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仵作不科學:古代刑事鑑識實錄

誰說仵作不科學:古代刑事鑑識實錄
定價:280
NT $ 178 ~ 477
  • 作者:鄒濬智曾春僑
  • 出版社:獨立作家
  • 出版日期:2014-06-02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5729113
  • ISBN13:9789865729110
  • 裝訂:平裝 / 248頁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著名古籍:《洗冤集錄》、《棠陰比事》及《折獄龜鑑》等書中的司法案件,除了對古文詳加解釋外,更仔細分析其中的鑑識科技、法醫學理和犯罪偵查的技巧,最後搭配今日真實發生的相關案例。讀之將能身歷其境,讓你輕輕鬆鬆穿越古、今犯罪現場!

本書特色

  •    以古代刑案為例,用現代鑑識、法醫及犯罪偵查解說。
  •    本書取材自真實案件,附案發現場圖片,膽小勿入。

名人推薦

  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系  陳用佛
  推理作家  呂仁
  推理評論家  冬陽

  本書將古代典籍中法醫學部份整理,加以淺顯易懂註解,再搭配法醫學內容解說與現今相關案例,讓原本對現代人艱澀難懂的古文以及複雜的法醫學原理,經過鄒教授與曾教授生花妙筆,讓讀者可以一窺老祖宗留給我們智慧的全貌。-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系  陳用佛

  本書收集宋朝至清朝的二十種類型的法醫文獻,讀完之後只有「大開眼界」四字可以形容。為什麼我說大開眼界呢?作者將古代案件加以註釋,並附有白話譯文,然後對照古代與現在的法醫理論和犯罪偵查方法,同時配合犯罪現場的真實照相,最後附上數則今日國內外案例,證明這些智慧早在數百年前就存在過了,「歷史是一面最好的鏡子」,此言不虛。本書文言文雖多、法醫用語也多,但我還是讀得津津有味!-推理小說作家  呂仁

  拜影視所賜,刑事鑑識與法醫檢驗已成一般人閱讀社會新聞及犯罪故事時「必備」的驗證調查手法,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關鍵,透過快速的影像剪輯加上特效動畫的安排,總讓人忍不住讚嘆「來自西方的先進科技真是厲害」--等等,可別把外國的月亮想得比較圓,打從兩千多年前的中國秦漢時代,便已有相當具系統、成熟的研究技術與審訊方式囉。
  這種說法毫不誇張,在《誰說仵作不科學:古代刑事鑑識實錄的現代智慧》一書中,將現代辦案技術與《洗冤錄集》、《棠陰比事》、《折獄龜鑑》等古籍相對照,即能看出老祖宗們可是相當厲害的!全書搭配發生在台灣的案件調查(加上相當「寫實」的照片說明,請在閱讀前先有個心理準備),古今穿梭之餘能讀出調查者經驗不斷累積、推論更加圓融的進步趣味。有強烈求知欲的讀者們絕對要好好買來細讀,喜愛推理小說及影劇的讀者們亦可藉此開開眼界,在此推薦。-推理評論人  冬陽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鄒濬智


  1978年生,臺灣南投人。國立政治大學中文學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碩士及博士。曾任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景文技術學院、元培科技大學及耕莘專校專、兼任教師,現為中央警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副教授。專長領域為漢字學、民間信仰及國學之跨領域應用研究。著(含合著)有學術專著六種、教科書七種、單篇學術論文八十餘篇。  

曾春僑

  1973年生,臺灣南投人。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所碩士、犯罪防治所博士。曾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技佐、巡官、警務員,現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任助理教授。專長領域為現場勘查、刑事鑑識、測謊技術應用研究。曾獲警政署第一屆全國刑事鑑識楷模。
 

目錄

代序:中國古代刑事鑑識與法醫學發展略述
凡例

木之部
木之部.之一.吐櫻抓賊
木之部.之二.旱蓮水毒
木之部.之三.遭人勒斃
木之部.之四.葉汁偽傷

火之部
火之部.之一.死後焚屍
火之部.之二.糞門炸死
火之部.之三.雷擊致死
火之部.之四.槍擊爛死

土之部
土之部.之一.生前活埋
土之部.之二.移屍誣人
土之部.之三.誤中井毒
土之部.之四.糞毒斃命

金之部
金之部.之一.刀痕決疑
金之部.之二.吞金殞命
金之部.之三.借刀殺人
金之部.之四.蠅集兇刀

水之部
水之部.之一.身中魨毒
水之部.之二.食鮮中毒
水之部.之三.倒提入水
水之部.之四.毆落冷水
 

內容連載

【案情提要】

本文選自〔宋〕《折獄龜鑑》,為妻子謀害丈夫的一宗兇殺命案。妻子為了毀屍滅跡,將家屋一把火燒掉,結果反而使夫家親屬生疑。經過句章縣令張舉的焚豬實驗,確定動物生前被焚,呼吸道必有烟灰,反之則無。再驗丈夫屍首,呼吸道果然無灰,因此確定了妻子的犯行。

【案件紀錄】

張舉,吳人也,為句章令。有妻殺夫,因放火燒舍,稱火燒夫死。夫家疑之,訴於官,妻不服。舉乃取豬二口,一殺之一活之而積薪燒之。活者口中有灰,殺者口中無灰。因驗屍,口果無灰也。鞫之服罪。

【原文語譯】

後趙吳人張舉擔任句章縣令期間,承辦一件妻子殺夫的案子,為怕東窗事發,妻子殺夫後放火燒掉房子,再偽稱丈夫是被火燒死的。夫家親人有所懷疑,於是告官,死者妻子卻打死不認罪。張舉於是抓來兩隻豬,一隻宰掉、一隻留活口,然後堆了木柴同時加以焚燒。待火熄後取來兩豬解剖,活活燒死的豬,其口中有灰燼;死後才加以焚燒的那隻豬,口中則沒灰燼。張舉再以此為根據,檢驗死者,發現他口中並無灰燼,依此訊問死者妻子,她便認罪了。

【現場鑑識與法醫學分析】

火場致死的主要原因可能有:

一、一氣化碳中毒,造成身體嚴重缺氧。
二、大量烟灰嗆入呼吸道,造成窒息死亡。
三、火場其他因高溫所釋出之有毒氣體中毒。
四、嗆昏後尚未死亡,再遭火場高溫燒死。
五、逃生不及,遭崩塌的物品重擊或壓迫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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