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展示了經濟學、管理學和公共政策在水資源產業中的最新研究進展,作者以微觀經濟學的視角,經典地闡釋了水的供求、污染、再生、循環等問題,全面介紹了英美法等國水資源管理的經驗,主張在不同層次上的集中和分散、市場競爭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公共管理模式。作者認為,水資源運營環節的市場化以及流域的的集中管理,是提高資源配置的有效方式。


[美]尼古拉斯•史普博(Nicolas Spulber)︰已故印第安納大學經濟學教授,著述甚豐,如《俄羅斯的轉型經濟》(2003)、《美國經濟》(1995)、《水資源經濟學》(1994第1版,1998第2版)、《重新界定國家的作用》(1997)、《管理美國經濟︰從羅斯福到里根》(1989)等。 [美]埃斯哥哈•薩巴奇(Asghar Sabbaghi)︰現任印第安納大學商學院決策科學教授,副院長,博士。專長于管理信息系統(MIS)、決策支持系統、信息技術的經濟學、稀缺資源計劃和水資源管理經濟學。 ◆ 譯者簡介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經濟系,副教授,經濟學博士。目前主要教授經濟學原理、產業經濟學等本碩課程,主要研究方向是城市公用事業管制和市場化、交通與經濟關系、城市經濟等領域。著有《中國公用事業管制改革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參加多項國家863、自然基金和社科基金項目,在《管理世界》、《經濟理論和經濟管理》等期刊上公開發表論文30余篇。 ◆ 主編余暉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長策智庫總裁,曾任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領導小組專家咨詢組成員。自1993年來專攻產業組織和政府管制,以及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發展,參與有關政府部門制定基礎設施產業、藥品和醫療產業、彩票產業、行業協會改革等政策以及《反壟斷法》、《電信法》、《電力監管條例》和《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起草。在國內一流刊物發表學術論文20余篇,提交政府機構委托研究報告20余項,並主持30余項由各級政府及國外基金會委托的有關改革和公共政策重大課題的研究工作。
 

目錄

政府管制是一個跨學科的話題(代總序)
圖例與圖表
前 言
第一編︰概念性框架
導讀
1.水資源管理
2.水需求
3.水供給
4.水資源配置的市場過程
第二編︰水量—水質的綜合
導讀
5.污染及其特殊影響
6.經濟—生態體系
7.水資源再利用和循環
第三編︰管理和政策的相互作用
導讀
8.行政控制的評價
9.推動水私有化
10.流域管理
11.水質差異化定價
第四編︰管制的範圍
導讀
管制與私有化的兼容
參考文獻
附錄6A
附錄6B
主要名詞索引
作者索引
 

17年前我開始研究政府管制的時候,雖然是用產業組織理論從自然壟斷產業入手,卻已經發現政府管制的出現,無論在其發源地美國還是在當時私有化和放松管制盛行的歐洲和日本,其背後都涉及到復雜的政治博弈、行政立法以及政府再造的過程;11年前我在翻譯《管制與市場》的時候,更明顯地認識到政府管制機構的性質已超越了傳統的三權分立中的一般行政機構的定位,它居然融準立法、準司法和行政執法為一身,游走于政府干預和市場調節之間;到5年前我在策劃這套《政府管制文叢》的時候,結合我親歷中國政府管制改革實踐近lO年的切身感受,再次堅信在缺乏正式行政立法程序和行政機構組織法的前提下,要推動政府管制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必須整合國內經濟學、法學(尤其是行政法學)、政治學和公共行政管理等學科的學者,開展跨學科的研究。在大力介紹政府管制國外經典著作的同時,也集中展現國內學者的優秀研究成果。

政府管制(Government Regulation),作為政府行政機構依法律授權對微觀市場和社會主體(包括廠商和個人)之可能危害合同雙方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直接干預的手段,與傳統的政府行政職能有明顯的差別。它既不同于政府直接管理其預算舉辦的提供公共產品之公企業的行為,不同于政府通過利率、稅率、匯率等參數調節社會主體之投資、儲蓄和消費的宏觀調控行為,也不同于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和支付轉移彌補居民收入差距的社會管理行為。因此,在經濟學者看來,政府管制是管制機構借助市場準入和價格管制、污染排放限額及排污權交易、制定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標準等管制工具,以彌補因自然壟斷、負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等而造成的市場失靈的制約性行政行為。然而,在法學尤其是行玖法學者看來,行政管制機構的管制政策制訂權、其在管制政策執行過程中廣泛扮演的廠商和消費者利益協調者角色、以及其在司法程序中的前置裁決權,早已突破了傳統行政機構的單純執法權限制,以致驚呼傳統行政法體系面臨終結!同時,隨著政府管制體系的快速成長,政治學者發現政府其他行政權力在急劇萎縮,並發出“管制型國家”到來的判斷;對公共行政管理學者而言,政府管制機構的性質、職能、設置,及其與其他行政機構之間的橫向和縱向權力關系的配置,也都成為嶄新的研究課題。實際上,這些問題也早已成為世界性的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踐中的熱點。

我國也概莫能外。當西方國家如火如荼地實踐政府管制體系改革之時,恰逢我國改革開放時代來臨。隨著自然壟斷產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產業的改革、金融證券市場的建立,以及其他產業的高速度和粗放型增長而造成的生態環境惡化、食品藥品建築物等產品和服務質量的失控、工作場地安全事故頻發等,為我國快速建立政府管制制度提供了緊迫的要求。而隨著世界貿易、氣候變化等國際組織的加入,我國政府管制的建立也面臨同樣緊迫的壓力。在一次次的政府機構改革過程中,我們開始不斷發現以“監督管理局”(簡稱“監管”,有的學者更願意用“監管”或“規制”代替“管制”)命名的政府機構脫穎而出。但在這些機構中,具有管辦分開性質的管制機構如電力監管委員會、藥品食品監管局、保險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安全生產監管局等,已經具有上述政府監管機構的基本特征。但其監管的效果尚不盡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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