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敗與社會失控

司法腐敗與社會失控
定價:210
NT $ 183
  • 作者:張仁善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5-02-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801904583
  • ISBN13:9787801904584
  • 裝訂:461頁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簡介:
  司法公正與否,司法腐敗程度高低,直接折射出一個國家、一個政府社會控制能力的強弱,反映出公眾對國家權力認同程度的高低,從而影響社會變遷。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司法腐敗與政治腐敗如影相隨,司法腐敗源於政治腐敗,加劇政治腐敗;司法腐敗引起民眾法律信仰危機,民心喪失殆盡,導致社會失控。殷鑒不遠,可以為師。民國司法腐敗的諸般現象及生成土壤,在現實社會尚未根除,甚至有重新滋長勢頭。反思民國司法腐敗的歷史教訓,可為當今社會防治司法腐敗提供借鑒。
 

目錄

目  錄

前 言…………………………………………………………………………………1
第一章 司法改革進程及司法機構設置……………………………………………1
  一 司法改革進程………………………………………………………………1
  二 中央司法機構………………………………………………………………8
  三 司法行政機構………………………………………………………………10
  四 地方司法機構………………………………………………………………12
  五 軍法機構……………………………………………………………………19
  六 監獄制度……………………………………………………………………20
第二章 司法運行機制………………………………………………………………23
  一 審判機制……………………………………………………………………23
  二 審判程序……………………………………………………………………28
  三 檢察制度……………………………………………………………………30
  四 檢察職權……………………………………………………………………34
  五 縣級司法弊端………………………………………………………………39
第三章 司法權的非中立性…………………………………………………………54
  一 司法獨立的構想……………………………………………………………54
  二 備受削弱的司法院…………………………………………………………61
  三 「司法黨化」論調甚囂塵上………………………………………………67
  四 行政權干預司法權…………………………………………………………84
  五 民意機構及軍政主管越權定案……………………………………………96
  六 司法經費捉襟見肘…………………………………………………………102
第四章 司法程序的非正當性………………………………………………………123
  一 普遍的拖延訟累……………………………………………………………123
  二 案多人少,案外有「案」,辦案低效……………………………………132
  三 司法程序失范………………………………………………………………145
  四 多頭司法程序………………………………………………………………162
第五章 司法實體的非正義性………………………………………………………176
  一 「自由裁量」權的濫用……………………………………………………176
  二 任意顛倒是非………………………………………………………………182
  三 量賄定罪盛行………………………………………………………………188
  四 冤獄無賠償…………………………………………………………………197
第六章 執行不力與監所陋規………………………………………………………206
  一 判決執行難…………………………………………………………………206
  二 監所改良緩慢………………………………………………………………208
  三 監所陋規繁多………………………………………………………………209
  四 違規懲治不力,犯人「感而不化」………………………………………226
第七章 司法官的社會地位…………………………………………………………232
  一 選拔與任用…………………………………………………………………232
  二 升遷艱難與調動隨意………………………………………………………241
  三 生活待遇菲薄………………………………………………………………247
  四 個體素質下降,職業道德欠缺……………………………………………274
  五 難能可貴的清廉法官………………………………………………………281
第八章 司法界的社會關系…………………………………………………………288
  一 關系網錯綜復雜……………………………………………………………288
  二 審、檢關系…………………………………………………………………307
  三 主官與屬員…………………………………………………………………321
  四 法官與律師…………………………………………………………………338
  五 法官與民眾…………………………………………………………………350
  六 法官與惡勢力………………………………………………………………357
  七 司法與媒體…………………………………………………………………359
第九章 防腐機制功能的弱化………………………………………………………365
  一 法律監督不到位……………………………………………………………365
  二 行政處分避重就輕…………………………………………………………377
  三 監察效能受抑………………………………………………………………387
  四 懲戒姍姍來遲………………………………………………………………397
  五 法律法規失效………………………………………………………………405
第十章 司法腐敗與社會失控………………………………………………………419
  一 政治經濟失調,司法失去軸心……………………………………………419
  二 沉痾新症並存,司法改革受阻……………………………………………421
  三 行政體系瓦解,司法機器癱瘓……………………………………………425
  四 民心喪失殆盡,司法信譽危機……………………………………………431
  五 司法腐敗加劇,社會失去控制……………………………………………437
  六 歷史啟迪與現實反思………………………………………………………446

附  錄………………………………………………………………………………451
主要參考文獻…………………………………………………………………………457
后  記………………………………………………………………………………462
 

前  言

  司法腐敗,無論古今中外、大小強弱的國家,其政治肌體均受其侵害,它一直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攔路虎」,只是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危害程度輕重不一。世界各國都曾經或正在為清除這頭攔路虎而絞盡腦汁,苦思良方。司法公正與否,司法腐敗程度高低,直接折射出一個國家、一個政府社會控制能力的強弱,反映出公眾對國家公權力認同程度的高低,從而影響社會變遷。1927~1949年的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是近代中國歷史上司法腐敗比較嚴重的時期,也是中外矚目的社會問題。南京國民政府也做過一定司法改革努力,如1935年全國司法會議及1947年的全國司法行政檢討會議等,都是為尋求解決司法問題而召開的,但實際效果並不明顯,法律體系的相對完備與司法實踐的嚴重滯后,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最為怪異的法律現象。

  為什麼在足夠健全的「五權憲法」或「六法全書」規范的政治權力和法律體系下,仍然會產生大量司法腐敗現象?「五權」比西方的「三權」還要多「兩權」,也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首先倡導並引以為自豪的憲法體系,施行起來,卻遠沒有達到「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效果;「六法全書」以大陸法系為主,還結合了中國本土特點,從制度層面上看,不能說不健全,付諸實施后,為何漏洞百出?這給我們留下的恐怕不僅僅是如何防治司法腐敗的思考,更多的是先進的法制體系應該附屬於什麼樣的政治體系、政治體系需要什麼樣的社會土壤,才能使法制體系真正發揮作用;文本法律如何通過司法活動,應用於社會,服務於民眾,保持法律與社會的和諧協調,謀求司法對民眾的便利可信,而不至於隔膜脫節,擾民害民……


  司法公正,是實現法律價值的終極目標,它要求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過程中,能夠體現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原則。立法是否精良,法制是否健全,法治秩序能否構建,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司法是否公正。司法公正與否,又須臾離不開司法主體的素質好壞。司法主體面臨千姿百態的法律現象時,他們的法律素養、品性修為、道德良心、社會關系、習性愛好、生活環境等,無不對其司法活動發生作用,影響「自由裁量」。一旦自由裁量被導入不公正的程序路徑時,司法腐敗勢必產生。


  當下社會,「司法腐敗」仍是公眾議論頗多的熱門話題。也許司法機關或法律實務界的朋友會問,既然什麼制度都有腐敗,為何獨用「司法腐敗」苛責司法機關,而沒有所謂「立法腐敗」、「最高權力機關腐敗」、「行業腐敗」、「經濟腐敗」、「行政腐敗」、「人事腐敗」等專有名詞?依筆者理解,當下「司法腐敗」應定性為「司法中的腐敗」比較中肯,而不宜用「司法腐敗」把司法機構滿臉抹黑。這對樹立司法機關權威、提高司法聲譽確有負面作用。但如果逆向思維的話,百姓為何對「司法腐敗」印象篤深,反響尤烈?筆者以為:


  一是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公眾對其寄予厚望,要求自然遠遠高於其他機關。民眾的利益一旦因司法腐敗而受侵害,則家產、名譽乃至生命都會在轉眼之間,損失殆盡。古人崇尚法官「明鏡高懸」,現在崇尚法官「秉公執法」,古往今來,民眾對司法機關、司法人員總是愛之切,責之切,對不良司法行為恨之也切,所以對司法機關的要求近乎苛刻,實屬正常。


  二是當下某些司法體制的設置確實有不合理的地方,個別司法主體的素養也實在無法向公眾交代。盡管是少數,但給公眾心理造成的惡劣影響卻是巨大的,在信息傳播瞬間可以鋪天蓋地的社會,其影響是普遍的。司法機關只要存在任何腐敗現象,則難掩芸芸眾生之口。所以,不應把民眾的責之切當成惡意的詰難攻擊,而應當成對改進司法制度和純潔司法隊伍的鞭策。


  出於選題的需要,本書僅就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司法腐敗做全景掃描與個案解析,基本以負面述論為主,但並不等於說,南京國民政府的司法自始至終一塌糊塗,一無是處。那樣既不客觀,也不公允。歷史是割不斷的,南京國民政府的司法實踐其實始終在向着近代化方向努力,司法改革活動是中國法制近代化和司法近代化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其中的司法腐敗問題應看成是司法改革中的問題,是司法近代化進程中的缺失,並不意味所有環節都已腐朽。這段時期形成的不少司法理念、司法制度以及對司法人才培養教育等等,仍有繼承發揚之處,具有正面探討的價值(筆者擬另行研究)。對待任何法律或司法傳統,對於先輩們積累的經驗或教訓,我們應有寬容的胸襟,客觀的態度,加之以批判的勇氣,揚棄的決心,方能使法律文明薪火相傳,綿延不斷,切不可驕妄自大,重復「潑污棄嬰」的傻事。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某些司法缺陷當下仍有被重演的跡象,個別弊病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司法腐敗生成的社會土壤,在現實社會尚未徹底改良,還有重新滋長的勢頭。實現司法公正,建立法治國家,必須消除司法腐敗。加快國家法治化進程,「反腐倡廉」喊得響徹雲霄,卻不在社會機制和司法獨立土壤方面做根本性變革,防治司法腐敗,終究只能流於治標,不能治本。司法腐敗會加劇社會失控,絕不是危言聳聽,這一點,南京國民政府的教訓已夠深刻,殷鑒不遠,足資反思!


  當今社會,腐敗已經成為一項世界性公害,直接侵害到每一個公民的利益,時刻都在從納稅人口袋中攫取財富,拖累政治民主化、經濟市場化的步伐,敗壞官場和社會風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在那些腐敗問題尤為突出的國家,投資金額至少使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率下降0.5%。聯合國官員也說過,腐敗低廉的「生產成本」足以讓殖民時代洗劫加勒比與太平洋地區的強盜們感到嫉妒,因為利用職權進行欺詐的行為,耗費的成本只占所得「收益」的不到3%。腐敗成本如此之低,足以讓后來者趨之若鶩。司法腐敗又堪稱「腐敗中的腐敗」,這不僅因為司法腐敗的主體,原本肩負懲治腐敗重任,更因為,當人們受害於司法腐敗之時,常常也是人們對社會防治腐敗喪失信心之時。司法腐敗的代價是司法信譽的喪失和民眾法治信仰危機。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法制建設的最高成就為「六法體系」。國民政府制定六法,其直接原因當然是為它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利益服務,但背后另外的一個直接原因是為了撤銷列強在華的領事裁判權。自晚清開始,中國政府就在為收回治外法權,不斷進行法制更新及司法改革。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巴黎和會上,北京政府代表團以戰勝國的身份,正式提出取消各國在華領事裁判權,未得要領。1921~1922年,華盛頓會議上,北京政府重申前議,經議決,由參加會議12國代表組織中國司法調查團實際觀察,提出建議再作決定。1926年調查結果作成報告書,對當前中國司法缺點做出4點結論:①軍人干預審判(如軍閥張宗昌殺害山東審判廳長張志及《社會日報》記者林白水;馮玉祥殺徐樹錚等案);②法律適用不統一(各省自行制定單行章程與刑法抵觸);③司法經費不足及法官之薪俸過少;④警察廳及陸軍審判機關皆操普通審判權。這4種情況都不能令人滿意。中國獨立的司法機關創始於清光緒末年,但是直到1926年各國調查法權委員會調查時,全國已設立的新式法院還未超過136所,其中第一審法院僅91所。按中國人口比例,440萬人口才有第一審法院1所。結果多數訴訟,仍由行政官署兼理,這是司法不能獨立的一個重要原因。《調查法權委員會報告書》,《法律評論》第182期增刊,1926年12月26日出版,第112頁;吳祥麟(吳紱徵):《改進中國司法制度的具體方案》,《中華法學雜志》新編1卷5、6號合刊,正中書局,1937年2月1日出版,第68頁。外國人組團深入中國內地,調查中國司法情況,本身就是干涉中國內政的行徑,也是中國政府軟弱無能的標志,難怪調查團到達上海時,遭到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師生的強烈抗議。但是,國際調查團指出的中國司法狀況不盡如人意的諸多方面,國內法界人士則多認為符合實際。


  1928年開始,國民政府為了改正以上缺陷,倡議編制法律,改革司法。完成刑法、民法等法典的編訂,即是其中一方面的改進。進入南京國民政府以后,在司法實踐上,離司法近代化的目標還有相當距離,許多舊有的司法缺陷依然存在,新的缺陷不斷滋生,司法狀況沒有太大改觀,有的甚至較前有所退步。1935年,司法院參事吳昆吾就指出,近10年來的司法狀況與以前相比,反有退步。表現有: ①審判權不統一;②法令之適用不統一;③訴訟延遲;④判決不能執行;⑤初審草率;⑥下級法官受人指責;⑦司法經費不足;⑧法官薪俸過少。這些問題與外國調查團報告中反映的情況相比,基本一致,有的還有加重趨勢。吳昆吾:《中國今日司法不良之最大原因》,《東方雜志》第32卷,第10號,1935年5月19日印行。


  1943年1月11日,美英兩國與中國簽訂新條約,聲明放棄在華領事裁判權。從鴉片戰爭結束至新約簽訂,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存續時間為整整一個世紀(1842年9月~1943年1月)。從清末沈家本開始修律,至領事裁判權撤除,幾代人的努力終於實現。領事裁判權的廢除,是在特殊國際國內條件下的產物,不能說明中國的司法體制已經與國際先進的司法體制接軌,中國司法獨立目標基本實現。恰恰相反,在領事裁判權廢除后的幾年中,司法腐敗現象竟日趨嚴重,20年代各國司法調查團指出的司法缺陷及30年代司法界反映強烈的司法問題,40年代仍普遍存在。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由於缺少實現司法公正的社會大環境,一系列司法改革提案未能盡付實施,整個國家政治生活中,司法腐敗是受社會指責最多的對象之一,也是導致南京革命政府失去民心、社會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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