲罰那些犯下了招人憎恨的罪行的個人,這種渴望的加劇或發展,導致人們希望致殘或折磨犯罪的個人。

對于體罰及其所有隱含意義這個主題,任何真正的或忠實的研究都不能忽略其歷史的、宗教的和人類學的方方面面。對于一度在英國及其他國家流行的各種鞭笞,認識它們的因果,將大大有助于我們充分理解體罰與現代文明的關系。事實上,我會走得更遠,我認為︰如果不透徹地考察這一歷史背景及其社會學和人類學的基礎,任何這樣的理解都是不可能的。

直到如今,就“鞭笞”這個詞的任何完整意義而言,還從來都沒有人寫過鞭笞的故事。對我來說——我毫不懷疑對其他人也是一樣——這是一件頗讓人驚訝的事。因為,這個故事令人吃驚地、幾乎是難以置信地混合了殘忍、色情、迷信、性和迫害,呈現了一幅格外有趣的全景畫。一個人或許會對跟鞭笞習俗相關聯的殘忍和淫穢感到恐懼,但下面這個事實更會讓他感到驚訝︰在基督教時代至少1800年的時問里,這種習俗在整個文明世界里一直普遍盛行,被人們所容忍,甚或受到贊許。

誠然,有很多著作論述過鞭笞。少數書盡管從歷史學的觀點來看很不錯,但並沒能對這一現象的社會學和色情方面給予任何足夠的考察,沒能把它的人類學含義與病理學含義聯系起來,這主要是因為下面這個事實︰它們都是幾十年前寫成的,當時,心理學還處在它的幼年期。而另一些書則是笨拙的,零碎的,或膚淺的。在大多數情況下,作者千方百計地努力避免冒犯清教徒、愛國者和神話愛好者們(他們常常把神話誤作歷史)那敏感的神經,避免引起他們道德上的不安;結果,這些書常常只不過是奇聞軼事集,談論的是鞭打頑皮少年或宗教狂熱分子的實例。此外,還有一些書則干脆是色情性質的,兜售色情圖書的商人以高得可笑的價格叫賣這些書籍。

因此,總的說來,在任何廣泛或全面的——相對于純歷史的——意義上對這一課題做出貢獻的作品,並不是那些專門探討鞭笞本身的出版物,而應該到論述性心理學、病理學和精神分析學的一般性作品中去找,比如哈維洛克‧艾利斯、弗洛伊德、費里、克拉夫特‧埃賓等人的著作。而這些專著對一般公眾來說,要麼是無緣得見,要麼是滿紙黑話,對那些不熟悉法醫學和心理學文獻所用專業術語的讀者來說,此類著作雲遮霧罩,晦澀難懂。

只有把心理學方面與宗教方面及所謂的懲罰方面聯系起來,我們才能認識和分析鞭笞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真正而全面的意義。諾瓦利斯說︰“令人驚訝的是,古往今來,欲望、虔誠和殘忍的結合,並沒有導致人類更多地關注它們關系的私密性,以及它們的共同目標。”

作為社會學現象,虐待和拷打在不斷改變。令人吃驚而又千真萬確的是︰二者都不是靜態的。在一代人當中得到一致贊成的習慣做法,在下一代人當中可能被認為是最應該受到譴責的虐待形式。此外,得到法律認可的懲罰,無論它的確切形式是什麼,在執行這種懲罰的國家很少被認為是殘忍的。曾幾何時,殺嬰案中所采用的懲罰形式,就是迫使對這一罪行負有責任的父母與孩子的尸體一起生活幾個日夜,並且要把尸體緊貼著他或她的脖子。這種辦法擱在今天將會被指責為向野蠻倒退,並會遭到告發。然而,我認識一些深受尊敬的人(有男有女),他們在用一個卡子殺死一只家禽時采用了類似的—療法。

殘忍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天性。文明的發展,以及表面上人道主義的同步發展,都極具欺騙性,導致人們產生了這樣一種觀念︰總體上,人類正變得越來越仁慈。而實際情況是︰只有社會的很小一部分在相當可觀的程度上成功地阻止了多數派方面公開的殘忍行為。法律所允許的每一種形式的殘忍行為,都被公眾興致勃勃地、大規模地施行著。要想讓整個社會對于表現任何特定形式的殘忍或迫害普遍感到憎惡,就需要法律來阻止在任何特定方面以及在整個一段持久的時期里所表現出來的人類與生俱來的殘忍,需要把這一特定行為看作是犯罪。但是,這種對任何個體犯罪者的憎惡和排斥,被明確地局限于法律所定義的違法行為。不能把它擴大到任何類似的、同樣殘忍的做法,這樣的做法,偶然或必然逃脫了被視為犯罪而受到懲罰的厄運。

人的實際上公開的殘忍行為與他不受限制的潛在殘忍之間的這種區別,具有巨大的意義。它間接地解釋了,文明種族為什麼會倒退到野蠻的殘忍形式,正如戰爭與革命時期所證明的那樣。

對于用皮鞭強迫一個人勞作的想法——曾幾何時,這種做法在世界上很多地區都習以為常——今天的大多數人都感到憎惡,這種憎惡是真誠的;在現有的社會條件下,回歸這種做法決不會得到支持。但是,誰也不會對用皮鞭強迫一匹馬干活的想法感到憎惡,這在文明時代的世界各地都是常見的一幕。只有當鞭打“馬奴”就像鞭打“人奴”一樣被人們普遍而堅決地摒棄的時候,我們才可以說,社會開始認識到殘忍的真正意義,任何希望它最終消失的想法都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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