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人權與實用法律

憲法人權與實用法律
定價:400
NT $ 360 ~ 513
  • 作者:楊富強蘇世岳陳龍騰
  • 出版社:高雄復文
  • 出版日期:2017-02-22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3761931
  • ISBN13:9789863761938
  • 裝訂:平裝 / 33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結合「憲法人權」與「實用法律」兩領域為主要內容,只在強化學習者對基本人權與法治精神的認識與理解,堪稱新型態的編寫創新,自初版以來廣受好評。本書在憲法人權方面,以整合觀點,兼具理論基礎與實務案例分析, 已做最完整的補述。在實用法律方面,配合現行法令的修正,以及授課者與學習者的實際需求,也進行了精要與務實的修正,應可滿足法律實用的最大需求。本書將「人權」與「法律」相結合,期待能彰顯出「人與法」的相互關係、意義與價值。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楊富強


  現職:高雄橋頭地方法院法官
  專長:民事法、行政法、政府採購法、公務員法及勞工法

陳龍騰

  現職:正修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授
  專長:憲法學、國際政治、兩岸關係

蘇世岳

  現職:華梵大學人文教育中心講師
  專長:人權、兩岸關係、東北亞區域研究
 
 

目錄

第一篇  憲法人權
第一章  基本人權總論
第二章  平等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三章  自由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四章  受益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五章  社會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六章  參政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七章  國際人權法概述

第二篇 實用法律
第八章  法學導論
第九章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十章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章  行政法
第十二章  經濟法令
第十三章  勞動法令
第十四章  智慧財產權概論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附錄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附錄四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四個公約施行法
附錄五   實用書狀範例參考
 
 

自序

  本書為最新版,在教材內容上,全書上篇「憲法人權」(第一章至第七章),旨在介紹憲法人權的一般理論及其內容、國際人權法概論;下篇「實用法律」(第八章至第十四章),探討現行重要法律規範,配合目前法令的修正,以符合法律實用的最大需求。

  本書之成,源於一份經世濟民之蘄向,特別要緬懷我們的好友─林正順教授,他是一個謙恭敦厚的儒者,總是以厚德載物為襟懷,其人於學行有成之餘,發憤著述,企止於學問濟世之宏旨,深知理論乃行動之先導,特別是在這民主與法治發皇的時候,他戮力於理論與實際之澄清,遂力邀吾等參與寫作規劃,討論章節,欲匯眾人之長以成就不刊之著述,是以本書完成,讀之者以為若一家言,此殆概念通貫,析理若衡有以致之。

  正順兄,斯人已杳,然而,斯人之成就,立言之託意,昭昭在目。本書付梓,讀者當有感於此書兼通理論與實務之企望,斯則「正德、利用、厚生」相勖之初衷猶在。

  書成,深知舛誤難免,我們更存端謹,敬請  諸方大家不吝教正。

楊富強
蘇世岳
陳龍騰
謹識
2017年1月15日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基本人權總論

第一節  人權的體系與分類

一部憲法的核心不在於政府體制、政黨或選舉制度等問題,憲法之所以存在重要的原因,乃在於憲法是基本人權的保障書,並防止政府為惡。故憲法最重要的基本考量是:政府體制的設計與架構,以完善地確保基本人權,使人民得到「保障與安心」。

事實上,基本人權會隨著時代發展而擴大其保障內容。對基本人權的了解與認識,建立真正符合憲法保障原理的正確觀念,且使任何權利的保障皆不能造成差別待遇(即給予特權),並維護每位國民在政治、社會、經濟與教育等地位上的平等,是國家責無旁貸的責任。

一、傳統人權體系的區分

人權保障的發展,主要是由「自由權」為核心,然後逐漸擴充與成長,而發展出人權保障的完整體系。原則上,18世紀末基於自然權思想而形成的人權概念,是在近代立憲風潮下,藉憲法的制定才得以真正提昇為「權利」層次。換言之,國家權力機關須受憲法規範,不僅不能侵犯人權,同時還負有落實人權保障的義務,因此,憲法學在討論人權體系的區分時,大多以國民與國家權力間的關係加以探討。

德國著名公法學者耶律芮克(Georg Jellinek)提出最具代表性的傳統區分理論。耶律芮克主張以國民對國家的地位為基準,將國民與國家的關係區分為如下四大類:

(一)消極的地位:
國民可要求國家權力機關(尤其是立法及行政機關)須處於消極不作為的地位,要求國家不得侵害或介入干涉個人自由領域的地位,此概念一般稱之為自由基本權,包括精神自由、人身自由、群體自由、經濟自由等。

(二)積極的地位:
當國民各種自由權利受到國家侵害時,可藉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要求國家權力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須積極排除不當侵害,具體落實自由權的法效果。由於這是要求國家須處於積極地位,以使國民享受權益的概念,因此一般又稱之為受益權,包括接受裁判的權利、刑事補償請求權等。

(三)主動的地位:
指國民有立於主動地位,參與國家意思形成的權利,也就是所謂國民主權原理下的參政權,如選舉權、罷免權、公民投票等即是。

(四)被動的地位:
指國民處於被動地位,服從國家統治的概念,即一般所理解的國民義務。一般來說,這種「權利性義務」主要包括納稅、服兵役與受國民教育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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