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

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
定價:450
NT $ 428 ~ 657
  • 作者:陳聰富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5-12-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556897
  • ISBN13:9789862556894
  • 裝訂:精裝 / 400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契約法研究的論文,大約有四個主題:契約自由原則與契約管制、誠信原則的實踐內涵、歐洲法典化的歷史發展與我國合會法典化經驗、及契約法的重要議題(如違法契約的效力、債權物權化的範圍、消極信託的無效、政府採購契約的撤銷等)。
  
  本書各章論述,與契約自由原則均有關連。誠信原則乃法官介入調整契約關係;合會契約在於使台灣習慣法法治化;違法契約的效力、債權物權化的限制、消極信託的無效、政府採購契約的撤銷等,均對當事人所締結的契約關係,以國家法宣告其無效或限制之,藉以調整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此外,關於法典化的論述,足以作為初學法律者了解成文法制度的真正意涵。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聰富


  現 職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任學務長
  台灣大學醫學院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學科合聘教授

  學 歷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學士

  經 歷
  執業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

  著作成果
  民法總則
  民法概要
  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
  因果關係與損害賠償
  侵權違法性與損害賠償
  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
 

目錄

序 言
作者簡介

第一章 契約自由之限制──國家政策或契約正義?
 壹、緒 論/5
 貳、經濟發展與階級流動/8
 參、租佃契約的國家干預/13
 肆、勞動契約的國家管制/24
 伍、在租佃關係與勞雇關係限制契約自由的政治經濟分析/38
 陸、結 論/50

第二章 契約自由與定型化契約的管制
 壹、序 說/56
 貳、契約自由之限制/56
 參、定型化契約之管制/62
 肆、結 論/78

第三章 社會問題與契約管制的界限
 壹、市場經濟與自由競爭/84
 貳、經濟管制與契約管制/85
 參、契約管制、經濟秩序與權利/92
 肆、卡債、卡奴與信用卡契約之管制/95
 伍、結 論/101

第四章 誠信原則的理論與實踐
 壹、序 言/106
 貳、歐洲契約法原則規定之誠信原則/107
 參、歐陸法之誠信原則/111
 肆、英國法之誠信原則/125
 伍、誠信原則的定義/143
 陸、我國法之檢討/151
 柒、結 語/158

第五章 誠信原則之適用範圍與效果
 壹、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97號民事判決事實/172
 貳、爭 點/172
 參、判決要旨/172
 肆、評 釋/174

第六章 法典化的歷史發展與爭議──兼論合會契約的法典化
 壹、前言/184
 貳、歐陸法法典化與英美判例法/184
 參、法典化的特徵/192
 肆、法典化運動的爭論/198
 伍、我國合會契約法典化的檢討/207
 陸、結 論/218

第七章 合會習慣之成文化
 壹、前 言/222
 貳、台灣習慣法上之合會/223
 參、法院判決之合會:習慣法或法官造法?/225
 肆、合會契約之成文化:習慣法之統一?/229
 伍、結 論/237

第八章 法律行為違反經濟法規之效力──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違法契約為中心
 壹、序 言/242
 貳、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243
 參、禁止規定之法律性質:學說見解/246
 肆、禁止規定之法律性質:我國法院見解/259
 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契約效力/267
 陸、結 語/276

第九章 債權物權化之適用基礎
 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4號民事判決/282
 貳、債權物權化之基礎/284
 參、學說之檢討/294
 肆、結 語/301

第十章 使用借貸契約之債權物權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評析
 壹、案例事實/306
 貳、法院見解/306
 參、法律爭點/307
 肆、案例評析/308

第十一章 脫法行為、消極信託及借名登記契約
 壹、序 言/324
 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62號民事判決/324
 參、信託行為與脫法行為/328
 肆、脫法行為之概念/333
 伍、消極信託與借名登記契約之有效要件/338
 陸、借用子女名義登記之效力/341
 柒、結 論/343

第十二章 政府採購「共同投標」之撤銷決標與損害賠償
 壹、前 言/348
 貳、案例事實/349
 參、共同投標與撤銷決標/352
 肆、撤銷決標與重行招標/360
 伍、終止契約與損害賠償/367
 陸、結 語/375
 


  
  私法自治原則乃契約法的基本原則,其所派生的主要原則為契約自由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固然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達,但由於資本主義發展的結果,而衍生出強凌弱、眾暴寡的不公平現象。法律發展自古代的身分制度演化為現代的契約制度,人民由古代的奴隸、佃農等身分,轉變為契約主體,因此未訂立契約者,不受契約關係拘束,此即英國法學家梅因(HenryMaine)在《古代法》所說的,進步社會法制發展的過程是:「從身分到契約」。在進步社會裡的人們,已經跳脫依附於身分關係而生活的歷史,進化到人與人平等對待的契約關係。
  
  然而,曾幾何時,資本家與勞工的剝削關係仍然存在,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鬥爭依然持續的過程中,在台灣社會由於無限攀高的房價,而逐漸產生租戶與房東的新階級層次,與過去的佃農與地主關係,並無二致。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相互拉扯,在每個時代,都具有意義。
  
  本書收集本人過去幾年來關於契約法研究的論文,大約有四個主題:契約自由原則與契約管制、誠信原則的實踐內涵、歐洲法典化的歷史發展與我國合會法典化經驗、及契約法的重要議題(如違法契約的效力、債權物權化的範圍、消極信託的無效、政府採購契約的撤銷等)。
  
  本書各章論述,與契約自由原則均有關聯。誠信原則乃法官介入調整契約關係;合會契約在於使台灣習慣法法治化;違法契約的效力、債權物權化的限制、消極信託的無效、政府採購契約的撤銷等,均對當事人所締結的契約關係,以國家法宣告其無效或限制之,藉以調整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契約法的內涵,廣闊無比,本書的論文,僅為契約法研究的開始。新興國際契約文件繁多,理論發展迅速,期待往後對新的契約理論,撰寫更多論著,以增進台灣法學之進步。
  
  本書於出版之際,由台大法律研究所郭峻瑀及劉韻容同學協助校稿,在此特表謝忱。
  
  陳聰富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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