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民間信仰與地方政治研究

漢代民間信仰與地方政治研究
定價:300
NT $ 261
  • 作者:郭浩
  • 出版社:山東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1-1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60745083
  • ISBN13:9787560745084
  • 裝訂:平裝 / 328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財政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以社會性權利中心為主體的理財活動。財政不僅是一個經濟範疇,也是一個歷史範疇。人類進入階級社會後,國家便成為財政分配最直觀的主體,由起初的原始財政演變為國家財政。秦漢時期是我國傳統專制中央集權的奠定時期,其財政機制的總體態勢向高度集中發展。對于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漢王朝來說,財政是聯系國家與基層的一個非常有效的調控工具。要維護中央政府的資源獨佔地位,國家必須對地方財政進行有效監管和控制。

本書以“漢代地方財政研究”為題,有必要先對“地方財政”概念作一下界定。從現代財政學的角度看,中央與地方財政是按照行政區劃來劃分的,即中央財政的主體是中央政府,地方財政的主體則為地方政府。
 

目錄

引言
第一章 漢代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
 一、漢代中央財政體制的嬗變
 二、中央與地方財權分配的角力
 三、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控制與調度
 四、地方財政存留與財政變通
第二章 漢代地方政治與財政機制的運作
 一、漢代地方政治體制的重新厘清
 二、漢代地方的二級財政機制
 三、地方政府的財政運作
第三章 漢代地方財政征收的系統性分析
 一、土地控制與地方實物征收
 二、人身控制與地方現金征收
第四章 漢代地方財政支出構成及地區性差異
一、地方官吏俸祿
二、地方郵傳費用
三、地方辦公費用
四、地方賑濟撫恤支出
五、地方公共工程與公共事務開支
六、地方轉輸費用與邊郡、內郡的財政差異性
第五章 漢代地方財政管理制度
 一、“平賈”的貨幣衡量職能
 二、地方財政管理的“籍簿化”
 三、地方財政人員的技術要求
第六章 漢代地方財政監督
 一、“部”的監察職能與漢代地方財政監督
 二、籍簿“拘校”——地方財政監督的操作方式
第七章 對漢代地方財政的反思
 一、漢代地方財政的進步之處
 二、漢代地方財政的內在悖論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地方政治相對于中央政治而言,是歷代王朝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是研究中國政治史,還是研究歷代王朝的治亂興衰史,或者是研究經濟史、軍事史、社會史等等,都離不開對地方政治的研究。地方政治的變遷既受制于中央王朝政治,同時也對中央王朝政治的方方面面施加著自己的影響;尤其是它處于國家與社會之間,上承王朝之政令,下理社會之秩序,所以說地方政治之優劣,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安定與進步,更關系到王朝的興衰。



地方政治相對于中央政治而言,其存在的前提自然是中央王朝的存在,因而,自夏商王朝起,中國的地方政治即告產生。自此至清王朝,中國歷史上的地方政治可以分為前、後兩大時期︰前期即夏商西周春秋時代,是以分封制為核心的地方政治;後期即戰國至明清時代,是以郡縣制為核心的地方政治。

以分封制為核心的地方政治實際上又是一種共主政治。在這一政治體制下,地方當政者擁有較為完整的政治、軍事與經濟權力,他們與中央政權的關系實質是聯盟與共主的關系。各個方國、諸侯國可以視為中央政權的地方政權,而中央政權也可以視為各方國的共主,具有一定的政治聯盟關系。夏商周時代的地方政權也就是各方國或諸侯國,可以分為前、後兩期。前期方國如一盤散沙,平行分布,從親緣與地緣的合作關系,到松散的聯合體,再到共主的逐漸形成,其自身的獨立性都是比較強的,可以說是相對獨立的政治單元。後期方國則分為兩類︰一類是臣服的方國,一類是分封的方國。後者又可稱之為“封國”。分封制下的層層分封,造就了兩種政治單元︰各封國與天子是冊封與共主關系,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封國內部雖也是層層分封,卻實現了相對的一統,諸侯對卿大夫所擁有的權力往往要大于天子之于諸侯所擁有的權力。

在共主制下,雖然號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但實際上,共主地位的奠定首先是依托力量的制衡。在自己的王畿內,共主是絕對的權威,在自己的血緣屬邦內,也有相應的權力延伸;但在其他稱臣的邦國那里,則只能靠震懾力維持其共主地位,所謂的侯服、甸服、綏服、荒服,要服等五服,反映的就是這種現實。到西周時代,王畿與血緣屬邦這類核心層邦國佔據了主導地位,周天子作為共主的地位也至于頂點。

在西周時代,各方國地位的確立通過自上而下的分封進行。分封中,既有天子貴戚,也有異姓勛舊,還有大量的稱臣納貢的異姓方國。前者為魯,後者有齊,第三類為楚,均可作為各自的代表。一旦完成分封,各自就國,他們便享有充分的政治自主。對于天子,他們只有從征與納貢的義務;而對于封國內的卿士民眾,他們則有完全的處置權。西歐中世紀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放到這里,也是十分恰當的。

以郡縣制為核心的地方政治實際上是集權政治。在這一政治體制下,各級地方政權都只是王朝中央集權中的一個環節,並不具備獨立的地方權力,他們對于中央王朝都是服從與被統轄的關系。當然,東漢末的州牧、刺史與唐代的藩鎮另當別論,它們都是正常體制外的產物。

郡縣制自戰國定型,一直延續到近代社會,這是一種上下一體、縱向貫通的地方政體。每一層次的政權所擁有的權力盡管不盡一致,但對于其上層權力的責任反饋是一致的。這一制度與官僚制密切相關,每位地方長官都是代行皇帝或中央政府所賦予的權力,沒有自身的權力或利益分割,也不向此外的任何人負責,自然,他們也都是自上而下委任產生的。

自戰國到明清時代,郡縣制可以劃分為三大階段,即郡政階段、州政階段、省政階段。三大階段中,縣與縣政一直相對穩定,中央與縣級政權之間的變動是三個階段地方政治演變的主要內容。

秦分天下為三十六郡,實行郡、縣兩級制,漢沿襲之,是為郡政階段。自秦至西漢時期,郡一級的權力較為集中︰郡守集行政、經濟、民政、司法諸權于一身,一郡所有事務都經由郡守上傳或下達。與之相應,郡守的地位頗高,尚書令、尚書僕射有外任郡守者,郡守也往往可以人為三公九卿。另外,作為其副貳的郡尉掌軍事,監郡御史掌監察。自武帝始,在全國範圍內設十三部州,十三部州刺史以六條問事監察地方官,主要以郡守為監察對象。十三部州實際上是十三個監察大區。到東漢時代,州刺史漸成一級長官,尾大不掉,在東漢末年的分崩離析中,他們是主要的割據者。

自魏晉至宋為州政階段。一方面,舉國之內,實行州、縣二級制;另一方面,在州與中央王朝之間,又斷斷續續但又越來越明確地存在著一級組織,從漢之部州、唐之道,到北宋之路,重復地實現著由監察大區向行政大區的轉變,因此,又可以說,這一時期是二級制向三級制的過渡時期。在這一過渡時期中,唐代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唐代仍實行地方二級體制,即州縣制,也試圖在州之上設立監察大區,所設各道觀察使、黜陟使、采訪使、按察使以及節度使等等,最初都是只負有監察或某一專項事務。但在運轉的過程中又是漸以坐大,擁有了一道中的軍政全權,成為一方割據者。如洪邁所言︰

唐世于諸道置按察使,後改為采訪處置使,治于所部之大郡。既叉改為觀察,其有戎旅之地,即置節度使。分天下為四十余道,大者十余州,小者二三州,但令訪察善惡,舉其大綱。然兵甲、財賦、民俗之事,無所不領,謂之都府,權勢不勝其重。

唐代後期,面對地方割據勢力的日益發展,唐王朝在可能的範圍內運用了巡院這一新設機構對地方加強控制與管理。唐中央之所以對江南有比較穩定的控制,與當地巡院機構之完備不無關系。不過,在唐後期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強藩跋扈已成事實,巡院對此也無能為力。至北宋立國,取法巡院之意,置諸路轉運使,使我國地方政體正式由監察大區向行政大區過渡,維護了中央集權的統治。

北宋一般是每路均設一轉運使,“各分路列職”,置有使司,故北宋之諸路轉運使又稱“逐路轉運使”。宋初分全國為十五路,後增至二十余路,轉運使也增至二十余員,這一點與設于諸道的唐代巡院是一致的。

北宋轉運使的理事特點是“事無大小,悉條陳上闕”,多督察權而較少處理權。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以侍御史趙稹為兵部員外郎,益州路轉運使……稹至部,事無大小,悉心究訪,至有一日章數上者”。

自元至明清為省政階段。這一階段,實行了比較規範的省、州(府)、縣地方三級政制。與郡政時代之郡以及州政時代之部州、諸道相比,省政運轉有三個顯著特點︰其一是省級權力的分割恰如其分,既避免了過分集權之悍,又無諸權分散之弱。如明前期,一省之中,布政、按察、都指揮三司並存,均直接向中央王朝負責;中期以後,雖然大政統于督撫,但中央王朝各有司對省內諸司的制約仍十分有力。其二是地方大吏督撫分設,互相制約,也頗見成效。其三是省級軍事、監察、漕賦諸權弱化,以中央王朝的垂直管理為主,這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中央集權。明、清兩朝很少出現督撫坐大而割據者,這是非常重要的內在原因。

以郡縣制為核心的地方政治以中央集權式的中央王朝的存在為前提,自戰國至明清,延續了兩千年,是中國歷史上持續時間最長、影響力最為深遠的地方政治形態。因此,我們對中國古代地方政治的研究主要是以此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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