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111-140

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111-140
定價:600
NT $ 474 ~ 540
 

內容簡介

  面對現今不確定的世界經濟局勢,銀行除了要從宏觀總體經濟角度判斷授信風險外,更需要總結過去的案例經驗,才能從中找尋銀行降低業務風險的手段,而這也正是富拉凱在過去幾年裡,堅持為台資銀行整理出版大陸法院有關債權確保判例的緣由,期望透過真實的債權確保案例,達到為台資銀行降低大陸授信業務風險的目的。

  《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111-140》延續過去傳統,在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跨境擔保、票據糾紛、保函糾紛、信用證糾紛、保理合同、債權人撤銷權、破產撤銷糾紛、債權轉讓糾紛、侵權糾紛、訴訟程序、執行程序、銀行卡糾紛到其他糾紛的十五篇中,精挑出三十個最值得台資銀行參考與研究的大陸法院判例,相信能為已派駐大陸,或人在台灣、但從事與中國大陸有關的台資銀行從業人員,提供更多更實務的大陸授信經驗,為日後控管中國大陸授信風險打下紮實的基礎。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是由16家台資銀行從業人員與富拉凱投資銀行(前身為富蘭德林投資銀行)共同發起設立,經台灣內政部核准登記的民間社團組織,目的在為台資銀行派駐大陸從業人員,或是在台灣從事與大陸業務相關的銀行人員,提供一個法律、財稅、外匯相關專業研究及銀行大陸業務交流的平台,目的在促進台資銀行及時、有效地掌握大陸金融環境與法規政策變化,確保在最低風險中開發大陸地區的銀行業務。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為達到專業交流的宗旨,持續以出書、講座、論壇等不同形式,為台資銀行在大陸業務推廣所遭遇的各類專業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期盼透過台資銀行從業人員共同努力,為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發展尋求更多安全的商機。

編者簡介

富拉凱投資銀行


  富拉凱投資銀行(前身為富蘭德林投資銀行)定位於精品投資銀行(Boutique Investment Banking),為台商提供輔導上市與PE投資(私募基金)兩大價值,除了聚焦在台商回台上市櫃領域外,「富拉凱」設立於上海的投資銀行團隊,已成功投資並輔導了10家台商在A股掛牌,在目前32家台資企業A股上市中占比近1/3。

  富拉凱2007年—2019年輔導台商成功上市實例:
  1  2019年6月  勛龍汽車輕量化應用有限公司  香港主板
  2  2017年5月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3  2016年12月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4  2016年9月  優德精密工業(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5  2016年6月  哈森商貿(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6  2016年3月  鮮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7  2015年12月  三汰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
  8  2015年5月  聯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9  2015年4月  南京阿法貝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0  2015年1月  信音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1  2014年8月  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2  2014年1月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3  2014年1月  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鼎新ERP)  深圳創業板
  14  2013年12月  浙江東明不鏽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市
  15  2012年9月  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
  16  2012年4月  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17  2011年12月  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  回台上市
  18  2011年9月  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19  2011年4月  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
  20  2010年12月  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21  2010年8月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22  2007年8月  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目錄

導讀

第一篇 借款合同
【案例111】 被告僅須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已實際支付的律師費
【案例112】 廠商銀業務模式中銀行的權利義務及管理重點
【案例113】 夫妻一方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
【案例114】 連帶責任保證中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效力及於其他保證人
 
第二篇 擔保合同
【案例115】 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對外擔保無效
【案例116】 夫妻一方擅自以共有財產為他人設定的抵押無效
【案例117】 審查代理許可權必要性分析
 
第三篇 跨境擔保
【案例118】 跨境擔保業務涉及的法律風險
 
第四篇 票據糾紛
【案例119】 空白背書票據糾紛的法律分析
【案例120】 以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方式償還借款行為的法律分析
 
第五篇 保函糾紛
【案例121】 基礎合同對保函效力的影響
【案例122】 獨立性是區分獨立保函與保證擔保的重要依據
 
第六篇 信用證糾紛
【案例123】 票據質權人的票據權利法律分析
【案例124】 第三人明知的隱名代理對受託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七篇 保理合同
【案例125】 基礎合同的真實性對保理合同效力的影響
【案例126】 銀行取得債務人確認應收帳款真實無瑕疵的重要性
【案例127】 債務人向債權人擅自付款,對保理銀行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篇 債權人撤銷權
【案例128】 債權人不能對撤銷權要件事實尚未成立的資產交易行使撤銷權
 
第九篇 破產撤銷糾紛
【案例129】《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債務」範圍
【案例130】 以「扣款抵債」方式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行為可被撤銷
 
第十篇 債權轉讓糾紛
【案例131】 信託受益權回購屬債權轉讓行為
 
第十一篇 侵權糾紛
【案例132】 擔保責任解除後銀行應及時消除擔保紀錄
 
第十二篇 訴訟程序
【案例133】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定構成要件
 
第十三篇 執行程序
【案例134】 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案例135】 實際出資人沒有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案例136】 執行異議之訴中當事人應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篇 銀行卡糾紛
【案例137】 信用卡逾期還款滯納金與違約金
 
第十五篇 其他糾紛
【案例138】 債權人代位權與不安抗辯權的法定要件
【案例139】中標人應承擔競標違約責任
【案例140】 商業交易習慣對交易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內容連載

【案例137】信用卡逾期還款滯納金與違約金

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劉燕信用卡糾紛案評析

案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1民終21223號

【摘要】

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了信用卡逾期還款滯納金,商業銀行和持卡人應以協定方式約定信用卡逾期還款違約金。對於存量客戶,以違約金替代信用卡滯納金進行收取時應當將違約金條款明確告知合同相對方並取得其認可。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8日,劉燕向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農商銀行」)申領信用卡,並簽訂了《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以下簡稱《領用合約》)。在《領用合約》中,雙方對利息、逾期還款滯納金以及手續費等進行了約定,其中,滯納金的約定為按照最低還款未還部分的5%進行計算。

2013年4月10日,劉燕填寫《信用卡大額分期付款申請表》,廣州農商銀行接到申請後,核發了卡號為62XXX93太陽信用卡給劉燕使用,分期金額為30萬元,分期期數為12期。劉燕使用上述信用卡進行消費,產生的消費款項未向廣州農商銀行清償。廣州農商銀行根據對帳單向劉燕主張其用申領的信用卡進行消費所產生消費本金、利息、滯納金、分期付款手續費。

該案經一審和二審,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銀行向逾期還款人劉燕主張的償付欠款本金、利息、分期付款手續費的請求,對於信用卡滯納金,二審法院僅支持了2017年1月1日之前產生的滯納金,計付標準適用《領用合約》約定的按照最低還款未還部分的5%。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領用合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屬有效,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劉燕使用廣州農商銀行核發的太陽信用卡進行消費,但未如期歸還消費欠款,已構成違約,故銀行可以按照《領用合約》的約定主張欠款本金及利息、分期付款手續費。但由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017年1月1日施行)中已取消關於信用卡滯納金的規定,故一審法院不支持廣州農商銀行要求劉燕支付涉案信用卡滯納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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