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律實務最前線

財經法律實務最前線
定價:250
NT $ 220 ~ 238
  • 作者: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
  • 出版社:書泉
  • 出版日期:2013-12-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1218777
  • ISBN13:9789861218779
  • 裝訂:平裝 / 312頁 / 25k正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分別就「資本市場」、「企業併購」、「公司經營」、「不動產交易」、「智慧財產權」與「公平交易」實務法律問題深入淺出剖析,是難得一見的優良財經法律實務叢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LCS & PARTNERS)


  於1998年成立,重點服務項目包括:企業併購、資本市場、不動產交易、智慧財產權、公平交易法、能源法、跨國投資、融資、保險、國際經貿、私募基金、企業重整、租稅、信託及民刑事訴訟。協合法律為國際WSG聯盟在台灣唯一的律師事務所,WSG在全球一百四十多個國家建立有法律事務所,為客戶提供跨國服務。

  協合法律歷年出版的法律叢書如下:
  協合群英論財經法律II (2013)
  協合群英論財經法律 (2012)
  後ECFA實戰財金法律 (2011)
  看見生活中的法律 (2010)
  贏戰大未來–開創新局之企業法律寶典 (2010)
  決勝大未來–金融危機下的企業法律寶典 (2009)
  A﹢企業超群法律 (2008)
  A﹢企業卓越法律 (2007)
  A﹢企業致勝法律 (2006)
  工程領航 - 法律實戰守則 (2004)
  A﹢企業優勢法律 (2003)
  法律的第一堂課 (2002)
  不敗:高科技前進未來指南 (2001)
  法律與生活 (2001)
  衍生性金融商品法律、實務、風險 (2000)
  公司併購法律實戰守則 (1999)
  公司併購教戰守則 (1999)
  租稅法新論 (1999)

 

目錄

第一章   資本市場與企業併購法律實務專題研究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取得股權                   
銀行不宜進行非合意併購?                   
外國企業籌備來台上市前應注意的實務問題    
股票上市(櫃)詢價圈購之法律風險                  

第二章   公司經營法律實務專題研究
公司經營權戰爭之策略與實務                                   
關係企業控制公司之法律責任                                   
法人董事酬金支領之實務問題分析                   
論孳息他益信託贈與稅之課徵                            
開曼基金針對FATCA之法令遵循應注意之重點

第三章   不動產交易法律實務專題研究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優先承購權相關法律問題       
不動產開發信託制度之最新發展-履約保證機制之信託契約範本架構說明及探討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與公平交易法律實務專題研究
價格追隨或聯合行為?-從公平會處分咖啡案談起    
「顏色商標」註冊之研究                                     
商標識別性之認定與實務見解評析

 

作者序

  在歐債危機未解除、美國量化寬鬆政策可能退場的背景下,2013年全球經濟仍然渾沌不明,臺灣的GDP也一再下修。台灣與中國大陸的服務貿易協定即將簽訂,兩岸經濟進一步的發展箭在弦上。年終之際,我們謹再一次以感恩之心將本所的年度財經法律叢書奉上。

  協合法律事務所於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際成立,十五年來歷經網路泡沫、全球金融危機、兩岸簽署ECFA等重大經濟變化。遺憾的是,台灣終究未能站在浪頭上在區域競爭中勝出,經濟發展甚至呈現停滯;感恩的是,衰退的環境卻給予我們創新的養分,讓我們得以在十五年的堅持下,在台灣市場占有一席小小之地,並維持創所的宗旨- 「協力合作」、「追求卓越」、「持續研究」、「回饋社會」。

  今年我們篩選彙整出「資本市場與企業併購法律實務」、「公司經營法律實務」、「不動產交易法律實務」與「智慧財產權與公平交易法律實務」四大主題,深入淺出地剖析法律實務問題,希望和有興趣或有需要的讀者分享專業成果。今年有幾位相當年輕優秀的律師,秉持與前輩同樣追求卓越的精神與熱情,主動加入了研究的行列,期待各界先進不吝批評指正。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 謹誌

 

內容連載

關係企業控制公司之法律責任

壹、前言

我們可以看到公司常以隸屬「○○企業集團」或「○○關係企業」來作為公司本身的簡介,基本上「企業集團」與「關係企業」是屬同樣定義的公司組織型態,「企業集團」或「關係企業」本身並不具有法人地位之組織體,而係由各自獨立之公司法人所組成,由集團核心(即控制公司)基於集團發展之整體利益,制定經營策略,並利用其對從屬公司之控制力,在生產、銷售、資金和管理等流程,控制其他從屬公司按照企業集團的總體目標協調運行;也因此,集團企業係大型企業發展之特定組織型態,其經營特色較一般中、小型企業,於經營規模比較龐大,經營範圍呈現多元化及綜合化方向發展,並具有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甚至跨國經營等型態;且與金融機構有密切往來關係,具有強大的融資功能。故而集團企業之經營模式,已成為目前全球經濟發展上公司企業之主要組織型態。

由於企業集團核心,即控制公司對於集團之公司具有一定程度之掌控力,對於從屬公司之經營、交易具有決定權限,蓋從屬公司之經營階層係由控制公司所指定之人負責擔任,而集團內部公司間之相互交易(即關係人交易)乃屬尋常之事,如果控制公司迫使從屬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利益之經營,將可能導致從屬公司因而受有損害,並損及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因此公司法為保障從屬公司及其股東與其債權人之權益,特別於公司法第369條之4及第369條之7規定控制公司不當經營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債權抵銷禁止及劣後性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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