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史概論(五版)

台灣法律史概論(五版)
定價:500
NT $ 405 ~ 475
  • 作者:王泰升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7-01-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558644
  • ISBN13:9789862558645
  • 裝訂:軟精裝 / 384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五版
 

內容簡介

  本書從原住民族自治時代的原住民法談起,經荷西統治及鄭治時期的複數法律文明並存,講到清治時期的傳統中國法獨大,並於掌握傳統中國法的特質後,論述清治台灣行政組織和司法運作以及當時的「民事」法內涵。接著談源自近代西方的現代法因日本統治而首度傳入台灣,再因國民黨政權接收台灣而施行同屬現代法的中華民國法制,終至2000年進入政黨輪替的當代。且分別從憲法、行政法、司法制度及法律專業社群、刑事法、民事法等,描述現代意義法律體系在台灣的發展歷程,揭櫫「以台灣為主體兼容並蓄」的台灣法努力方向。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泰升


  現職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台大講座教授、出版中心主任、歷史系兼課
  中央研究院台史所與法律所合聘研究員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
  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Ph.D., 1992)、法學碩士(1990)
  台北大學法學碩士(1988)
  台灣大學法學士(1982)

  經歷
  •台灣大學教學優良獎(2015)
  •台灣大學講座教授(2014)
  •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校友終身成就獎(2013)
  •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2001、2010、2013)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2011-2012)
  •台灣大學優良導師獎(2009)
  •行政院國科會法律學門召集人(2007-2009)
  •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所長兼法律學院副院長(2006-2009)
  •哈佛大學、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早稻田大學、新加坡大學、東京大學訪問學者(2001、2005及2013、2006、2007、2010)
  •台灣大學終身特聘教授(2006)
  •台灣大學遴選為十二位「經師與人師」之一(2005)
  •教育部學術獎,人文及社會科學類科(2005)
  •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傑出文獻研究獎(2002)
  •台灣大學教學傑出獎(2000)
  •執業律師(1986-1989,1993)
 

目錄

五版序
自 序
作者簡介
封面說明

第一章 台灣為主體的法律史
壹、從生活周遭學歷史/3
貳、誰的歷史/4
一、人民的歷史─人民史觀/4
二、台灣的歷史─台灣史觀/5
三、誰是「我們」─多元族群史觀/7
參、台灣的法律史/8
一、台灣法律的「多源」性/8
二、與既有法律史論述的比較/10
肆、法律史的研究方法/11
一、法規範與法事實並重/11
二、名稱與研究目的/13

前近代篇
第二章 複數法律文明的並存(史前至1683年)

壹、原住民族自治時代/19
一、歷史背景與參考資料/19
二、原住民族的一般法觀念/20
三、原住民法的表現形式/21
四、憲政體制/21
五、不法行為的制裁/22
六、親屬繼承事項/22
七、資源利用事項/22
八、司法運作/23
貳、荷蘭西班牙統治時代(1624至1662年)/23
一、「主權」的取得/23
二、憲政體制/24
三、法令內容/25
四、司法運作/26
五、西方殖民地法制與台灣/28
參、鄭氏王國統治時代(1661至1683年)/29
一、統治權的取得/29
二、憲政體制/30
三、法令內容/30
四、司法運作/31

第三章 傳統中國法律文明的盛行(1683至1895年)
壹、傳統中國法獨大的形成/35
貳、傳統中國法的思想淵源/35
一、禮與法/36
二、儒家的「禮治」思想/37
三、法家的「法治」思想/38
四、法律思想的比較/39
五、實踐上的儒法兼採/40
參、傳統中國法的規範內容─以清律為例/41
一、家族主義/41
二、差別主義/42
三、君權至上/43
四、責任本位/44
肆、傳統中國法的表現形式/44
一、官府規定與民間習慣並存/44
二、官府規定主要係對官僚所為的命令/46
三、關於罪刑不以事先明文規定為絕對必要/46
四、無獨立的「民事」法典/47
伍、司法運作的基本原則/49

第四章 清治時期的行政組織及司法運作
壹、清朝的領台及對台立法政策/55
一、納入中華帝國的一部分/55
二、內地法律的延長/56
貳、行政組織及作用/57
一、版圖與「番界」/57
二、官府組織架構/57
三、行政區域劃分/61
四、地方政府的組織與職掌/62
五、民間的自治與協力者/65
參、司法審判機制/66
一、多層級的「一審制」/66
二、縣廳衙門內的訴訟程序/69
三、民間的私力救濟/73

第五章 清治時期「民事」法
壹、「民事」習慣規範的探尋/77
一、儘量以清治當時觀念說明其內涵/77
二、其內涵尚待進一步檢證/78
貳、田園土地的法律關係/78
一、業主與大小租關係/79
二、大租性質地基租或贌之關係/82
三、買賣關係/84
四、典或胎之關係/84
參、其他財產上的法律關係/85
一、債的償還/85
二、侵害的賠償/86
三、各種交易類型/87
四、商業組織與活動/88
肆、親屬繼承的法律關係/90
一、親屬關係的發生與消滅/90
二、家/91
三、婚姻的成立/91
四、婚姻的效力/93
五、婚姻的解消/93
六、財產的「繼承」/94

近現代篇
第六章 台灣現代意義法律體系的確立

壹、近代西方法的傳入/101
一、「現代法」的概念與內涵/101
二、現代意義法規範與台灣共同體的相遇/106
貳、日治時期的發展(1895年5月8日至1945年10月24日)/109
一、1895年的政治變局/109
二、近代日本的建構現代法體制/110
三、「日治法」的內容/110
參、國治時期的發展(1945年10月25日至2000年5月19日)/112
一、1945年的政治變局─新的國家及其法體制/112
二、民國時代中國的建構現代法體制/115
三、1949年的政治變局─新的事實上國家/117
肆、當代的發展(2000年5月20日迄今)/123

第七章 憲法體制及實踐─現代憲法在台灣的發展
壹、政府組織與運作/127
一、日治時期/127
二、國治時期/133
貳、基本人權/144
一、日治時期/144
二、國治時期/147
三、當代的考驗:自由憲政主義與國族主義的悖離與相容/150

第八章 行政組織及作用─現代行政法在台灣的發展
壹、行政組織法/156
一、日治時期/156
二、國治時期/162
貳、行政作用法/169
一、警察行政/171
二、產業經濟行政/181
三、財稅金融行政/183
四、教育行政/186
五、社會安全與環境保護行政/190
參、行政救濟法/192
一、日治時期/192
二、國治時期/194

第九章 司法制度及法律專業社群
壹、司法機關的設置與獨立性/199
一、台灣自主的司法專責機關及其管理/199
二、司法裁判事務的「獨立性」/203
貳、普通法院的審級制度/207
一、1896至1898年/208
二、1898至1919年/208
三、1919至1943年/209
四、1943至1945年/210
五、1945至1990年/210
六、1990至2000年/211
參、行政機關的介入司法裁判/213
一、警察機關的輕微案件即決權/214
二、行政機關的調解/216
三、軍事機關的審判權/217
肆、法律專業社群的組成/224
一、司法官/225
二、律 師/231
三、其他法律專業人員/236

第十章 刑事法規與犯罪懲治
壹、現代刑法/243
一、施行於台灣的刑法典/243
二、現代刑法原則的導入/247
三、特別刑法與傳統中國刑法思想/251
貳、現代刑事訴訟法/254
一、施行於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典/254
二、傳統中國刑事訴訟觀念猶存/260
參、犯罪的懲罰與治安/264
一、對政治犯的處置/264
二、對一般犯罪的制裁/267
三、一般犯罪狀況與社會治安/273

第十一章 民事法規與紛爭解決
壹、台灣民商法制西化歷程/279
一、一個世紀裡的三階段/279
二、土地法律關係之例/291
三、親屬繼承法西化的漫漫長途/300
四、高山族原住民族的民商法規/306
貳、現代民事訴訟法/308
一、日本1890年民事訴訟法/308
二、日本1926年民事訴訟法/309
三、1935年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310
四、1968年民事訴訟法/310
參、民事紛爭解決實況:訴訟或非訴訟方式/314
一、日治時期/314
二、國治時期/317

第十二章 展望未來─以台灣為主體兼容並蓄
壹、法學研究的新取徑/325
貳、法律改革應有的方向/326

事項索引/331
 

五版序

  本書初版所言,是立足於撰寫時的1990年代晚期,故對於已進入2010年代後期的當今讀者,不免覺得有時間上的落差。是以在維持基本論點及架構的前提下,第五版擬對書中有關時間的記述做適度的調整,也一併做少數的實質性修改。此外,將針對一部分的主題或論點,補充2000年民進黨取得中央行政權後、2008年國民黨重返執政後,甚或2016年民進黨再次執政後的發展狀況。在台大法律學院上課時,還增加許多本書所無的新論點或新史料,但考慮到本書的定位僅是提供基本知識的教科書,故未將其納入此「概論」內。這些新的論點或史料經常已出現在本書「作者簡介」中「主要著作」裡的最新論著,有興趣者或可參閱。若欲更深入地了解本書的論述,亦可觀看台大「開放性課程」所錄製的「台灣法律史」上課實況。

  同樣的,本書在初版所使用的不少參考文獻,例如《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等,在經過將近20年之後,已有了修訂版。因此藉著再版機會,在註釋中改列該等參考文獻之最新版本的頁數,以方便當今手持修訂版的讀者參閱之。筆者最近所完成的著作,例如《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等,雖亦可作為本書某些論點的參考文獻,但在盡量減少更動初版內容的原則下,只好捨棄。不過,有些研究同好晚近出版的論著,與本書的論述關係密切,還是將其置於註釋中。

  對於某些用語,仍持續尋覓更妥當者。例如,國民黨政權在由李登輝領導的時期(1988-2000),一方面李登輝並無往昔兩蔣的絕對性權威,另一方面在野的民進黨已可對國民黨政府為某程度的制衡,故不宜再稱此階段的國民黨係「專政」。若考量及台灣從二次大戰後被盟軍接管起,至2000年為止,一直由國民黨作為執政當局,則可將1945年至2000年的這55年稱為「國民黨一黨執政時期」,以相對於「政黨輪替」的當代,且依然可簡稱為「國治時期」。

  本書始終不變的寫作旨趣是,讓認同「不應去社會脈絡化思考法律議題」的讀者,得以概要地從歷史來了解台灣的法社會。

王泰升
2016年10月17日
於台北自宅

  在時間很有限的情況下進行修訂工作,幸有國史館助修、台大博士生吳俊瑩幫忙尋找若干史料,特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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