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依據憲法權力分立的精神,行政、立法及司法不同的部門彼此制衡,因此行政行為應受司法審查。本書第二章首先闡述行政行為司法審查之基礎理論,作為各章的探討的基礎;第三章比較我國與美國行政裁量類型與司法審查標準;第四章比較我國與日本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第五章比較我國與德國行政自主餘地;第六章從正當行政程序與都市更新計畫行政判斷餘地,探討都市更新事件的司法審查;第七章從司法對於執行環境污染防治裁量之審查,探討環境保護事件的司法審查;第八章總結各章探討,提出本書結論。
 

作者介紹

主編暨作者簡介

謝哲勝


  現 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學 歷
  美國威斯康新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內政部不動產登記法(草案)研訂小組委員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信託法研修專案小組委員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長
  中正大學教師會理事長

林明鏘

  現 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講座教授

  學 歷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經 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助研究員

李仁淼

  現 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臺灣教育法學會理事長

  學 歷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諮詢委員
  教育部法規會委員
  教育部國教院教科書審定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會委員
  日本大阪大學法學研究科客員教授

作者簡介

楊智傑


  現 職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雲林科技大學出版及學術發展組組長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助理教授、副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張志偉

  現 職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 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律師
  司法院大法官助理

黃相博

  現 職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學 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臺北市政府法規會約聘編纂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研究員
  新北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
  新北市政府協助公私立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性騷擾被害人法律扶助律師

陳明燦

  現 職
  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專任特聘教授

  學 歷
  中興大學法學學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波昂大學農學博士

  經 歷
  台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審議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訴願暨審議委員會委員

張永明

  現 職
  高雄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學 歷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復查委員會委員
 

目錄

序 言/謝哲勝、林明鏘、李仁淼
作者簡介
引用說明

第一章 緒 論/謝哲勝/1

第二章 行政行為司法審查之基礎理論/楊智傑

 壹、權力分立與依法行政/4
 貳、司法審查的理由/6
 參、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尊重程度/8
 肆、我國法院對各種行政行為之司法審查/10
 伍、反思法院審查項目/16
 陸、結 語/18

第三章 我國與美國行政裁量類型與司法審查標準之比較/楊智傑
 壹、前 言/20
 貳、各種行政行為之裁量與司法審查/21
 參、美國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30
 肆、美國行政命令與計畫執行之裁量與審查/52
 伍、結 論/70

第四章 我國與日本行政裁量司法審查之比較/李仁淼
 壹、前 言/75
 貳、行政裁量之學說/76
 參、司法對行政裁量審查之代表性案例/83
 肆、結 語/102

第五章 我國與德國行政自主餘地之比較──以德國行政法學判斷餘地理論為檢視重點/張志偉
 壹、問題意識與論述步驟/109
 貳、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的基本立場/112
 參、行政自主餘地/124
 肆、結 論/143

第六章 都市更新的司法審查
 第一節 我國都市更新的司法審查/黃相博/147
  壹、前 言/149
  貳、都市更新之定義與程序/150
  參、都市更新之訴訟救濟/156
  肆、判決評析/166
  伍、結 語/182
 第二節 行政法院對都更程序與判斷餘地審查評析──兼評行政法院永春都更判決/林明鏘/183
  壹、前 言/184
  貳、都市更新條例之正當行政程序/185
  參、都市更新之判斷餘地司法審查/199
  肆、結 語/210
 第三節 都市更新計畫行政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陳明燦/214
  壹、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意涵及其於土地使用(行政)計畫之蘊涵/216
  貳、都市更新計畫行政(主管)機關「判斷餘地」之司法審查(密度)──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220

第七章 環境保護事件的司法審查/張永明
 壹、前 言/232
 貳、環境保護機關之職權/232
 參、環境保護機關執行裁量權之司法審查/237
 肆、結 論/240

第八章 結 論/謝哲勝/243

索 引/247
 

序言

  提高全民福祉是國家存在的目的,為使人民交通迅速安全,政府必須開闢道路,為使人民經濟上的富足,政府必須協助產業發展,因而必須從事各項建設。為開闢道路而徵收土地、為都市更新而為拆遷、為興建產業設施而變更土地原貌,都是為了提升人民福祉所必要而符合公共利益,並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然而行政權的行使應遵守法治國家應遵守的原理原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行政行為如有爭議,自可提起司法救濟。近十年行政法院對於土地徵收、都市更新及環境事件中主管機關核准實施的行政處分,出現數件作出撤銷處分的判決,不僅主管機關感到挫折,更引起行政機關和因判決而受不利益當事人一方的強烈不滿與抗議,質疑法院的判決忽視公共利益。本會因而於2017年12月7日舉辦「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研討會」,之後參酌綜合與會先進見解,並出版本書。本書從理論闡述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並檢視我國實務見解,希望有助於建構既能滿足人民期待並能接軌國際的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見解,以提升行政法院的公信力。

  本書的完成,必須感謝作者們的辛勤寫作和配合進度,各章或節均由各作者自行完成,僅代表各作者個人見解,讀者引註時,懇請特別註明。對本書的批評指教,編者三人都樂於接受,但對於個別作者見解的疑問或批評,則個別作者就比編者更適合回答或回應。

  行政法院曾被譏為駁回法院,被批評其忽視作為司法機關的公平性,近年來積極審查行政行為也可正面看待。然而作為國家機關的行政法院也不能片刻忽視公共利益,也不能嚴以律人寬以待己,或違反正當司法程序。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所涉議題很多,本書的論述當然也未必完全周延,但應該是目前國內研究最為完整透徹的專書。作者們雖殫精竭慮,仍然有許多疏漏不周延之處,敬請各界先進們指正。
 
謝哲勝、林明鏘、李仁淼
謹序於台灣法學基金會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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