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
定價:90
NT $ 90
  • 作者:[德]康德
  • 譯者:沈叔平
  •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 出版日期:1991-09-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100009383
  • ISBN13:9787100009386
  • 裝訂:212頁 / 20 x 1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康德法學理論的主要著作是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學》上冊《法的形而上學原理》。康德在此書中闡述了他的法學思想。他的法學思想的淵源,主要來自羅馬法和法國啟蒙思想家,特別是盧梭和孟德斯鳩。康德的法學理論有鮮明的代表性,代表了傳統的西方法學中的一些重要觀點。

西方的法學,自柏拉圖起到康德乃至今天,若用粗線條來描述其主流的話,可以說就是從人出發,從人性出發,探討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從而論述法律的實質、作用以及其他屬性。康德也是沿著這根軸線來展開他的法學思想的。

本書是康德的一部主要法學理論著作,是《道德形而上學》的上冊,作為一個有名的哲學家,康德的法學思想也突出了他的人情味,人的問題對於康德是一個重要問題。他認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和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自由。但人為了自身的自由,就必須首先尊重他人的自由,因為他認為,法律就是依照這一最高原則,由立法機關制定出一整套明文規定,其最終目的是維護公民,也就是人的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一切權利。當然他的思想,有著明顯的局限性,所以本書供借鑒參考,並需批判分析。
 

目錄

序言
道德形而上學總導言
權利科學
權利科學導言
一般的定義與分類
一、什麽是權利科學?
二、什麽是權利?
三、權利的普遍原則
四、權利是與資格相結合的或者與強制的權威相結合的
五、嚴格的權利也可以表示為這樣一種可能性:根據普遍法則,普遍的相互的強制,能夠與所有人的自由相協調
六、對那不確定的權利的補充說明
(一)衡平法
(二)緊急避難權
權利科學的分類
一、權利的義務(法律的義務)的一般划分
二、權利的一般划分
(一)自然的權利和實在法規定的權利
(二)天賦的權利和獲得的權利
三、划分權利科學的順序
第一部分 私人權利(私法)
那些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的體系
論一般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原則
第一章 論任何外在物作為自己所有物的方式
1.從權利上看「我的」的涵義
2.實踐理性的法律公設
3.占有和所有權
4.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說明
5.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定義
6.純粹地在法律上占有一個外在對象的概念的演繹(占有的本質)
7.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可能性原則在經驗對象中的運用
8.要使外在物成為自己的,只有在法律的狀態中或文明的社會中,有了公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才可能
9.在自然狀態中也可能有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事實,但只是暫時的
第二章 獲得外在物的方式
10.外在獲得的一般原則
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獲得的主體分類
第一節 物權的原則
11.什麽是物權?
12.第一種獲得物只能是土地
13.每一部分土地可以原始地被獲得,這種獲得的可能性的依據,就是全部土地的原始共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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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共權利(公法)
結論
附錄
 

根據計划,寫完《實踐理性批判》之後,另寫一體系:《道德形而上學》。《道德形而上學》分為兩部分:「正義的形而上學原理」和「善德的形而上學原理」。〔也可以把它們看作是已出版的《自然科學的形而上學原理》(1786年)的姐妹篇〕,下面的序言計划敘述並闡明道德形而上學這個體系的形式。

作為道德理論第一部分的「正義的理論」,是我們從理性引申出來的一個體系。這個體系也可以稱之為「正義的形而上學」。因為,正義的概念既是一個純粹的概念,同時又是考慮到實踐(就是把這種概念運用到在經驗里所遇到的具體事例)雨提出的概念,結果是,當把這個詞的諸多概念再分成細目時,正義的哲學體系就必然會考慮到經驗中事物的多樣性和差異性,以便使這些細目達到完整(要求細目划分完整是建立一個理性體系必不可少的條件)。但是,在划分經驗(指經驗的諸概念)的細目時,完整性卻是不可能做到的,每當企圖這樣做時(或者,哪怕企圖去接近這個完整),由於這些概念並不是構成此體系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其結果便變成只是用舉例的方式起到注釋的作用而已。因此,道德理論第一部分的唯一恰當的名稱是「正義的形而上學原理」。。如果我們考慮到引用經驗的事例,我們能夠盼望獲得的僅僅是一種近乎體系的東西而不是體系本身。因此,在《自然科學的形而上學原理》中使用過的說明式的論述方法,也將在這里使用。本書的正文將討論正義(公正)並把它作為這個先驗體系的大綱,本書的解釋部分將討論那些來源於經驗的、涉及具體事例的權利問題,有時候篇幅很長,如果不采取這種辦法,那麽,關於哲學原理部分和那些關於法律的經驗實踐部分,就難以區分清楚。

我們經常受到責各,說我的文章盡是晦澀難懂的道理,我也確實被指責有意故弄玄虛,把文章寫得含糊難懂,為的是使別人覺得文章的內容十分深奧。要想預防排除這種指責,沒有比接受一位真正的哲學家哈利·卡夫給所有的哲學作者所規定的、義不容辭的義務有更好的辦法了,可是,在接受這種義務時,我把它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即必須根據這門學科的性質來寫,並且要使得這門學科能夠獲得改進和擴展。

上面提到的那位明智的人物,在他的《雜文集》中(第352頁等)很正確地要求,任何哲學理論都要寫得大眾化(即把文章寫得能為一般公眾所領會),如果一位理論家希望不被指責說他的文章寫得晦澀難懂。我很贊同這個要求,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不包括對理性本身能力的批判的體系,以及依據這個體系來決定的一切問題。我的理由是,在我們的認識中,可感覺的和超感覺的知識的區別,仍然受到理性能力影響這一體系永遠不可能被人人所理解。正如形式的形而上學也無法做到大眾化一樣,雖然可以把它寫得比較簡明些。可是,想把主題寫得大眾化(使用大眾的語言)是不可想象的;相反,我們卻要堅持使用學術性的精確語言(因為這是在學校里使用的語言),盡管這種語言被認為過分煩瑣。但是,只有使用這種語言才能把過於草率的道理表達出來,讓人能夠明白其原意而不至於被認為是一些教條式的專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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