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伯特議事規則

羅伯特議事規則
定價:312
NT $ 271
 

內容簡介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美國最廣受承認的議事規範.被廣泛地運用于政府、企業、NGO組織的議事活動之中。本書是它的最新官方版本,完整概括了最新發展的議事規則體系,是一本經典、全面、權威的議事規則工具書。

“羅伯特議事規則”蘊涵著豐富的理念︰法治、民主、權利保護、權力制衡、程序正當、程序性競爭、自由與制約、效率與公平。但羅氏規則並不空談理念,而是把理念融會在規則之中,直接面向實踐、面向細節、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實而嚴密的語言陳述規則。


亨利‧羅伯特將軍,生于1873年5月2日,胡格諾派教徒。他身材略顯消瘦,但酷愛集體交往,是一位果斷堅毅的美國陸軍工程兵長官。“羅伯特議事規則”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這套議事規則已經為數以百萬計的會議帶來了秩序和效率。在民間組織和教會當中從事了多年的會議實踐之後,他開始研究議事規則,並于1876年2月19日出版了第1版《羅伯特議事規則》。1901年他從陸軍退役以後開始從事工程咨詢工作,並把生命的最後10年全部奉獻給議事規則的編撰事業。他于1923年5月11日逝世。
 

目錄

作者簡介
中文版序一
中文版序二
譯者導讀
中文版使用說明
原著第10版前言
原著導言
通用議事規則的根本原則
第一章 協商會議的類型和規則體系
第二章 協商會議的議事程序
第三章 提議總述
第四章 會議的次與屆
第五章 主提議
第六章 附屬提議
第七章 優先提議
第八章 偶發提議
第九章 重新提交會議考慮類提議
第十章 提議的重提和不良提議
第十一章 法定人數與會議程序
第十二章 發言與辯論
第十三章 表決
第十四章 提名與選舉
第十五章 官員、會議紀要和官員報告
第十六章 董事會和委員會
第十七章 公眾集會和組建社團
第十八章 章程
第十九章 代表大會
第二十章 紀律審查
附錄
索引
英漢對照表
譯後記
 

2006年夏天在CES上海年會上與孫滌兄重逢時,曾听他談到翻譯亨利‧M.羅伯特議事規則的計劃和進展。讀過孫文先生寫于1917年的《民權初步》的人,都能領會這項作業的“為往聖繼絕學”之深遠意義。因此,我一直在翹首期待譯著發行的消息。前不久接到他的電話,告知經過近兩年的努力書稿即將由世紀出版集團格致出版社付梓,並囑我作序。這當然是很榮幸的,並且義不容辭。

眾所周知,早在九十年前,孫文先生就提出了“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的命題,並且強調習練、演試羅伯特議事規則之類集會方法論的重要性。令人遺憾的是,20世紀里接踵而來的戰亂、權謀、強制、意氣之爭以及形形色色的暗盤交易,使得基于程序和論證規則的協商式民主政治的構思一直無從落實。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條正是討論和決定的過程往往不符合甚至是在踐踏那些公平合理的議事規則。

進入多元化、信息化以及全球化的時代之後,在有的場合,情況似乎還略見頹落。例如,即使屬于同一組織或團體的人們也時常感到溝通困難,自上而下的傳達和調節不再靈通,嚴格遵守先例或傳統的那種整合方式還難免有些因循落伍之虞,等等。而另一方面,適當協調不同價值以預防沖突的社會需求日益迫切,為了應付各種嶄新的挑戰更必須集思廣益。與此相應,怎樣加強溝通、相互理解以及合作式的集體決定正在成為21世紀人類的根本性任務。

在這樣的背景下,重溫孫文先生的遺訓是適時的。2007年,孫滌兄在推出編著《議事規則導引—公司治理的操作型基石》(與鄭榮清合作)之後,又與袁天鵬合作,完整邏譯《羅伯特議事規則(第10版)》這部宏著,其立意非常高遠,當然不限于為九十年前的命題續寫新篇章,還試圖把企業治理、組織治理、國家治理以及全球治理等不同層面的有序化原理,通過共和主義決策的會議技巧餃接成天衣無縫的整體。

《羅伯特議事規則》在本質上屬于對社團和會議進行有效率的民主化運營的操作手冊,可以為制度設計提供一套編碼,可以為不同群體之間交換意見、達成和諧提供約定俗成的語法。對涉及各種私人利害關系的社會事務做出決定之際,尤其是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不同的實體性價值沖突實所難免,有時還會表現得極其激烈,甚至殘酷。即使出于善意或公心的目的以及具體訴求,相互之間也有抵牾之處,需要適當的權衡和調整。為了排難解紛、促進妥協、做出正確的決定,必須制定和施行公平合理的標準,通過中立的、客觀的、有效率的技術性方式來統籌兼顧各個方面。在這個意義上,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純粹程序主義的。

通讀《羅伯特議事規則(第10版)》,我認為值得反復咀嚼和認真實踐的是貫穿全書的“三綱五常”。這里的所謂“三綱”指三大權利,即多數者的權利(多數者的意志可以約束少數者)、少數者的權利(尊重少數意見,只要有一名動議、一名附議即可成立動議)以及缺席者的權利(必須滿足法定人數,提供事先告知)。需要注意的是,這些都屬于群體性權利。在公共選擇過程中,作為行動前提的個人權利以及受到行動影響的整體權利也不可忽視,應該納入議事規則“三綱”的視野之中進行適當的考量。

所謂“五常”是五項基本原則,包括︰(1)基于保障個人權利和平等自由的理念而確立的一人一票原則;(2)以進行真正的對話性論證和充分審議為目的而確立的一時一件的原則;(3)為節約會議成本、提高決策效率而確立的一事一議的原則—已經議決的事項不再重復討論,除非有2/3以上的多數贊成再議;(4)多數票決定原則,即過半數可通過具有全體約束力的議案,重大事項應提高多數通過的量化標準(例如2/3或者3/4的絕大多數);(5)法定人數生效原則,即出席者在沒有達到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做出的表決沒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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