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解析

勞動事件法解析
定價:380
NT $ 361 ~ 387
 

內容簡介

  由臺灣勞動法學會邀集所屬會員分工撰文,從歷史演進角度回顧與前瞻台灣勞動訴訟制度的發展,並由勞動事件法規範體系結構,解析該法總則、調解、訴訟、保全等勞動事件法重點內容,同時輔以訴訟實務以及比較法等不同角度,來觀察探討勞動事件法未來施行課題。附錄則收錄整理了勞動事件法立法過程的相關資料,方便閱讀查索。為各界入門瞭解勞動事件法時的不二選擇。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黃程貫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陳建文

  .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兼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學博士

邱羽凡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陳金泉

  .明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鄭傑夫

  .最高法院法官
  .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周兆昱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日本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編者簡介

臺灣勞動法學會


  成立於1998年12月,由一群關心勞動法理論與實務發展的人士組成,長期透過與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合作,辦理座談會、研討會,以及出版系列叢書、學報,推廣勞動法學教育。
 

目錄

序 言/侯岳宏
共同吆喝、推動勞動事件法/劉志鵬

第一章 勞動訴訟改革──勞動事件法之制定/黃程貫
 壹、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結論/3
  一、會議之討論與結論/3
  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之發展/5
 貳、勞動部十餘年前連續兩年之再度策動/5
  一、訴訟曠日廢時,無法使勞工獲得即時的救濟/7
  二、訴訟費用之負擔構成訴訟之經濟性障礙/9
  三、勞動法令之專業性有進步空間及勞工法庭制度未能落實原本期待之功能/9
  四、勞資事務或勞資關係之專門性、特殊性的理解可待補強/10
  五、當事自治合意解決爭議原則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應可強化:法院調解功能應可再強化/10
  六、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勞資爭議案件所形成之障礙/10
 參、新政府之司法改革目標/12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討論與結論/12
  二、司法院草案之形成與提出/15
  三、未來展望/16

第二章 勞動事件法總則章及調解程序規定評析/陳建文
 壹、前 言/21
 貳、勞動事件總則章規定重點評析/22
  一、勞動事件的範圍界定/23
  二、減少訴訟障礙措施/25
 參、勞動事件的勞動調解程序重點評析/30
  一、勞動調解機制之立法目的/30
  二、勞動調解的組織、程序運作/35
 肆、結語:勞資爭議處理機制的未來展望/41

第三章 勞動事件法之訴訟程序規範簡析/邱羽凡
 壹、前 言/48
 貳、訴訟促進與辯論主義之調整/48
  一、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48
  二、法院闡明義務之擴大與職權調查證據/51
 參、證據調查與證據契約/52
  一、雇主文書提出義務之強化(§§35、36)/52
  二、工資之推定(§37)/55
  三、工作時間之推定(§38)/57
  四、證據契約(§33)/58
 肆、勞動事件之團體訴訟/59
  一、工會為勞工提出團體訴訟/59
  二、工會提出不作為訴訟(§40)/67
  三、裁判費之免徵或暫免徵(§13)/69
 伍、結 語/70

第四章 勞動事件法保全規定評析/陳金泉
 壹、解僱案件之保全處分/72
 貳、調動案件之保全程序/79
 參、裁決與保全處分/81
 肆、擔保金減免/90
 伍、法官闡明義務/91

第五章 勞動事件法第十一條之立法與實務檢討/鄭傑夫
 壹、前 言/94
 貳、定期給付勞動訴訟事件之標的價額核定/95
 參、結 語/105

第六章 日本勞動審判制度概述──兼論與我國勞動調解程序之比較/周兆昱
 壹、前 言/108
 貳、立法沿革/110
 參、勞動審判制度重要內容概述/111
  一、定 義/111
  二、勞動審判委員會之組成暨勞動審判員職權/112
  三、適用爭議之類型及當事人/113
  四、審理程序/114
  五、勞動審判之效力/115
 肆、勞動審判之特色/115
  一、具有勞資關係專門知識經驗勞資代表參與之爭議處理程序/115
  二、迅速處理暨言詞辯論原則之實現/116
  三、融合調處與判斷二重功能於同一制度/116
  四、具有彈性之司法的勞資爭議處理機制/117
  五、審判與訴訟之連結/117
 伍、勞動審判之實施概況暨其評價/118
  一、擴大了個別勞動爭議利用司法的處理機制之規模/118
  二、「迅速性、專業性、適切性」之達成/120
  三、小 結/122
 陸、勞動審判與我國勞動調解之比較/123
  一、程序之強制性/123
  二、適用案件類型/124
  三、審判(調解)期日之限制/125

附錄一 勞動事件法草案(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127
附錄二 勞動事件法草案(107年11月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及協商共識條文)/161
 

序言

  在現今社會,絕大多數人多受僱於他人,提供勞動力,靠著所獲得的報酬過生活。近年來臺灣由於政治民主化與經濟發展,勞資關係與僱用型態也產生許多變化,勞工的權益亦日益受到重視,勞資爭議也有增加的傾向。

  隨著勞資爭議的增多,司法院鑑於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勞資爭議事件須迅速解決,且有賴於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等特性,並為使勞動事件之處理合於專業性,於2018年3月擬定勞動事件法草案,並於同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同年12月5日經總統公布。司法院也強調同法具有七大重點,包含專業的審理、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及特殊調解程序、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迅速的程序、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並且預計於2019年1月1日施行。

  臺灣勞動法學會成立於1998年12月,由多位關心臺灣勞動法發展的法律人所共同創立,致力於勞動法理論與實務之發展。學會定期舉辦勞動法系列講座,期能對於我國勞動法學之發展,能有所貢獻。學會創立至今歷經20載,也出版「勞動基準法釋義──施行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勞動法裁判選輯」、「集體勞動法」多項研究成果。目前理監事會為第十屆,透過編輯與活動小組的組成,期待能延續過去經驗並開創新的研究成果。

  此次,考量勞動事件法在勞動法領域的重要性,有必要對於相關立法背景、立法過程,以及同法重要內容,進行說明與整理。因此本會於2019年5月所舉辦的年會中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研討,並於會後將討論內容彙整,以提供日後檢討之參考。能將此研究成果集結出版,首應感謝常務理事陳建文副教授帶領學會活動小組一路勞心勞力,規劃學會年會並持續編輯本書。其次,每一位作者均不辭辛苦不計酬勞撰寫所分配的單元,使本書終得以完成,令人感佩。再者,秘書長張義德助理教授與活動小組成員李柏毅律師在相關活動的規劃,以及活動小組所有成員全力協助,才使年會順利完成並讓本書得以順利付梓,在此一併致謝。

  最後,期盼透過本書對於勞動事件法之解說,使關心勞動法議題之人員對於相關議題能進一步理解。衷心期盼本書,對於勞動法教育及實務運作有所助益,並希望臺灣勞動法學會未來仍能努力不懈,規劃、編著更多勞動法學叢書。
 
臺灣勞動法學會第十屆理事長
侯岳宏
2019年12月

序言

共同吆喝、推動勞動事件法


  勞工引頸企盼多年的勞動事件法(本法)是一部以追求專業、快速及妥適為立法指導原則,針對臺灣勞動訴訟實態所量身打造的勞動訴訟程序法,內容具有高度臺灣特色,公布之後,深受勞方肯定,呼籲政府應該儘早實施。

  本法一舉打破傳統勞動訴訟的框架,訂定了很多突破性的新制度。新制度之目的在勞方權益受損時,能夠有更友善的訴訟程序,協助勞方尋求法律救濟。

  但因為本法立法期間甚短,立法企圖心旺盛,試圖包山包海,將所有勞動爭議均納入規範,且因為完全從協助勞方座標切入,所以呈現出來的內容雖然開明進步、琳瑯滿目,但仍有立法目標不明,細緻度不足等缺憾。

  本法最受矚目的亮點是,建立勞動調解前置制度,且將調解與後續訴訟程序連結;當調解不成立時,由同一法官參考調解階段證據調查結果,進行審理。這樣的立法給當事人一定要接受調解結果的沉重壓力。

  傳統訴訟程序中,法院判決所追求的是是非黑白,勝負分明。但本法施行後,勞動事件的審理方式將幡然一變,勞資雙方於調解程序中,如何預先盤點手上的證據、籌碼,透過調解委員會的居中協調,尋求雙方不滿意、但可接受的調解方案,將成為主流,而這也將顛覆一般人對勞動訴訟的刻板印象。包括律師在內的實務家,都有從新學習新制度的高度必要性。

  因為勞動調解制度係本法最大的亮點,勞動調解制度運作好壞?關係本法的成敗,殷切期待專業的法官與素人的調解委員儘速磨合、培養默契,以中立無私的態度推動調解。

  其次,本法為呼應勞方儘速解決爭議的聲音,參考日本勞動審判法,規定勞動調解原則上應於三次、三個月內終結,勞動訴訟則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並應於六個月內審結。然而日本勞動事件法僅適用於個別勞動爭議,故能輕巧地以三次期日來解決勞動爭議。反觀本法立法企圖心宏大,審理對象包括所有勞資爭議,且鼓勵紛爭一次解決,允許訴之合併、追加及反訴(第3條),模糊了快速解決勞資爭議的立法本意,因此可以預期,為數甚多、質量繁重的案件將使勞動調解制度步履蹣跚。

  勞動法乃麵包之法,貴在平衡勞資、穩健可行。以此觀之,本法規定: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第37條),是否導致企業工資管理方式的僵化,降低企業實施獎勵性薪酬制度的意願?值得觀察。其次,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第38條),將擾動企業向來工作時間管理的作法,不僅對於疏於人事管理的中小零細企業將形成挑戰,即使是管理嚴明的大企業,也未必能夠呼應如此嚴格的管理要求。

  本法立法動機既然在掃除勞工在既有勞動訴訟中的障礙,因此,所設計的機制傾斜、保護勞方,本可理解。對於資方而言,宜儘速建立符合勞動法制的內部人事管理制度,建構和諧、友善的職場,第一時間內於職場內化解勞資爭議,方屬上策。

  本法施行後,勞動法的專門性大幅提高,關心勞動法發展的各界前輩的多年心願終告實現,期盼吆喝法官、調解人及律師同道一同學習、投入,在立法的宏大企圖心與現實間,儘速找到兼顧理想與現實的平衡點,讓新法新制早日落地生根。

劉志鵬律師
有澤法律事務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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